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2025-02-26 07:16 来源:法治日报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为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坚实的法治保障,它的贯彻实施也将大力推进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

  文化遗产是历史见证,承载着民族记忆,是文化自信的坚实基础。文物是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我们国家高度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先后制定了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传承等行为进行规范,并设置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机制加以管理。上述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为我国文化遗产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发挥了关键作用。

  随着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不断深入,现行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保护对象之间存在交叉、重叠,可能使保护工作的标准不一、程序混乱;保护体制的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可能使有限的保护力量得不到合理、科学、高效地使用;不同遗产类型从各自角度进行阐释、保护,对相关文化和环境关联性的整体性阐释和保护不够,从而削弱了文化遗产价值的发挥。

  近年来,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政策文件,将强化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列为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贯彻了党中央对新时代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要求,回应了文物保护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文物保护利用的整体性、系统性工作要求。比如,新增了文物的定义,将文物界定为“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从而将文物与物质文化遗产进一步关联起来;强调对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和宣传教育,注重促进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从而将文物保护利用与文化遗产的传承密切联系起来;新增了不可移动文物普查、调查制度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制度,提升了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体现了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以及文物周边历史风貌保护的整体性要求。

  这些规定的严格执行,对于推进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为充分实现系统性保护的价值诉求和目标任务,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的实施过程中,还需强化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思维和意识,尤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进一步厘清文物与其他类型文化遗产的关系。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构成要素。文物作为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折射着其形成时代的政治、经济发展状态和社会文化环境,蕴含着创造者的智慧、技艺和思想表达;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表现形式也必然会有物质结晶,其传承也离不开相关的实物。因此,在文物的价值挖掘和阐释过程中,应当注重对其背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解读和提炼,以促进中华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还应注意到,文物只是物质文化遗产中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文物保护过程中,需要关注文物资源比较丰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人文与自然资源密切结合的文化景观,以及虽未纳入文物保护范畴,但与文物资源密切相关的历史建筑等物质遗存的保护和利用,并及时将符合文物标准的物质遗存认定、公布为文物加以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文化遗产得到完整、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二是不仅应当关注文物本体的安全和保护,也应当关注文物本体周边环境风貌的保护,并将文物保护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以文物保护利用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善和人民群众幸福生活指数的提升。这需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更加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保护要求纳入相关规划,投入必要的人财物,协同配合,步调一致。与此同时,还需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够调动一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让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全社会共同努力的事业,使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真正惠及于民。

  三是需要认真考虑法律实施的协同性。文物保护法是文物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还需要有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以配套、细化,才能保证其得以切实贯彻实施。因此,该法的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均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完善。此外,文物保护法主要是规范文物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一些涉及相关领域的行政管理问题,以及公民的权利保障与规制等问题,还有赖于民法典、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城乡规划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适用。因此,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实施过程中,需要高度关注配套立法建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协同适用。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法教席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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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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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2025年02月26日 07:16   来源:法治日报   王云霞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为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坚实的法治保障,它的贯彻实施也将大力推进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

  文化遗产是历史见证,承载着民族记忆,是文化自信的坚实基础。文物是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我们国家高度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先后制定了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传承等行为进行规范,并设置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机制加以管理。上述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为我国文化遗产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发挥了关键作用。

  随着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不断深入,现行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保护对象之间存在交叉、重叠,可能使保护工作的标准不一、程序混乱;保护体制的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可能使有限的保护力量得不到合理、科学、高效地使用;不同遗产类型从各自角度进行阐释、保护,对相关文化和环境关联性的整体性阐释和保护不够,从而削弱了文化遗产价值的发挥。

  近年来,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政策文件,将强化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列为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贯彻了党中央对新时代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要求,回应了文物保护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文物保护利用的整体性、系统性工作要求。比如,新增了文物的定义,将文物界定为“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从而将文物与物质文化遗产进一步关联起来;强调对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和宣传教育,注重促进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从而将文物保护利用与文化遗产的传承密切联系起来;新增了不可移动文物普查、调查制度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制度,提升了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体现了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以及文物周边历史风貌保护的整体性要求。

  这些规定的严格执行,对于推进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为充分实现系统性保护的价值诉求和目标任务,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的实施过程中,还需强化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思维和意识,尤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进一步厘清文物与其他类型文化遗产的关系。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构成要素。文物作为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折射着其形成时代的政治、经济发展状态和社会文化环境,蕴含着创造者的智慧、技艺和思想表达;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表现形式也必然会有物质结晶,其传承也离不开相关的实物。因此,在文物的价值挖掘和阐释过程中,应当注重对其背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解读和提炼,以促进中华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还应注意到,文物只是物质文化遗产中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文物保护过程中,需要关注文物资源比较丰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人文与自然资源密切结合的文化景观,以及虽未纳入文物保护范畴,但与文物资源密切相关的历史建筑等物质遗存的保护和利用,并及时将符合文物标准的物质遗存认定、公布为文物加以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文化遗产得到完整、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二是不仅应当关注文物本体的安全和保护,也应当关注文物本体周边环境风貌的保护,并将文物保护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以文物保护利用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善和人民群众幸福生活指数的提升。这需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更加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保护要求纳入相关规划,投入必要的人财物,协同配合,步调一致。与此同时,还需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够调动一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让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全社会共同努力的事业,使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真正惠及于民。

  三是需要认真考虑法律实施的协同性。文物保护法是文物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还需要有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以配套、细化,才能保证其得以切实贯彻实施。因此,该法的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均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完善。此外,文物保护法主要是规范文物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一些涉及相关领域的行政管理问题,以及公民的权利保障与规制等问题,还有赖于民法典、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城乡规划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适用。因此,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实施过程中,需要高度关注配套立法建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协同适用。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法教席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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