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省、市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其中均提到,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一直以来,婚育拷问是摆在不少女性求职者面前的一道坎。一项调查显示,在女性遭遇的职场不公现象中,“求职被问婚育”居于首位。现实中,诸如“女子入职体检发现怀孕后被拒录用”的事件仍不时上演。
此次多地发文并非小题大做。个别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动辄把性别、婚育情况作为标准,甚至是“一票否决”的条件,通过预设“入职即婚育”的风险标签,将一些适龄女性排除在公平竞争之外。招聘时,除了开门见山地询问“是否已经结婚”“家里有几个小孩”,有的还转向填写含有家庭关系的信息表等更为隐蔽的形式。这背后或许有利益考量,比如考虑到女职工生产育儿以及用工成本等因素,但在“婚育友好”成共识的当下,如此做法显然于法不容、于理不合。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充分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坚决纠正各类就业歧视。针对女性婚育状况的职场性别歧视,显然就在亟须纠正的行列。事实上,“招聘禁问女性婚育情况”并非新要求,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中早有相关规定。换句话说,此次多地发布的提示函,对用人单位不是额外的“高要求”,而是重申法律划定的底线和红线,这不仅是再提醒、再敦促,更释放出以制度刚性破解职场性别歧视的积极信号。进一步看,女性的求职、就业环境,关乎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成色。为长远发展计,对于女性职工权益保障,不可等闲视之,务必加以重视、强力纠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