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视域下干部容错机制建设

2024-12-24 14:35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王朋伟 孙晓莉

  [摘要]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情境下,继续完善和改革干部容错机制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内容。改革与容错机制间构成了复杂的辩证关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完善干部容错机制的现实情境,也是目的和意义,更是原则与方法。以改革为目标,推进深化改革必须重新审视和发扬容错机制的激励价值和意义;以改革为镜鉴,改革的目标任务是衡量容错机制具体运转实效的重要标准;以改革为锁钥,新时代容错机制的完善必须坚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原则和方法。

  [关键词]改革;干部;容错;机制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453(2024)11-0033-11

  干部容错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必须置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高度。2020年12月,在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激发创新活力同凝聚奋进力量结合起来,强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改革在新发展阶段打开新局面。”[1]2024年2月19日,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指出,要科学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聚焦妨碍中国式现代化顺利推进的体制机制障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称《决定》)中更是直接强调,提高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开拓进取、干事创业”。[2]2024年9月26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再一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树好选人用人风向标,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撑腰”。[3]改革需要创新,创新需要试错,也容易出错,可以说,建设和完善干部容错机制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意义重大,因而继续探讨干部容错机制的建设仍具有紧迫性,也具有显著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充分认识完善干部容错机制对于激励改革的重要意义

  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干部容错机制,既是过往改革实践的智慧成果,也是完成未来改革目标任务的必要举措,更是干部激励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蕴含着丰富的价值内涵。不管是上层设计还是基层探索,完善容错机制,首先应当回到改革的价值原点,充分认识到容错机制与激励改革的内在关联。

  (一)完善干部容错机制是遵循改革开放以来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决定》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总结和运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构建和改革干部容错机制的举措与改革开放在本质上是相容的,容错机制内在于改革开放之中,尤其是新时代以来的伟大实践之中。

  创立干部容错机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长期实践探索和经验积累的结果。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没有可供借鉴的蓝图,“摸着石头过河”本身就属于一种整体性的实验主义。我国正是通过各层级政府自行探索、共同学习、逐步推广、定期汇总等手段,逐步积累和开创出了独具特色的社会治理模式和发展路径。当然,在此过程中,容易出现失败和过失,进而导致领导干部被追责和处罚。为了消除干部干事创业的顾虑、激发社会探索改革正确道路的积极性,中国共产党秉持了允许试错、包容过错、宽容失败、有错必纠的思路和方针。一是敢于试错。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邓小平强调:“独立思考,敢想、敢说、敢做,固然也难免犯错误,但那是错在明处,容易纠正。”[4]只有鼓励试错,才能从失败中汲取宝贵的教训和经验。二是正确纠错。我们党向来以整体的、辩证的、具体的视角分辨个人错误,并以恰如其分的方式纠正错误。江泽民针对理论探索中出现的失误,说过“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装袋子”。[5]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党逐渐开启了容错纠错的制度化建设。从中央层面看,2009年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明确了要建立健全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容错”一词也开始频繁出现于党报和各类文献中。在地方实践中,2006年3月,深圳市在颁发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写入了容错规定,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相关人员的责任和过错,开启了地方实践探索。

  落实干部容错机制是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在制度创新方面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谋划长远,开拓新局,完善制度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强化“宽容改革失误”的基本理念,并且鼓励和推进基层容错试点工作的大胆尝试与有序开展,将不同历史阶段的容错做法、现象、传统和经验都融汇在新时代容错制度的建设之中,实现了容错机制的常态化和高效化,更实现了容错与激励的有机结合,激发了干部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在不断细化和规范容错机制的实施范围、条件和程序。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三个区分开来”后,各地各部门都相继出台了关于容错问题的意见和文件,将中央关于容错问题的政策文件精神纳入当地的社会治理之中。众多的有关政策文件和实践案例表明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已经构建起了从中央到地方多层次、多领域的干部容错机制,并且各地方还在持续地探索和激发容错机制的潜在效能。“容错”,无论是作为一种制度因素还是理念因素都已经与社会治理、干部激励的成效发挥密不可分。总之,干部容错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是我们党在多年奋斗实践中的重大创造。当然,完善和改革容错机制必然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也必然会随着未来的实践发展不断迈上更高的水平。

