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馈激励机制”岂能用于慈善捐助

2013年03月13日 07:19   来源:红网   宋鹏伟

  近日,江苏盐城市红十字会审议并通过了《盐城市红十字会捐薪会员管理办法》,今后捐款者在遭遇困难时可优先得到救助,并可获得相应表彰。累计捐款1000元以上(含1000元),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子女、父母)在盐城地区遭遇突发灾难和患重大疾病时,捐薪会员可向红十字会申请得到不少于其累计捐款金额的救助。这意味着,盐城市在全国率先建立捐款回馈激励机制。(《现代快报》3月12日)

  为了盘活民间慈善,在全国首创了回馈激励机制,盐城此举看上去真的很美。慈善捐款,可以不再是无偿的奉献?可以兼具保险基金的功能吗?

  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的“会员制”,俨然已成为红十字会新的法宝。《办法》规定,捐款100元以上即可成为会员,捐款1000元以上便可能得到超过捐款总额的回报,捐款在50万元、10万元和1万元以上的更可以获得金、银、铜质奖章,甚至成为副会长,已经直逼会所VIP的待遇了。不同的捐款额度,对应着不同的实际回报,并且投入与产出呈正比关系,由此必然显著增强红十字会吸引捐款的能力,只是其中有多少是冲着助人为乐而来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无论其是否愿意承认,捐款人已按照捐款多少被分成了三六九等,而比这更可怕的,恐怕是受助人也不会被一视同仁了。举例来说,同样是需要救助的困难家庭,没有捐款超过一千元的家庭则难免会受到不公正对待,即使更符合条件,也可能受制于会员的“优先权”。长此以往,公益捐款被固化为小团体利益,富足的家庭可以“平日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贫困的家庭恐怕也不得不为了公平待遇而选择入会捐款。相信,红十字会的捐款额是上来了,只是这与买份保险基金还有什么区别?慈善机构有权这样挑三拣四?又是否违背了其“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比之更雷人的,是全国人大代表、中华慈善总会荣誉副会长周森的建议——慈善立法后,每个人的工资,必须要有一笔钱进行慈善公益,就像现在纳税一样,超过3500元多少税,超过5500元多少税,要按照法律的程序。可以想见,在“郭美美事件”等诸多丑闻之后,某些慈善机构对于善款饥渴到了何种程度,乃至于想到了“逼捐”的下策。从“扣工资”到“会员制”,似乎都在揭示一个道理:破坏慈善环境的,恰恰是许多“慈善人”。

  有人难免会说“做好事得好报”有什么不好?没错,好人应得好报,只是这回报不应由慈善机构自行分配,更不应以回报做诱饵而引诱个人“行善”。本质上说,慈善是在慈悲心理下的善举,本质是利他而非利己,既需要对捐款自由予以充分保护,也无法以捐款数额作比较,更不应对受助者附加无理要求。因此,在社会大力倡导慈善的同时,也理应明晰这样的界限,尤其是在《慈善法》已呼之欲出之时,更须对种种越界行为予以高度警惕,进而让慈善回归其本色。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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