起诉酒店“叫早”服务法律难为个人卸责

2013年06月07日 08:01   来源:法制日报   刘鹏

  北京市的赵女士入住如家连锁酒店参加一年一度的导游证考试,预约了酒店的“叫醒服务”,可没想到原定的叫早“爽约”,她因此睡过头错过考试。事后双方协商无果,赵女士将酒店告上法院要求4万元的赔偿。令人意外的是,6月5日原定的开庭赵女士自己却“爽约”未现身,法官按自动撤诉处理(6月6日《北京晨报》)。

  首先,赵女士遇事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的起诉意识和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但具体分析起来,赵女士和酒店的争议事件中,赵女士有一点儿适用法律错误,甚至有一点儿无理取闹的意思,有一点儿企图拿法律为个人失误埋单的嫌疑。

  其一是酒店并非没有提供相应服务。事实上,酒店在当日早上6点就通过电话等方式履行了“叫早服务”,甚至还陪同赵女士的丈夫一起去敲门,不仅“叫早”,而且还“叫醒了”。但赵女士却以自己和丈夫“都很累”,而且“离考试还有一段时间”等为由,“就接着睡了”。很明显,酒店完成了相应服务内容,已经没有了第二次“叫早服务”的责任,甚至也没有得到赵女士第二次“叫早服务”的预约。如果酒店在8点的时候再次进行“叫早”,赵女士显然也可以以“打扰休息”为由起诉酒店,并要求赔偿。

  其二是睡醒起床是自己的事情而不是酒店的事情。况且,赵女士当日要参加考试。既然事情很重要,赵女士本人就应该放在心上,早早起床准备,岂能依赖别人,甚至被叫醒了又“接着睡了”?由此而产生的耽误考试和相关利益受损,作为成年人,赵女士自己是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赵女士起诉了酒店,法院也受理了该案,提前通知了开庭日期和地点,但开庭时赵女士却“爽约”。这难免让人怀疑,赵女士本身对时间观念,对事物重要性,对规则、法律的尊重意识等是不够的。

  法律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强制性规则,受法律保护的权益首先必须具有真正值得保护的价值以及正当性、正义性等。因为自身失误甚至失职所造成的权益与利益损失,不能都让法律来做主,来埋单!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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