  (二)完善干部容错机制是实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必要举措

  为了更好应对风险挑战,更好满足人民的期待,必须“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更复杂、更艰巨的改革任务迫切需要激发出更强的制度效能,才能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其中,干部容错机制作为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部分,是确保新时代改革任务和目标完成的必要举措。

  从应对风险挑战来看,进一步改革容错机制是走好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更好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挑战的有力保证。走中国式现代化的路,是我们自己的路,是一条康庄之路和必由之路,同时由于无迹可寻,这也是一条全新的路。可以说,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本身就是一项创举,是中国共产党创新能力和改革意识的集中体现。然而,新的道路必然是艰险和复杂的,当前世界正处于动荡时期,我国外部发展环境日益严峻,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迅速叠加。面对着更加难以摸索和确定的未来之路,必须要有一大批敢为人先的“改革者”,要充分汇聚起改革各方的合力。因而,不仅要为“改革者”营造宽容、积极的改革氛围,党和政府还要成为“改革者”背后的支撑力量,这样才能为共同推进探索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创造更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成就奠定坚实基础。

  从抓住机遇来看,进一步改革干部容错机制是抢抓改革机遇,助力改革大局的必要前提。当今社会发展节奏逐渐加快,信息、科技等要素加速流通,一些重大改革机遇,往往都只有极短的窗口期,如何抓住改革机遇、乘势而上,考验着每一个党员干部的改革意识和胆识能力。然而,当容错机制的激励效能没有充分发挥,面临的挑战风险大于收益时,党员干部难免会顾及自身、畏畏缩缩,进而错失宝贵的改革时机。如果不能在制度上打消干部改革创新的后顾之忧,抓住改革机遇便只是空谈。容错是允许改革出错,但决不允许不改革。不改革便会错失机遇,损害国家发展和人民利益。因而,进一步改革容错机制就是要充分释放激励信号,为改革创新者鼓劲撑腰,通过打响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发令枪”,让更多的党员干部敢于跨出改革的“第一步”,进而创造和抓住更多宝贵的改革机遇。

  从改革的系统性来看,干部容错机制的完善是实现其他领域改革,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进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举措。《决定》指出,要“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面临新挑战、新问题,只有充分激发全社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全面深化改革是要调整生产关系,实现生产力提升,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干部容错机制作为党的制度的一部分,属于上层建筑领域,通过影响改革事业推进的关键力量——党员干部,进而影响经济基础的变革。因而,只有确保容错机制的畅通运行,才能带动制度机制整体效能的提升,进而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三)完善干部容错机制是解决改革者“不敢为”的必需方式

  正确路线和政策的具体执行,关键是要“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其中干部的落实能力是关键因素。近年来,干部队伍出现的“为官不为”现象以及错误的心态,都使得容错机制的出场具有了必要性。《决定》指出要“着力解决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问题”。容错机制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解决严厉问责之下干部不敢为、不愿为的问题,只有让容错经验、做法上升至制度层面,才能从根本上激发干部改革创新的勇气和积极性,提升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水平。

  容错机制是有效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必要保障。相比于改革开放之初,当前的中国已然发生了巨变,社会的各项事业发展都有了较多经验遵循。然而,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依然严峻,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特点都需要持续不断地探索,例如城乡收入差距较大、民生保障力度存在短板等,这些都需要干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工作能力。但是,在事无巨细的基层工作中,往往容易陷入“能者多劳”“鞭打快牛”“多干多错”的不良循环,即一些干部在具体工作中凭借着出色的工作能力和积极的工作态度而成为“能者”,但由于上级领导的分配不当以及基层事务的临时性、紧急性特点导致了“能者”不断被“鞭打”,“能者”的潜能虽然不断被激发,但压力也越来越大,犯错的概率也陡然上升,陷入了“多干多错”的困境之中。相反,一些“庸者”或“闲人”则消极怠工、推诿责任、隔岸观火。因而,容错机制的构建,旨在为想干、能干、敢干、肯干的干部搭建舞台,抓住干部最真实的心理感受,为其撑腰鼓劲,排除后顾之忧,充分保障和激发干部创新探索的热情和积极性。

