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上)

2013年01月05日 07:28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夏汛鸽

  中国农村经济实体较普遍存在“抵质押物所不值”的问题。现代金融严格的抵质押条件与完备的贷款审查要求,与现阶段中国农村保险业的落后呈现巨大反差。在中国经济市场化不可逆转的大前提下,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必然坚守其“成本底线”,与“小额、分散”的农村贷款需求将会长期博弈。

  现阶段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总体净流入量不大,其主要原因或许在于:在金融垄断格局未被打破的前提下,民间资本投资积极性被抑制;如何规定和管理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的风险控制权重,仍然缺乏明确有效的监督和纠错机制。

  积极推动民间资本踊跃参与农村金融市场,是解决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农村金融改革滞缓的有效途径之一。随着“非公经济36条”、“新36条”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颁布,国家银监部门逐渐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一批主要由民间资本注资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继诞生。民间投资参与建立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网络,以村镇银行为主的中长期金融服务体系,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为主的短期金融服务平台,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主的临时金融服务渠道方兴未艾。但总体上观察,民间资本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参与度不深、影响力有限,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依然“少而弱”,尚未根本改变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对农村金融市场事实上的垄断。继续努力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融入农村金融市场,事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根本原则,促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事关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义重大,不容懈怠。

  一、正确研判民间资本投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困难

  (一)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渠道窄、门槛高、风险大。受国有资本为主导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政策的影响,村镇银行中民间资本的占比可能进一步降低。目前,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工作进展迟缓。国家规定必须由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使作为小贷公司大股东的民营企业主实际上处于从属地位,不利于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有些省禁止小贷公司跨地区经营贷款业务,实际上制约了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导致长期存在县域经济资金短缺的局面。由于注册资本金高企,使有的本应面向“三农”、小微企业的小贷公司转做大额贷款而“不务正业”。国家银监部门对民间资本单个法人股东入股资格的过高要求,导致民间投资经常被拒之门外。此外,农村贷款领域多为周期长、风险大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在农村普遍缺乏信用评级及农产品保险的背景下,民间投资风险不言而喻。

  (二)民间资本注资农村金融组织步履艰难

  1.村镇银行。(1)按现行规定导致村镇银行主发起人选择面过窄,无法让更多优质民间资金流入农村金融领域。(2)缺乏社会公信力而吸储难度大,制约了贷款规模扩张。(3)不能进入全国拆借市场进行资金拆借,向当地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成本较高。(4)未能加入人民银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只能借助其他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开展业务。(5)贷款出现脱农化、短期化倾向,涉农贷款比重不高。(6)“村镇银行不在村”现象依然严重存在,目前只能承诺“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将进一步设立向下(村镇)延伸的二级支行”。

  2.小额贷款公司。(1)“只贷不存”的规定使小贷公司以非金融企业身份从事金融活动,但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物监督等有关事务,则因企业性质不明而面临诸多不便。(2)按规定小贷公司要交纳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所得税,因对冲了其盈利能力而使其选择高利率,影响了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效果。(3)按规定小贷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实际操作中经常严重超出这一比例,不利于其可持续稳健发展。(4)按规定小贷公司可从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实际上因县级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没有资金拆出权而无法落实。(5)因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增加了小贷公司经营风险。

  3.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1)资本实力相对较差、抗风险能力较低,一些担保公司资金运用不规范、资金到位率不足。(2)部分担保公司脱离主业违规经营,虚假注资、高息吸储、违规放贷、超额担保、资本金过度流动等时有发生。(3)一些中小规模担保公司对企业风险的评估主要依赖主观判断、没有完善的再担保机制来规避风险,没有执行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10%的规定。(4)担保公司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完全处于弱势地位(承担100%的风险),不利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发展。(5)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复合型人才极少,给担保公司的业务带来人为风险。

  4.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金融业务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规模不大、整体运营水平较低,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能力较弱。(2)能够得到银监部门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数量极其有限,一些地方邮政储蓄银行和农业银行县级分支机构愿意参与建立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相关事宜,但因体制制约使相关“申报”迟迟得不到批准。(3)主要由民间资本支撑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如何可持续发展尚待探索。

  5.典当行。(1)目前国家关于典当业的相关政策依然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在工商部门的管理中,典当行被视为一般企业;但在税务部门,典当行却又按金融行业的标准在缴税。(2)典当业主要靠自身资本注入实现收益,但要缴纳2次所得税后才能实现利润分配:首先要缴33%的企业所得税,在给股东(自然人)分配时,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所得税税负达到46.4%。

  (三)民间融资态势总体可控但监管无序。中国农村经济实体较普遍存在“抵质押物所不值”的问题。现代金融严格的抵质押条件与完备的贷款审查要求,与现阶段中国农村保险业的落后呈现巨大反差。在中国经济市场化不可逆转的大前提下,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必然坚守其“成本底线”,与“小额、分散”的农村贷款需求将会长期博弈。因此,大量民间融资活动仍在未有序监管的状态下进行或将成为常态。诚然,政府相关部门一直在规范引导民间资本,使其借贷利率高、容易滋生非法集资行为的问题总体仍在国家掌控之中。现阶段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总体净流入量不大,其主要原因或许在于:在金融垄断格局未被打破的前提下,民间资本投资积极性被抑制;如何规定和管理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的风险控制权重,仍然缺乏明确有效的监督和纠错机制。

  二、继续改善民间资本融入农村的金融政策环境

  (一)继续放宽准入限制。应继续放开农村金融领域,让民间资本放手发展,包括:继续支持和推动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要提高民间资金注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比重,进一步明晰产权和完善治理结构,发挥其在县域经济中的金融服务主力军作用。继续加快村镇银行建设。要因地制宜贯彻执行国家已出台的政策措施,改制村镇银行不必一定由国有商业银行发起,并可慎重考虑适度降低发起人资本充足率条件;适当扩大村镇银行的试点区域,并逐步改变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的比例实际上仍被限制在49%以内的现状。继续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增资扩股的基础上,使单笔借款提高到1万元以上。对扶贫型的资金互助社重在扶贫,政府应加大投入,增加互助社的可用资金,为贫困户提供更多扶持。对效益型的资金互助社,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引导社会闲散资金入股,允许股金分红。

  (二)继续加强政策扶持。要进一步加大对涉农贷款的财税支持力度。有关部门应大幅降低涉农贷款比例较高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对农村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减征、免征或返还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放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存贷比限制以及呆账核销条件,尽快建立金融支农风险基金,通过财政贴息、专项补助等形式建立健全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要进一步促进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建议在农村金融领域,不允许对单位存款及社保金存入的银行作出限定,应由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业务竞争。在处理不良贷款抵押资产、人才培训等方面,对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要进一步鼓励金融创新。应鼓励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开展集体林权、海域(水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蔬菜大棚、农村房屋产权等抵押质押贷款工作试点,切实解决农村普遍存在的贷款抵押难问题。

  (三)继续改善农村金融环境。要继续引导公众理性投资。应推广各地成立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经验,集中介服务、备案管理及监测体系等功能于一体,对利率符合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将民间借贷置于阳光下操作。要继续加快涉农保险业发展。应加快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相关机构,建立健全针对面积大、影响大、灾害发生频繁的专项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机制,有效增强农业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化解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要继续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应协调人民银行放开征信管理系统,由人民银行指定一家金融机构代为查询信用信息。应逐步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其他各类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经济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

  (本文系参加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扶贫部与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共同组织的相关调研后完成,四川省<仪陇县、旺苍县、广元市>、河南省<洛阳市、信阳市>及湖南省<娄底市、怀化市>工商业联合会协助调研。文章下半部分见下周本版)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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