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离婚案”落幕 反家暴仍需努力

2013年02月04日 08:00   来源:西安晚报   秦淮川

  3日上午,历时1年多、前后开庭4次的“李阳离婚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宣判。法院判决准许李阳与妻子李金离婚。在判决书中,对这起离婚案最受关注的“家暴”、重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四大疑点都给出了回应。(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8版)

  一波多折的李阳离婚案终于宣判,李阳付出了“疯狂的代价”。首先,法院判决三个女儿由李金直接抚养,李阳需按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的标准向三个女儿支付抚养费,直至她们分别年满18周岁。其次,李阳于2011年8月对李金实施的殴打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行为。法院由此判决支持李金提出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最后,在家庭财产分割上,李阳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李金支付财产折价款1200万元。

  李阳为“疯狂”行为付出代价,具有现实警示意义。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高达35.7%,受害人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却无力讨个说法。究其因不外乎几点,一是受害者往往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二是街坊邻居、管理部门常常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不用管、不想管结果导致家庭暴力升级。最重要的是,不少时候,受害者拿起了法律武器,却遭遇取证难、维权难等问题。

  实际上,早在2001年,新《婚姻法》就首次纳入“禁止家庭暴力”。到了2008年,几部委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去年6月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也明确提出:“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有学者统计,仅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涉及家庭暴力的可概括为“5部法律近10个条款”,再加上各地的法规和政策,禁止家庭暴力的制度设计可谓多矣,可家庭暴力为何居高不下?一大原因就是法律的执行力不够。

  如果在家庭暴力中,每名受害者都像李金一样敢于维权,如果法院公平判决,一定可以刹住施暴者的冲动。以李阳案为例,李阳不仅失去了三个女儿的抚养权,还向李金赔偿了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虽然不算高,但具有标本性。尽管《婚姻法》规定,受害者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在现实操作中,不少受害者并不能拿到赔偿。如果受害者都能索取到精神损害赔偿金,甚至是高额的赔偿金,对受害者来说是个慰藉,对施暴者也是震慑。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还为李阳妻子发人身保护令,禁止李阳殴打、威胁李金。如李阳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定有效期为3个月。以往,我们经常看到人身保护令多是出现在国外的一些判决,比如,规定施暴方不得在受害方单位等50米或200米内活动,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如今,人身保护令在国内的一些判决、特别是家庭暴力案件判决中逐渐引入,这是好现象,能够给受害者吃下定心丸,有效遏制施暴方报复受害者。

  “李阳,你只有手比我有力,我的性格很善良但不懦弱!”这是李金被李阳施暴后的宣言。家暴受害者要像李金一样反抗,关键是要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与民间组织共同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减少家庭暴力的基本前提。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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