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法院宣判一起特殊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系父子三人,因老婆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丈夫气愤难忍带着两个儿子对妻子情夫进行殴打,致人轻伤,三人分别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3月25日《广州日报》)
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逐年上升。这样的事件往往有两种结果:一是双方互不追究,大事化小;二是走上公堂,结果都是“武大郎”、“武二郎”受到惩罚,要么赔偿,要么坐牢。而“潘金莲”、“西门庆”的过错则被忽略不计,是法治的漏洞更是法律的无奈。其实,这也是另外一种不公平。
我们先来看一下珠海的这个案件。当事人王某发现老婆潘某和李某“有情况”,并且和儿子一起捉奸在床。面对不堪入目的场面,谁能够做到“冷静处理”,“拳脚相向”也是无法选择的结果。谁能绅士般的给赤裸裸的苟合者穿上衣服、打上领带,心平气和的去谈判?想起去年发生于江苏丰县的街头暴打光身子的插足女的新闻,这也是源于不正当的性行为。这样的犯罪源于不理智、不冷静,更源于法律对第三者插足的“束手无策”。正是法律对于“潘金莲”和“西门庆”的“无限宽容”,受害者靠着正常的手段和理智,讨不回应有的公道和尊严,才有了激情犯罪。
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已连续7年递增,平均每天有3800多个家庭解体。其中,因为第三者插足造成的家庭解体达到一多半;还有一项调查表明:80后离婚案件中不正当两性关系约占六成。这些离婚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大多发生过打斗事件。
受害者变成了犯罪者,按照法律程序,让他们得到严惩是应该的。但是,在一起起这样的纠纷事件中,惩罚了“激情犯罪”的“武大郎”、”武二郎”,也不能纵容了“潘金莲”和“西门庆”,因为他们不仅仅是受害者,更是“肇事者”,没有他们的“肇事”何来此后的“恶果”?法不容情,但激情的举动也不能说一点都不合乎情理!“合情合理不合法”,这就是法律需要改进的地方,要尽量让法理接近情理。最起码在案件的审理中,要考量这方面的因素。
如何看待婚外情,每个人因人生观、价值观不同而不同。无论是打着感情不和或者是爱情的旗帜,却都要建立在道德底线的基础上。“爱情”可以有,但是琼瑶剧里的“嫂子爱上小叔子”、“弟妹爱上大伯哥”、“小姨子爱上姐夫”、“未婚女孩爱上已婚男人”的此类“爱情”并不会感天动地。作为一个高智商的人要懂得“什么可以爱,什么不可以爱”。何况有一种“勾肩搭背”真的和爱情无关。
惩罚激情犯罪的“武大郎”、“武二郎”是必须的,但是也不能纵容了“潘金莲”和“西门庆”。而目前,我们对“潘金莲”和“西门庆”却只能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上,这就是法律的不公平。而《婚姻法》也对这样的“勾肩搭背”行为束手无策,这是个漏洞,是到了出台一个《破坏家庭罪》法律的时候了。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