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合中国国情,借鉴那些在巨灾保险制度方面成功国家的先进经验,比如日本的巨灾保险制度。积极、科学、及时地建立和颁布巨灾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投保人投保巨灾保险,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我们从国外成功经验中可以看到几乎每个国家都有巨灾保险法律方面的支持。我们国家如果也有相应法律支持和保障,相信灾前预防、灾中救援、灾后重建工作都会得以顺利和高效地进行。
2、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每年从国家财政预算中提出一定比例作为保险费的补贴,成立相关职能部门专门管理,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对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给予税收方面优惠政策,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扩大对巨灾风险责任的承担。对投保人缴纳的巨灾保险费也给予费率调整和优惠。对于一定的损失,先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进行补偿,超过一定额度由政府做为。通过市场化运作,集中商业保险公司转移的巨灾风险,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中分散巨灾风险责任。在融资渠道选择上,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发行巨灾风险债券。
3、强化政府宣传作用。政府应该联合权威媒体加强对巨灾保险宣传,鼓励广大老百姓投保巨灾保险分散风险以扩大巨灾保险保险密度,提高投保率。以往对巨灾保险损失赔付比例低,保险公司的原因外,老百姓的参保意识弱也是原因之一。老百姓最信任的是国家和政府,政府的做为更容易为老百姓都会接受。参保意识提高了,巨灾保险覆盖面自然也会扩大,对于巨灾保险推行和实施来说更符合规律、更加有效,使其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
(二)保险公司在其中的角色和地位
巨灾风险一旦发生,损失都很严重,保险公司往往不愿经营,而把巨灾风险作为除外不保的内容。结合国外做法,对保险公司建议如下:
1. 加大产品创新。保险公司经营对象是风险,风险管控技术和水平是最专业的,保险的存在就是要发挥其“社会稳定器”作用。保险公司应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结合我国自然条件和地理结构根据不同区域进行产品创新,如在珠三角、海南一带进行台风保险产品设计;在地震活跃区设计开发地震保险;在中部地区开发洪水保险;北方设计暴风雪保险;西南旱灾保险等等,也可把这些险种综合起来加以运用。
2、积极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保险公司除了是盈利企业,也是社会的一份子,应该配合政府积极参与到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去,加大力度宣传并引导投保人投保,收取投保人保险费,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用于巨灾赔付。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在承保、核保、理赔、防灾防损的整个过程中,高效率地实现保险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作用。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巨灾面前树立良好公众形象和信誉。可以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如减免税赋、优惠政策等等。
3、提高盈利水平和能力。保险公司利润中一部分来源于承保利润,一部分来源于投资利润,而考量一家保险公司管理资金能力,更主要是看它的投资利润。一次巨灾的发生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破产,可以理解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愿涉险,因此在巨灾保险制度下,保险公司可向政府争取更大范围的投资渠道,通过提高对保险资金运用能力和水平,不仅可以弥补巨灾损失,稳定自身财务状况,带来一定利润,同时也提高了对巨灾保险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
(三)投保方在其中的角色和地位
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中,购买人寿保险的人很少,在雪灾和旱灾中购买相应农业保险的人也很少,投保率低也是导致保险赔付金额低的原因之一,因此对投保方(主要是企业和个人)建议如下:
1、企业:
首先,企业要有保险意识。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在企业的风险管理计划中,通过缴纳巨灾保险费转移巨灾风险给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保证企业财务稳定。在巨灾发生后,通过保险补偿,能够使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和经营活动。
其次,企业在做风险管理计划时要完善而科学,不能只看表面。汶川地震中,一家外资企业在投保时除了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风险责任,还投保了利润损失保险,正是因为该险种在保险赔偿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获得了7亿多元赔付金额。
2、个人:
首先,增强投保意识。目前保险在我国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是从整个市场分析,个人的投保意识不强,投保率不高。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赔款中,大部分是对企业进行赔付,个人买保险的少,尤其是家庭财产保险。巨灾发生后,以个人能力很难承受其造成的损失。因此个人应提高保险意识,积极投保巨灾保险。
其次,正确认识保险作用。由于巨灾风险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参加保险不仅是企业风险管理计划之一,个人也应把保险作为风险管理计划的有效手段。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农业保险可以使受灾家庭尽快恢复原有物质生活条件;投保人身保险可以转移人身风险,能够帮助重建家园,保障个人、家庭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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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