  容错机制是优化干部管理制度的必要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及选拔“好干部”的意义时强调:“用人得当,就要科学合理使用干部,也就是说要用当其时、用其所长。”长期以来,一些有能力、有热情的干部由于“忙闲不均”、问责压力大等原因,要么被埋没在大量琐碎繁杂的事务之中,要么因为一些较小的错误而被惩戒,长此以往,这些干部不仅失去了提升自身工作能力的机会和时间,也在压力和惩罚面前逐渐失去信心和热情。容错机制的施行,明确了“容”与“不容”的边界,树立起了鼓励实干创新的正确用人导向,同时也约束和鞭策了乱作为者和不作为者,让真正有能力、有抱负的干部在宽容的环境中实现成长、敢于作为、实现晋升,让碌碌无为的干部得到警示和惩戒。可以说,容错机制的施行使得基层政治生态得到极大净化和改善,破除了干部“多干多错”的不良循环,提升了干部队伍的素质水平。

  二、影响干部容错机制实施效果的多维因素

  对干部既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又给予真诚关心和激励,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激励干部不是权宜之计,我们党通过容错机制激励干部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呈现出将干部队伍建设状况与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理论自觉和行动自觉。自干部容错机制提出以来,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和出台了相关规定,积累了一些典型做法,具有启发思考和实践借鉴的价值,具体可见表1。

  容错机制虽在制度设计、基层探索等诸多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但在实际运行中,却经常遭遇“名实背驰”的难题,一些重要领域激励效能还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具体体现在未能充分解放改革者的思想认识、未能充分满足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关于掣肘容错机制激励成效的原因,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容错机制和问责机制的平衡不够

  从对干部的总体激励成效来看,容错机制与问责机制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实践中,容错的具体尺度难以把握,宽容与严治、纵容的“度量衡”难以确定,是困扰干部改革积极性的首要问题。目前的上层设计中,在容错机制和问责机制的原则、执行程序、标准等方面都存在着争议和模糊地带,边界和尺度难以把握。有的学者认为,容错机制话语试图寻求问责与容错合理均衡的内在诉求在实践应用中没有很好体现。[6]有学者将其称为“激励与惩戒二律背反的两难境地”。[7]

  具体而言,在实践中,两大机制有时互不相干,单独启动,有时又一并施行,相互冲突,甚至形成同时被问责与容错的混乱局面。一些人不理解容错机制实施的真正要义,认为探索建立容错机制是不是就意味着全面从严治党“严”过了头?与此同时,一些干部将宽容当作纵容,将容错机制当成谋取私利的“挡箭牌”,小错不断,最终铸成大错。诸如此类的问题始终困惑着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影响了基层干部的工作态度和党的整体形象。

  这种结构失衡也体现在“重容错、轻纠错”上,容错与纠错构成了辩证统一的关系,容错是纠错的前提条件,纠错是容错的目的和意义。为了防止出现更多失误和更严重后果,在容错后必须配合必要的纠错机制进行补正。但是,一些基层政府推进容错工作,在详细深入地指出容错干部的问题之后,却对纠错重视不够,既没有常态化的纠错机制,也没有将纠错的结果反馈上级和群众,致使容错干部形成了错误的意识。

  作为一项适用于多方位、宽领域的政治性制度,容错机制在不同地域、层级、领域的效能发挥也存在不平衡的情况。从地域方面来看,干部容错机制在不同经济环境下的制度效果存在差异。[8]例如,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容错力度要显著高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所展现出的容错效果也有明显差异。从层级方面来看,中央的顶层设计离不开基层的试点探索和实践经验。但是,当前基层容错机制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与中央政策不符或脱节的情况。问题在于地方政府对容错机制的使用面临着“合理的自主灵活性行动与机会主义行动之间的边界难以界定”。[9]从领域方面来看,亟须改革并容易改革的领域,如自贸区、审计、科技等领域容错力度更大,而医疗、公共安全、教育等民生和社会治理方面,以及改革深水区则由于牵扯更多利益、受到更多约束和牵绊,导致容错机制难以与之衔接,容错的力度也较小,表现更为谨慎。

