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突发急病需要照顾,陕西某企业员工向公司请休事假7天,却被公司以“并非必须由本人处理”为由拒绝。据工人日报报道,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内部制度严控事假,导致诸多矛盾。
《劳动法》对事假审批的规定弹性较大,批准的决定权在用人单位手中。站在单位的角度,严控事假有利于内部管理和控制成本。站在员工的角度,自证“非请假不可”又不那么简单。照顾家中生病的老人不属于“必须由本人处理”的事由,那还有哪些事符合要求?依据现行规定,事假一般无薪,还可能与晋升或奖金挂钩,若不是真有事,谁不愿意挣钱?单位不情愿地批几天事假,觉得仁至义尽;员工遇事本就闹心,请个假还要被添堵,何尝不是满肚子委屈。
单位和员工之间,不应只是冷冰冰的雇佣关系。批事假讲规矩,也要念人情;兼顾雇佣双方的利益,还需要法律法规与时俱进。法律需要完善细节,明确劳动者请事假的具体范围,再由用人单位听取员工意见后,设置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的个性化规则。比如实行弹性工作制的公司,可以将加班时长折算为事假额度;真有急事的,不妨容许员工事后补全请假手续,而不是直接视为旷工;奖金是工资薪酬的一部分,请事假扣奖金的做法并不合法。事假制度应维护正常的人伦道德,表达对劳动者的切实关怀。
“法不强人所难”,明确事假规则不是小事。与其让用人单位在事假上自设“家法”,不如修订出台“国法”,同时保障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