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母亲河”成为“下水道”

2013年06月04日 07:19   来源:人民日报   刘建华

  今年一季度接连发生的几起与水有关的事件吸引了公众的眼球:一是山西长治苯胺泄漏事故造成的河流污染,波及山西、河北、河南三省。二是山东潍坊部分化工厂和造纸厂利用高压水井向地下排污事件。环保部称未发现确切地下灌污证据,但中华环保联合会调查后表示,潍坊浅表水污染严重是事实。三是河北沧县张官屯乡小朱庄村地下水污染问题。当地环保局长说“用红小豆煮出来的饭也可能是红色的,红色的水不等于不达标”而被网民冠以“红豆局长”。四是黄浦江死猪漂流事件。虽然水务部门称黄浦江的水质未受影响,但此事背后潜藏的一系列问题令人担忧。

  今日本版聚焦地表水污染问题。水是生命之源。但在我国,无论是东部、中西部地区还是南方、北方,无论是大中城市还是偏远乡村,由于工业排污、城镇生活污水排放、农业面源污染、生态恶化等原因,导致江河湖泊等不少地表水受到污染。

  《201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1年,全国废水排放量为652.1亿吨,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499.9万吨,氨氮排放量为260.4万吨。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十大水系469个国控断面中,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为39%。在监测的26个湖泊中,富营养化状态的湖泊占53.8%。四大海区中,黄海近岸海域水质良好,南海近岸海域水质一般,渤海和东海近岸海域水质差。

  该公报称,全国地表水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但据环境专家说,地表水中的污染物已达上千种,而我国检测地表水的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氨氮,很多指标没被纳入常规测量指标,并不代表对环境没有危害。

  早在1984年,我国就颁布并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其后又在1996年、2008年分别予以修改,法律条文更加具体,内容更加充实,惩罚措施更加严厉。但由于各地追求GDP的冲动、体制机制的弊端、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法律执行力软弱等原因,尽管一些地方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污染较重的江河湖泊进行治理,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环境总体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像长江、黄河这样流经多个省市、区域的大江大河,其干流、支流沿岸分布着大大小小数不清的污染企业,上游污染中游、中游污染下游、支流污染干流,加上城镇生活污水排放、农业面源污染等多重侵害,我国许多江河湖泊已不堪重负。

  向水污染宣战,刻不容缓。各地各级政府、各级各类企业、各类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行动起来。针对工业排污是造成水污染“大户”的现状,必须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监控,谁乱排污就应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甚至刑事追究;对未上马的风险企业的环评予以严格审批。

  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也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比如流经欧洲9国的莱茵河曾因污染严重被称为“欧洲的下水道”,经过治理又成为欧洲9国的“母亲河”。他们一条成功的经验是,在跨国、跨区域河流治理中建立了流域水管理的一体化体制和机制。我国在治理跨区域的大江大河中,也建立了相应的协调机制,但如何发挥更有效的作用,还应有更细致的责权分工,让维护江河生态安全成为更自觉的行为。千万别让一条条“母亲河”成为“下水道”。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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