  (二)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协同作用发挥不够

  影响干部容错机制效能发挥的客观因素复杂多元,容错机制作为一个完整系统,其运转成效既依赖于制度、执行等内部要素,又与外在制度环境密切关联,共同构成了掣肘容错机制效能的综合要素体系。

  从核心要素来看,影响容错机制发挥作用的原因表现在容错情形和标准、容错主体、容错程序、容错执行等环节。一些基层政府在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时,惯于相互借鉴,导致制度设计趋于同质化,与当地具体实践脱节;认定和执行主体的权责不明导致了自由裁量权不受控制,引发不透明和不公平现象;容错文本的模糊性和宽泛性导致了容错的标准和边界难以把握,难以实现精准判定,也容易忽略对改革创新错误类别的特殊关注;容错程序的简化和混乱影响了制度本身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愈加背离服务改革的初始本意。

  从外在关联要素来看,影响容错机制发挥作用的原因在于缺乏必要的容错氛围和配套机制。客观而言,人民群众的认知反馈和意见建议正是政治制度或机制产生社会影响大小、好坏的重要参考指标,是构建容错机制必须格外重视的一环。但是,目前的容错氛围还不够浓厚,基层政府缺乏日常宣传,导致人民群众对于犯错干部及行为缺乏正确认识和包容态度。再者,网络媒介的快速发展也使得“小错”极易传为“大罪”,部分基层政府如若没能及时引导好舆情热点的发展,会导致社会舆论走向严苛化和极端化,无疑会损伤基层干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也会增添基层政府进行容错工作的顾虑和压力,最后使得改革事业和社会利益受到损害。此外,干部容错机制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宣传教育、防错纠错、回访反馈、舆论引导等配套机制的通力配合。然而,目前很多地方在落实容错机制时还很难形成相关机制间的衔接,导致单项机制难以体现独特价值,也破坏了激励干部工作的整体成效。

  (三)干部容错机制的政策认同和角色认同落实不到位

  在各地的容错实践中,上级领导干部和干部自身对容错的态度和观念会直接影响容错的落实效果,能否树立起正确的价值导向和责任观念是关键。[10]

  然而,容错机制的激励在实践中却容易出现一定张力。有的主管容错机制实施的领导干部出于逃避责任、躲避风险的心理,对待容错工作敷衍了事,不能实事求是地开展容错工作,“一刀切”现象突出,“冷处理”情况频发,导致容错工作缺乏透明度,也让容错干部感觉遭遇了不公平待遇。改革创新既意味着收益,也存在着风险,只有当收益大于风险之时,才能建立起激励干部创新的导向。[11]在此过程中,各地政府需要通过完善容错机制,主动帮改革者分担压力和风险,才能让干部无所顾虑地干事担当。

  有的干部有意避责,缺乏担当。犯错就意味着风险,因而,实现改革创新对于干部来说实属不易,同样,容错工作在面对重大事件时,也存在着被追责的风险,所以一些实施容错机制的干部往往在新生和繁杂的容错风险前产生出畏难情绪和排斥心理。容错机制的有效实施,必须考虑到行为主体的角色、利益动机等主观因素,只有激发主体的内在驱动力,才能带动容错机制高效运转。

  三、完善干部容错机制的原则和方法

  用改革成效观照干部容错机制,不是为了否定容错机制、消解容错机制,而是透过分析和反思,找寻到其更好衔接改革实践的改进方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系统阐述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包括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系统观念。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下,这些改革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容错机制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方法指引。

