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也应享受人性化关怀

2009年11月11日 08:41   来源:千龙网   浩瀚
    国务院法制办11月9日公布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拘留所拘押人员的范围、拘留所管理制度、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作出新规定,并首次提出了“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检察机关应立即检验”、“为被错误拘留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条款。

    不少人分不清什么是拘留所,什么是看守所,其实两者的区别是很大的。看守所关押的主要是涉嫌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所关押的是公安机关治安拘留的人、被法院司法拘留的人等。换言之,看守所关押的是可能涉嫌犯罪的人,但不过是嫌疑人;拘留所关押的是一些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轻微违法的人,比如小偷小摸、打架斗殴的人。

    《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许多新规,颇具亮点。比如说,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收拘的,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予以调查;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讯权利,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遇有升学考试、配偶生育或者直系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等等。其中,可能最让被拘留人高兴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这些规定赋予了被拘留人更多的权利和自由空间,无疑是一种进步。

    在肯定上述进步的同时,不由得联想到一个问题:看守所是否也能取得同样的“人性化”进步?看守所关押的是犯罪嫌疑人,似乎比被拘留人罪行重,但他们也是公民,也应当享有基本的权利,何况,他们还只是犯罪嫌疑人,并非罪犯,被拘留的人所应当享受的一些待遇,他们也应当享受。比如说,如果看守所发现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错拘、错捕的,也应当有义务及时与办案机关联系,重新调查;让犯罪嫌疑人每天具有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也未尝不可。当然,鉴于犯罪嫌疑人必须接受刑事调查的需要,一些被拘留人能享有的权利,在犯罪嫌疑人那里应当受到限制,比如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便会见家属和好友,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等等。

    事实上,一些地方的看守所存在的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问题,比拘留所更复杂、更严重,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非正常死亡的案件,比在拘留所里也要多得多,这些年媒体报道的“躲猫猫事件”、“做梦死”等案件,大都发生在看守所。因此,法律的“人性化”关怀更应当普照在看守所。规定看守所不得利用在押人员来管理在押人员,发生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必须由检察机关介入,等等,就很有必要。还有,看守所将犯罪嫌疑人作为资源抬高伙食费、强迫劳动等现象,更为严重。今年4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开展一项专项活动的一个重点就是:“将规范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行为,停止违规劳动项目,杜绝下达劳动指标等错误做法”,“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在押人员收取费用,对在押人员现金一律实行记账式管理,取消一切代金券,在押人员消费时必须由本人签字,加餐必须价格公道,日用品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坚决纠正高价加餐、高价出售日用品等问题”。既然拘留所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和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那么,在看守所中,法律也应当规定,不得乱向犯罪嫌疑人收费,不得强迫他们进行重体力和超时劳动等等。

    尽管近年来,我们在看守所规范化建设上前进了不少,但是,许多措施并没有充分体现“人性化”,一些“人性化”措施也没有写入法律,得到普遍推广。因此,希望借《拘留所条例》修改的东风,也加快对《看守所条例》的修改,让法律的人性化关怀也照耀到犯罪嫌疑人身上。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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