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个“城管凌晨1点撬开工地大门,偷搅拌机被群众发现”的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经记者核实,该事发生于四川乐山,当地城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是因为工地违规使用搅拌机,执法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开展执法,“不存在偷窃情况,选择凌晨执法是为了避免激化矛盾”。而施工方表示,城管晚上1点来把工地的大门撬开,运走的搅拌机。目前,公安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
既然是执法,为什么要选择凌晨一点撬门进入,运走搅拌机?本该是堂堂正正的执法为什么显得“偷感”十足?
据当地城管表示,按《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施工方在禁止区域内使用搅拌机,的确违反了当地的政府要求。但是,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是不是执法者也可以“违法”执法,“以暴制暴”呢?
我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明确规定了程序规则,执法应当遵守的程序性规定包括: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等。这些执法程序规则不是繁文缛节,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执法的硬性要求,也是依法执法、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
前述这些执法程序规则,是为了贯彻行政执法的公平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申诉权,保障其提出异议、申请救济的权利,这样从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达到执法应有的教育、警示、宣传效果。法律规定要求执行扣押、查封时,要求通知当事人到场,并且要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就可能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误会,也保障当事人能第一时间保存证据、事后维权。而且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法者还要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这既是为了保障执法的公正性,也是为了避免执法者中饱私囊,压缩执法可能的腐败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