  (一)完善干部容错机制要发挥党的全面领导作用

  《决定》中强调,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只有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加强党的建设,建立起强有力的领导核心,才能确保容错改革工作落实到位;只有通过全面从严治党,才能更好地做好容错工作,以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只有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才能带动和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投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创新实践之中。

  发挥党在顶层设计、统一部署中的领导核心作用。鉴于当前基层容错机制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与中央政策不符或脱节的情况,在对容错机制的进一步优化中,要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起到对地方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第一,在制度建设和设计之初,要提升科学设计制度的能力。在制度运行到一定阶段之时,也要具备及时反馈和调整制度的能力。为此,上级党委(党组)可以在文本、制度、法规层面通过清单形式推进容错机制的细化,指引基层容错机制工作关注重点领域。第二,建立起严格的容错机制文件审查制度。针对当前基层容错机制规范参差不齐的问题,当下级根据中央或上级有关要求建起符合自身的容错机制后,还需要在出台之前向上级组织或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上级组织或相关部门也需要就机制是否符合制度初衷、是否程序科学完善等问题进行审查,充分保障机制的适用性。

  深入落实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如何确定容错的具体尺度、把握好宽容与严治的“度量衡”,是一直以来都存在的难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和鼓励担当作为是内在统一的,不是彼此对立的”。[12]“严治”与“宽容”原则并不冲突,在逻辑和内涵上都具有一致性,并蕴含于容错机制构建的全方面和全过程之中。要把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和要求贯彻到构建和改革容错机制的方方面面,真正做到宽容与严治结合。只有构建起宽严相济、张弛有度的制度,才能为真正有担当和作为的干部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以组织担当带动干部创新。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之中,上级组织和领导不应只是容错机制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不应分裂地将自身看成攻坚克难的局外者和旁观者或是实施惩处的管理者。如果上级党政部门以及“一把手”不能主动担当作为,为下级干部分担创新的风险,那么下级干部自然也失去了创新的动力。因而,上级要完善容错工作的部署落实机制,确保令行禁止。另外,党政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走近基层干部,扎根一线,深入调查研究,以组织担当促进干部担当,主动帮改革者分担压力和风险。

  (二)完善干部容错机制要充分体现人民至上的重要理念

  《决定》中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人民群众的评价和看法是衡量容错工作的重要参考标准。当前,人民群众,包括基层干部对于该机制的评价整体不高,还存在着较多误解和质疑。为此,需要重点从以下方面贯彻好容错工作中的群众路线。

  强化民主和公开的容错原则。首先,民主原则必须体现在容错机制的核心环节和关键内容里。例如,在认定主体的选择上,可以扩大人群范围,通过邀请专家和群众广泛参与、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提升容错机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在容错机制的公开度方面,也可以设立由法律人士、利益关联方、群众代表、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共同组成的容错委员会,对容错干部的犯错行为进行综合、专业评估与认定,这样便可增强容错工作的公正性。其次,要实现从程序性公开到主动性宣传的转变。容错工作中,容易出现一种误区,即把容错工作视为党内的“自己事”,而把向外界公布容错信息视为“无关紧要的事”或“随手事”,这种轻视的态度极易导致舆情出现,最终伤害容错干部。为此,未来的容错工作不仅要坚持信息透明公开,还需要充分发挥主动性,注重方式方法,加强容错案例的宣传和阐释,着力改变群众舆论氛围和偏见误解。

  强化保护和培养干部的容错立场。从价值内涵的层面上说,容错机制体现着包容,是一种保护机制,因而,容错机制的优化更要处处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组织要珍视对年轻干部的保护和培养。此外,民主氛围对于基层干部是必不可少的。在容错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容错干部合理的申辩权利、及时反馈相关认定结果、注意为容错干部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这样才能提升容错机制的认可度,引导基层干部保持昂扬向上的工作状态。

