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玲琳
[摘要]数字鸿沟是当前我国数字政府建设中亟需关注的重要问题,主要体现为机构差异、使用鸿沟和供需鸿沟。在行动者网络理论视角下,产生这些鸿沟的原因主要包括政府间数字建设的差异、公众参与不均衡以及技术赋能失效。要弥合数字鸿沟,就需要政府推动数字资源的平等配置、促进社会参与者的多方利益协作以及提升技术包容性与完全性,最终推动制度变革与创新。
[关键词] 数字政府;数字鸿沟;行动者网络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453(2024)11-0056-09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要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数字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提升数字政府治理效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然而,只要是有数字技术存在的地方——如人们的网上求职、创业、购物、就医、养老、出行、社交、学习、休闲、政治参与等——都可能有人掉队,产生数字鸿沟。随着数字技术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政府公共行政中,数字鸿沟在电子政务中同样存在,甚至有研究发现,政府网站访问者之间的数字鸿沟比一般互联网用户之间的数字鸿沟更为明显。[1]如果不能有效弥合数字鸿沟,在传统的特殊群体之上又出现新的数字特殊群体,可能会带来新的社会风险。截至2023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发布的涉及数字鸿沟弥合的文件共有几十份,可见数字鸿沟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关注的重要问题。缩小甚至弥合电子政务中的数字鸿沟,让所有群体公平享有电子政务信息和服务,不仅对建设整体协同、敏捷高效、智能精准、开放透明、公平普惠的数字政府至关重要,同时对于缩小整个社会的数字鸿沟也能起到积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一、我国当前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数字鸿沟现状
对数字鸿沟的研究关注不同的社会群体在信息社会中使用数字技术时的差异,以及因这些差异所带来的不平等现象。[2]学界对数字鸿沟的理解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从数字技术的使用者维度出发,分为“两分说”“三级说”“四分说”和“五分说”。“二分说”:从个人的认知和行为层面出发分为认知型数字鸿沟(个体对数字信息技术正确认知的态度差异)和应用型数字鸿沟(个体对数字信息技术应用采取正向效果的行为差异)。[3]“三级说”:第一级为物理访问鸿沟,第二级为技能与使用接入鸿沟,第三级为包括经济结果、社会结果、教育结果和政治结果在内的结果鸿沟。[4]也有学者用接入鸿沟、技能鸿沟和结果鸿沟来进行区分。[5]“四分说”:包括动机鸿沟、物质鸿沟、技能鸿沟和使用鸿沟;[6]或者技术鸿沟、经济鸿沟、知识鸿沟和社会鸿沟;[7]又或者准入鸿沟、技能鸿沟、经济机会鸿沟和民主鸿沟,[8]等等。“五分说”:包括技术设备、使用自主权、数字技能、社交网络支持和使用多样性。[9]二是不仅从使用者角度出发进行划分,还研究制度层面以及不同国家的差异。如有学者认为数字鸿沟包括全球鸿沟(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互联网接入的差异)、社会鸿沟(信息资源拥有较多的人和信息资源拥有较少的人之间的差距)和民主差异(使用各种数字手段参与公共生活的人和不使用各种数字手段的人之间的区别)。[10]还有学者认为数字鸿沟包括经济鸿沟、技术鸿沟、经济制度的鸿沟和政治制度的鸿沟。[11]
这些研究对数字鸿沟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界定,为我们研究我国数字鸿沟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从我国当前数字政府建设现状出发,可以发现我国的数字鸿沟在多个层面都有所体现。整体来说,从数字服务的提供、数字服务的使用、数字服务的提供与使用关系这三个维度进行分析,能够较为全面地窥视我国当前电子政务中数字鸿沟的全貌。
