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前不久联合公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则,规范了技术应用方式和应用场景,旨在为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当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于生产生活诸多领域,刷脸支付、刷脸进出等应用场景随处可见。这类技术应用因其便捷性和准确性显著提升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部分服务提供者出于不同目的强制要求用户“自愿接受”刷脸服务,却不告知用户收集信息的去向。尤其在个别企业私自采集人脸信息事件发生后,公众对于这项技术应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产生了质疑与担忧。
《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人脸识别技术治理步入新阶段。《管理办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构筑起预防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权益保护网”。在《管理办法》施行后,公众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任何不合理的刷脸要求,并可要求这些服务提供者说明人脸信息处理活动的相关情况。例如,小区物业向业主收集人脸信息时,不仅要主动明确告知人脸信息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特别是实际处理主体,还应在业主拒绝提供人脸信息时,提供其他具有相同身份核验效果的方式。
之所以在这个时间点出台《管理办法》,是因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治理实践已较为充分,且《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于今年2月发布,明确了基于公共安全目的收集处理人脸等信息的合法性边界。针对公众不胜其烦的刷脸服务强制绑定、超范围收集人脸信息等行业乱象,《管理办法》予以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再次强调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最小必要原则。特别是在处理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人脸信息时,还需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规定。此外,《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