  强化对秉持改革创新“初心”干部的容错纠错力度。坚持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是党员干部进行改革创新的“初心”。除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硬性标准,还要格外考察和分辨干部错误行为中的人民立场,将其量化到容错的标准和内容中。各党政部门和组织部门也要重点做好人民群众所重点关注的改革工作,充分、及时、有效地跟进这些改革工作,做好出现失误后的容错工作。在容错之后的纠错阶段,各组织部门还要强化对容错干部的人民立场和责任担当的教育和指导,确保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摆脱不担当、不作为的错误思想,不断锤炼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三)完善干部容错机制要坚持守正创新的实践路径

  《决定》强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守正”就是要守正容错工作的方向道路和立场使命,为容错工作的创新守住根本、稳住根基。容错的“创新”是“守正”的发展路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容错机制的创新必须因时而进。

  毫不动摇坚持社会主义改革方向。改革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正确方向的,改革容错机制作为制度改革的一项,必须服务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正确方向。具体而言,在容错机制的构建中,要站稳政治立场,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工作,确保党的领导贯穿容错工作的全过程,通过明确正确政治方向,助力形成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另外,不与改革实践相脱离还意味着改革容错机制必须要紧盯改革创新的新领域、新思路、新内容,改革创新进展到哪一步、哪一块,容错工作也需要持续跟进和改变。

  不断强化问题意识,突出改革的问题导向。容错机制的提出和践行已有多年,无论是上级还是基层都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和示范案例。坚持守正创新的原则为我们进一步完善改革容错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各地行业部门和组织部门要及时总结过往改革和容错经验做法,继承、发扬、推广过往优秀做法和经验。另一方面,还要着眼于容错机制具体环节中的具体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符合各行业、各领域的操作性强、适用性广的容错准则。因此,为了让改革创新不抽象,增强容错机制的运行实效,必须化抽象为具体,在“三个区分开来”的总要求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更加树立鲜明用人导向,充分理解和考量每一项改革工作的难度和风险,营造激励担当作为的政治氛围。要更加合理把握政策界限,全面考察和分辨容错者的立场、目的、错误行为类别、错误的影响程度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推动制度创新。激发基层政府自主探索和创新的意识和潜力。新时代对容错机制的进一步优化,不单纯局限于部分地方的试点试水,还需要探索上下互动的建构模式,即要将中央的顶层设计与地方基层的探索实践相结合,形成从归纳到演绎、从主体到客体、从试点到推广的上下互通、系统完整的优化路径。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改革开放在认识和实践上的每一次突破和发展……无不来自亿万人民的实践和智慧”。[13]为此,顶层设计要为基层独立探索留下合理制度空间,中央(省、市)政策不能太刚性,基层要充分保有政策转化空间。各地区在制度探索中要因地制宜地做到分级决策、分类制定、分级评估,增强容错机制在基层的现实操作性,也要在实践中正确把握自主性的程度,过宽时收紧,过窄时放松,处理好容错机制的政策稳定性、统一性与基层治理的个性化、变化性的复杂关系。同时,地方的容错机制探索要敢于创新,敢于试错,为上层设计贡献更多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不断适应国家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

  (四)完善干部容错机制要遵循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容错不是纵容,必须设置严格的底线。《决定》指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这意味着,那种“改革要上,法律就让”的逻辑已经不适用新形势下的改革容错,必须以更加完善的容错机制明确试错犯错的空间和界限,使得试错容错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关键是要将容错的基本逻辑放置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之中。

  坚持于法有据。法治原则体现在立法、执法等各环节。首先,地方性容错机制的制定和改革要严格按照中央和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进行。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在制定和改革地方性法规,包括容错机制时,在不抵触国家各类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和完善相关法规,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和行政决策程序机制。其次,地方性容错机制的设计和执行也要遵循法治原则。要通过法治途径严格明确容错的适用情形和适用范围,减少地方在实施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当容错机制确立后,就要严格按照机制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科学操作,避免上级政策在基层实践中的无效性和形式化,维护机制的权威性。最后,广大党员干部要树立起正确的改革观,坚守底线思维,避免出现各类“违法式改革”,只有在推进和实现重大改革时做到于法有据,方能正确体现改革创新的魄力和能力。