(一)数字服务的提供维度:机构差异
机构差异是政府机构间的电子政务发展的水平差异,这种差异一方面体现为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政府机构数字建设成熟度和水平不尽一致,为公众提供的数字信息、服务和参与机会也存在差距。一般来说,人们所享有的大多数公共服务是由地方政府提供的,地方政府数字建设水平关系到公共服务的效能。[12]同时,不同地区的政府机构之间也存在数字差异,《中国数字政府建设报告(2023)》表明,不同地区政府机构之间的数字差异是比较明显的,省级政府的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总体指数非常高(90或以上)的第一梯队与总体指数为中(65—80)的最后梯队的省份差距较为明显,而重点城市的政务能力差距也呈现出同样的态势。[13]
机构差异的另一体现在于政府机构之间缺乏数据整合与共享,产生了数据鸿沟或数据孤岛。数据缺乏整合与共享,一方面容易带来数据重复或者不一致,导致提供的公共服务延迟和低效。另一方面,公众在获得服务时可能需要在不同部门的数据平台之间来回切换,并且还需要重复提供相同的信息,带来数据冗余和浪费,也影响了公共服务的便捷性。尽管我国在数字政府建设中也意识到了问题并推动共享,但即使某些领域进行了数据整合共享但也更多是形式整合共享、部分整合共享和片面整合共享,还存在数据质量不高、整合共享范围小、成效不明显、干扰因素多,甚至个别存在整合共享后数据失真、失准、失效、失稳的问题。[14]
(二)数字服务的使用维度:使用鸿沟
使用鸿沟主要体现在不同人群对政府数字平台的使用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体现在政府网站的访问、信息获取、服务使用、决策参与等诸多方面。一是企业用户与普通民众之间的使用鸿沟。有学者通过量化分析的结果表明,我国数字政府服务存在着重视企业服务需要而一定程度忽视普遍民众服务诉求的情况,[15]带来了企业用户与普遍民众之间的使用鸿沟。
二是特殊群体与一般群体之间的使用鸿沟。贫困人口、残疾人、老年人、移民等在数字政府建设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以老年人为例,诸多研究表明,年龄和代际差异带来的数字技能的缺乏会产生数字鸿沟,不熟悉数字技术的老年人可能在使用在线政务服务方面面临困难,加剧了不同年龄组之间的数字鸿沟。
(三)数字服务的提供与使用关系维度:供需鸿沟
从政府机构电子政务供给与公众的政务需求来看,存在供需鸿沟。首先,从技术层面来看,政府机构的数字化技术尚未完全满足用户需求。这些技术包括宽带连接覆盖率、是否兼容不同的浏览器、是否可以进行移动平台访问、是否提供高级搜索选项、是否允许用户自定义字体大小、颜色等。在我国的政府门户网站中,尽管近年来在服务引导、用户登录、服务订阅等方面有了较大改进,但一些政府门户网站上仍然存在着服务难以查找、多次点击、二次登录等问题。
其次,从数字信息和服务方面看,政府机构存在以部门职责导向替代公众需求导向的倾向,或者直接将现有流程或服务转移到网上,而对电子政务与线下政务提供的诸多差异考虑不够深入,存在不同渠道、不同群体办事要求不统一、事项数量不一致、信息更新不同步等现象,[16]根据不同群体提供精准、个性化的服务也还有所欠缺,因而导致供需鸿沟的产生。例如,年轻人关注住房、就业等信息和服务,老年人关注退休、医疗、养老等信息和服务。再如对老年人来说,一些公共数字平台和服务体系往往在字体、设计等方面不一定全面照顾到老年群体的实际情况,适老化发展有所欠缺。
最后,在数字参与方面,还不能完全满足公众的参与需要。有学者在研究中发现,公众更希望加强与政府之间的沟通,而部分政府机构则更多在传播信息,对加强沟通等方面关心不足。[17]
二、数字鸿沟产生原因分析——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
行动者网络理论由法国社会学家布鲁诺?拉图尔(Bruno Latour)、米歇尔?卡隆(Michel Callon)等人提出,强调人类和非人类实体(如技术)的主体性,认为将二者联结起来的各种设备应该互动协同,并整合形成异质行动者网络。这一理论一经提出被许多研究者广泛应用于各种学科的研究中,尤其是技术、政治、管理和科学成为行动者网络理论研究的热点关键词。[18]数字政府涉及各种人类和非人类行动者共同合作实现特定的目标,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技术系统,这一系统的某一方面存在瑕疵或者互动受到阻碍,都可能导致数字鸿沟。用行动者网络理论研究数字政府生态系统内错综复杂的关系和互动,可以为分析数字鸿沟产生的复杂原因提供独特且全面的视角。从这一理论视角出发,政府机构、技术提供企业、公众等行动者具有不同形式、不均衡的资源,在分配、决策和结果方面也存在不均等。强大的行动者可能主导网络、塑造网络,潜在地边缘化较弱的行动者或特定社会群体,从而带来数字鸿沟。
(一)政府间数字建设的差异
首先,机构差异主要是由于数字观念、资金预算、机构职责等差异造成的。从数字观念来看,尽管政府推进政务运行数字化转型,是为了解决当前电子政务中存在的社会治理不够精准、公共服务不够高效等问题,但出于对风险规避的考虑,一些政府机构对于新技术的应用往往持审慎态度。并且政府内部也往往存在不同意见,有调查表明,当政府福利管理者被要求思考电子政务的用户时,他们认为某些社会群体和某些公共服务不适合数字化,因此对该领域采用电子政务的政策目标弊大于利。[19]而政府工作人员也可能对信息系统的实施持怀疑态度、担心数字技术失控或自身被取代,这些认知障碍和情感障碍[20]可能会造成他们对数字技术应用的抵制,从而减缓或阻碍数字政府创新。从资金预算来看,经济发展程度会影响到数字政府的投入而带来机构差异。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研究表明,我国城市与农村之间存在数字差异,区域间也存在一定差异。整体来看,经济较为发达的华东地区各省区市的数字政府建设水平高于西南、西北、东北地区,原因之一就是不同地区、不同层级财政收入差异。从机构职责来看,承担不同责任的不同机构在实施电子政务方面的重点、战略和资源分配上可能会有所不同。
其次,政府机构在制定数字政府政策和举措的过程中,可能未能充分考虑市民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和偏好,从而带来了供需鸿沟。由于不同群体和个人的社会资源、技术素养水平、信息获取和参与能力不同,对决策过程的影响力也存在差异。一些享有更多社会资源的群体可能更能够负担初始成本,也更容易获取决策平台和信息。他们不仅能够更加有效参与数字政府建设,又可以将所获得的信息重新投资到市场上,从而进一步巩固其资源。[21]有研究表明,在有些国家,重点“客户”在政府制定互联网规则时受到优先待遇,尽管许多国家在数字政府建设中强调“以客户为中心”,但如果没有有意识地努力减少不平等,则可能会加剧数字鸿沟。[22]
最后,不同机构之间的数据鸿沟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不同政府机构、不同的组织结构以及部门间的分工与职责划分,使得他们在数据整合与共享方面存在障碍,导致数据流动受阻。二是不同政府机构可能使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系统,这使得数据整合变得困难。三是技术资源、人力资源、财政资源等方面的限制也会影响到机构间的数据整合与共享。
(二)公众参与的不均衡
不同群体的心理、身体、经济、素养等各方面的差异,使得人们在数字政府中获得相关政务信息、享受公共服务、参与政策决策以及信息服务提供的咨询等方面都存在不同,导致使用鸿沟。
从心理层面来看,电子政务的使用增加了时空分离,使得使用者无法通过面对面的沟通了解相关流程而对其可靠性产生疑虑。出于对数据隐私和安全的担忧,特别是当他们认为个人信息有风险时,他们更加倾向少使用或不使用数字服务。还有一些人可能对使用数字技术缺乏兴趣而不愿意使用数字服务,认为传统的政务服务能够满足其需求,不需要了解和使用电子政务。从身体层面来看,使用者如果有视力或听力方面的障碍,可能会不便使用电子政务。从经济层面来看,使用者可能因为经济条件有限,难以负担购买计算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数字设备和订阅互联网的成本。从素养层面看,人们要充分地使用政府提供的数字服务,需要具有信息查找技能、互联网技能、有效的沟通技巧、功能技能、协作能力、创造技能、知识共享、批判性思维能力、社交网络技能、职业技能和身份管理技能等诸多素养,[23]而不同人群的数字技能差异较大,带来电子政务使用的不平衡。这些因素与电子政务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相互叠加,最终导致各个层级的使用鸿沟。
(三)技术赋能失效
在行动者网络理论看来,在一个网络中,非人类行动者需要与人类行动者得到同样的重视。技术是数字政府网络中的重要行动者,政府与其服务对象之间的互动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借助技术来完成的,这就涉及到技术提供者与技术本身两类行动者。
首先,技术提供者对数字政府建设具有重大影响力,可能产生技术主义倾向。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和服务的企业有着相关的专业知识、资源和专有技术,会根据市场利益和利润动机塑造数字政府项目的方向。有研究表明,技术服务提供商传播了技术解决方案主义的观念,同时在实际技术解决方案保持垄断。[24]如此一来,与数字政府建设息息相关的经济、政府、社会等其他因素就容易被忽视。如果对各种群体都提供个性化、便捷、经济的数字技术需要增加成本,但又无法带来更大收益的话,他们就会倾向于提供一般性而非个性化的产品。另外,企业在参与过程又面临数据确权等问题,可能出现信息共享基础薄弱、责任边界区分困难、潜在数据滥用或误用,以及技术失控风险等现象。[25]
其次,技术复杂性可能会导致资源不平衡。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在数字系统的选择、实施和维护相关的决策上具有更大的影响力,最终数字技术通过塑造获取信息和服务的途径来影响资源关系。一方面,技术可能形成一种力量,影响数字政府的结构与功能。[26]另一方面,在数字政府转型中,技术是要符合组织需求的,这会强化现有的组织安排和资源分配。[27]这种技术复杂性还包括数据控制,通过数字政府收集的数据的控制权和所有权也可能导致资源不平衡,数据拥有越多,数字权威性就越大。
再次,技术基础设施、平台、标准的复杂性带来数字鸿沟。一是数字技术需要搭建相应的基础设施才能够实现对数字政府的赋能,一些地区基础设施缺乏或者落后,导致数字技术与相应的平台、网络基础设施或设备不匹配,用户难以访问和利用关键信息和资源,带来数字鸿沟。二是高端技术往往价格昂贵,使得资源有限的地区或群体难以获得先进的技术支持,与拥有更多资源的地区或群体产生数字鸿沟。三是技术标准不一致导致技术整合的困难。不同技术提供商可能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平台,如此一来,他们之间在数据共享、互操作性等方面就会存在障碍,加剧数字鸿沟。
最后,数字技术有可能“黑箱化”。在数字政府中,某些技术或流程可能被“黑箱化”,即内部运作机制被隐藏或视为理所当然,从而带来数字鸿沟。数字技术或算法的基本逻辑、数据输入和潜在偏见或歧视可能被隐藏或未充分审查,相关决策也可能是基于某种自动化决策的复杂算法。如果使用该算法的政府机构依赖其输出,而对这些决策的具体标准和因素并不完全了解,在进行决策时过分依赖技术专家,有可能导致数字鸿沟的产生。例如,技术理性往往以提升行政效率为主要目标,可能包含未被注意到的偏见或歧视性模式,如果他们接受过有偏见的数据训练,那么就可能重复同样的偏见,从而加剧对效率提升的强化而忽略公平和平等。同时,由于这些算法偏见、歧视或操作现象内部运作往往是隐蔽的,对于涉及的行动者来说也是不透明的,在发生错误、偏见或不公平结果后,往往难以确定究竟是政府机构、技术提供者还是技术使用者的责任。
三、行动者网络理论视角下我国数字鸿沟弥合对策
从行动者网络理论的视角来看,解决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数字鸿沟问题就是要从包括人类行动者以及非人类事物的互动关系出发,解决机构间发展不平衡、公众参与不均衡、技术赋能失效等问题,从而推动数字鸿沟的弥合。
(一)政府推动数字资源的平等均衡配置
按照行动者网络理论,解决资源不对称、不平衡对于弥合数字鸿沟至关重要。在数字政府建设中,政府机构的法规、政策、流程、服务等是其他行动者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数字鸿沟的缩小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干预,因此政府应该作为主要行动者发挥作用。
首先,在资源的分配上,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基础设施投入向不发达地区和特殊群体倾斜,提升数字服务的可及性。加强上一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之间、不同区域政府之间资源共享,缩小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的机构差异,推进一体化发展。例如,对于预算有限的中小城市来说,与发达城市共享或协调使用云计算服务平台不失为一种经济有效的举措。此外,扩大地铁站、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区域的免费网络覆盖,为低收入群体的数字接入提供更多渠道。
其次,在数字技术的使用上,保障所有群体都能够使用新技术。确保所有电子政府网站和应用程序遵循可访问性标准,并与常见的辅助技术兼容,扩大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接入。为不能随时随地上网的群体提供离线访问选项,如可下载的表单和指南。对视觉障碍人士,通过屏幕阅读器、语音识别软件和盲文显示器等方式,为图像提供替代文本。对老年人群体,使用可调整大小的字体、采用语音命令和语音识别技术、创建视频教程或演示等等。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为所有群体提供个性化的电子政务信息和服务。
再次,在数字素养方面,政府要通过宣传、培训和教育,提升各类群体参与数字政府生态系统所需的素养。尤其是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不同于数字设备的简单接入,而是需要更为丰富的专业素养,需要加大培训教育力度。可以开展针对青年人口的计划和举措,将数字素养的教育融入公众教育课程中,对受教育程度低的群体及老年人群体,则通过相关的技能培训,提升他们的数字能力。
最后,对于公共数据,需要安全有序推动数据内部共享和外部开放。一方面消除政府之间的数字壁垒和数字孤岛,提升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的数据资源共享度,促进政务协同与联动,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另一方面,推动各行业各领域使用公共数据,提升数字资源价值,让政务资源数据能够运用于更多的社会服务领域。
(二)促进社会参与者的多元互动与协作
在数字政府建设的实践中,政府实施数字化转型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关注数字鸿沟问题,其兴趣和利益主要在于提升公共服务的均等性,使得所有群体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数字服务,提升公众对政府治理的满意度。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社会组织、技术供应商、公众、企业以及数字技术等社会参与者的参与、互动与协作,建立起稳定的数字政府网络,减少数字鸿沟的产生或者在数字鸿沟产生后最大程度地进行弥合。要实现各方参与,关键在于将各行动者的利益、需求、关切与数字政府建设的目标联系起来,也就是促进利益相关化,找到共同点作为互动协作的基础。
要使政府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到数字鸿沟的弥合中,就需要从多方面着手强化其数字意识。一是将数字包容目标和活动纳入政府部门和机构的常规工作流程和目标中,提供操作简便的数字平台和流程,减轻其工作量、提升工作效率。二是提供发展机会与相关激励,包括资助员工参加相关会议或培训、通过专项奖项对在数字包容工作中作出卓越贡献的个人或团队进行奖励等。三是建立数字包容工作效果的评估与反馈机制,收集工作人员的反馈意见,利用这些信息来完善策略、解决挑战,并持续改进参与度。
对于公众(包括公民和企业)来说,要提升对电子政务的参与度与兴趣,就需要提升电子政务服务感知和满意度。[28]具体包括:提升电子政务的可及性,提供多种渠道使更多人能够接入数字服务;提升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用户无需花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进行验证;提升自助性,公民可以在家中或异地随时通过互联网接受服务,无需与人工对接,节省时间和精力;提升便捷性,要比从传统渠道获取信息更加高效和有效;提供用户支持,及时为使用电子政务服务时遇到疑问、困难或问题的人提供帮助;注重隐私保护,在对用户数据进行收集、二次使用和未经授权访问方面保护其个人信息;提供安全访问,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免受入侵和攻击;增强个性化服务,使得用户可以轻松识别并获取必要的信息,而不会在使用服务期间收到不相关的信息或信息过载。
对于技术提供商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利益相关化,发展更有包容性的电子政务产品或技术。一是体现市场竞争优势。如果技术提供者通过积极参与数字鸿沟的弥合、履行社会责任,能提升其品牌声誉,吸引更多的人才、投资者和合作伙伴,提升消费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信任,从而提高销售额和市场份额,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增长,则他们有更多动力推动数字鸿沟弥合。二是推动风险管理和品牌保护。如果技术提供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技术扩大了数字鸿沟,会对其带来社会负面影响以及法律诉讼、品牌破坏和声誉损失的管理风险,而参与减少数字鸿沟则有助于其风险管理并保护其品牌,也会增强其动力。三是保障长期可持续发展。整个社会的数字鸿沟减少,有助于构建更加稳定和繁荣的社会环境,企业也能够获得更加稳固和可持续的经营基础。
(三)提升技术包容性与安全性
数字政府建设不仅仅是在政务活动中采用数字技术,并且要实现格局、流程的根本性变革。技术不仅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工具和手段,并且还通过自动化任务、减少纸质工作和优化治理流程,完善着数字政府的格局和流程。行动者网络理论鼓励拆解因技术复杂性导致的黑箱,减少不平等和偏见,因此在电子政务项目实施之初就要充分关注用户的安全、隐私顾虑,考虑到不同群体的多样化需求和偏好,从源头上减少数字鸿沟的产生。
首先,对技术或算法进行人工监督,减少不公平和不信任的产生。政府应该制定算法在电子政务中使用的伦理准则,并且设置监控和审计算法系统的人工干预机制,减少易被忽视的不平等、歧视以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29]保证用于训练和测试算法的数据的质量,确保数据能够代表各个不同群体;在开发和实施算法时,寻求公众和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记录并发布所使用的算法的信息,如用途、数据来源和决策标准;组织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独立审查委员会,定期对算法进行审计和审查,评估其准确性、公平性及合法性;揭示与技术相关联的主体、意图、利益、价值等异质行动者之间的关系,[30]尤其是对算法产生的行动和决策,确保有相应的责任确立机制,明确权责划分。
其次,提升算法决策和电子政务流程的透明度。这需要审查其内部运作和影响,确保数据治理、政策制定、决策过程、政务使用的透明性,政府工作人员和公众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涉及的技术和过程,建立起公众与利益相关者的信任感,推动数字鸿沟的弥合。推动政务流程及公共政策决策可查询、可追溯、可预测,保护用户隐私,确保数据安全。例如在政府网站上发布与电子政府运营相关的流程和工作流程的详细信息,确保公众可以轻松访问这些信息;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开源软件和开放数据格式,以增加透明度并减少技术提供商依赖;实施强有力的数据安全措施,并向公众清晰传达数据隐私政策;确保政府采购流程的公平透明,采用公开竞争性投标;与公民、社会组织、行业专家等各类行动者合作,畅通扩大政府网站、社交媒体和公告等沟通渠道,向他们征求电子政务服务及流程的意见建议并接受监督。
最后,在电子政务中采用强大的网络安全措施,提高用户的数字安全性。政府要制定并实施符合数据保护的法规和标准,实施数据匿名化、访问控制和数据加密等措施,以保护用户的隐私和敏感信息。在数字政府实施之初,就要遵循安全的软件开发理念,构建以安全为前提的电子政务应用程序和平台,并定期进行代码审查和安全评估,以识别和解决安全漏洞。实施严格的访问控制,根据用户角色和责任,限制用户权限,确保用户只能访问他们权责范围内所需的信息和功能。采用多重身份验证,如密码、生物识别信息或安全令牌等,为用户认证添加额外的安全保护。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以防止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未经授权的访问。
[作者简介] 朱玲琳,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武汉市行政学院)哲学教研部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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