  及时将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实践成果及时转化为法律制度是事物客观发展的规律。当前容错机制还存在着操作性差、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等问题,面对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艰巨任务,中央需加强统筹干部容错机制的法治化建设,如考虑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干部容错机制和法律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与《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文本基础,一旦容错机制具备了进一步制度化、法治化的坚实基础后,要尽快加强民主科学立法,把容错机制和“三个区分开来”的方式方法、机制内容、价值内涵纳入到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使其获得法治层面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聚焦容错机制落实情况。在基层或地方的容错工作开展中,上级往往是真正的“决断”者和“推进”者,而且,干部的错误多发生在执行党委(党组)的任务过程中,故而党委(党组)对于部门干部的任务分配、职责明确是否合理都与后续容错机制的实施密切相关。所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原则,中央必须进一步强化对各地方、各部门改革与落实容错机制的督察力度,注重开展容错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抓严抓实容错机制落实中的“关键少数”。同时,要健全问责机制,对落实不力或错判误判,以及在容错中触犯法律法规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从而确保容错机制的有效运转。

  (五)完善干部容错机制要加强系统观念的思维引领

  增强系统观念,可以提升容错机制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决定》强调,改革要“坚持系统观念……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新时代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发扬钉钉子精神,必须着力解决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问题,容错机制改革着力要解决的是干部不敢为的问题,然而,这些问题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往往具有复杂的联系,进一步改革容错机制不仅要立足容错本身思考容错,还需要跳出容错本身观察容错。坚持系统观念,就是要在容错工作中正确处理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以容错的过程为整体,正确处理好容错主体、程序、内容、标准等部分的关系。进一步细化容错的制度内容与界定标准,区分容错机制的适用情形,合理设定容错基本形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容错价值观和社会共识,培育与容错机制契合的社会氛围,澄清干部思想认识误区;进一步构建和规范容错运行流程,优化各环节程序运行效果;进一步明确容错主体职责和对象范围,规划和明确容错机制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的权责和范围,积极引入“第三方”评判和认定主体等。

  以容错机制为整体,正确处理好防错、试错、容错、纠错机制等之间的关系。容错机制的设置和改革,最终目的并不是容错,而是重在让干部不犯错、少犯错、不犯同样的错,这就需要更好地将“防、试、容、纠”机制有机统一起来。防错机制考验的是组织和干部自身如何避免轻易陷入错误,提升其提前识别和规避风险的能力;试错机制是为了给予改革者更多尝试的机会;纠错机制在于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不犯同样的错误。

  以干部激励效应为整体,正确处理好容错、问责、考核、奖励机制等之间的关系。除了合理设置和完善“容错”机制外,要真正形成干部激励的合力,还需要同步推进包括严格规范的监督问责机制、多方参与的考核评价机制、多元充分的奖励表彰机制等一整套制度建设,这样才能真正让改革者放下顾虑,营造更加适合干部创新创业的制度环境,也更好地促进容错机制成效的发挥。

  当然,正如《决定》指出的,坚持系统观念还需要特别处理好“经济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用系统观念指导容错机制改革,要求不能仅仅将容错机制改革看成是制度改革的一小部分,更要从社会效益、国家稳定、经济发展等宏观高度思考和衡量容错机制改革的影响和具体举措。要将干部容错机制改革融入党和国家整体改革的大局中,找准容错机制改革的定位和重点,增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协同性和系统性。

  [作者简介] 王朋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师;孙晓莉,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图书和文化馆馆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 参 考 文 献 ]

  [1]习近平.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3:396.

  [2]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N].人民日报,2024-07-22.

  [3]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N].人民日报,2024-09-27.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2.

  [5]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2.

  [6]陈朋.容错机制话语的演进过程、内涵意蕴与实践景观[J].探索,2022(4).

  [7]刘明定.构建容错机制的逻辑悖论与破解之策[J].领导科学,2016(6).

  [8]雷玉琼等.干部容错机制能够促进政府创新吗?——基于地方政府数据开放的经验研究[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

  [9]梅立润.全面深化改革情境的“容错机制”[J].政府治理研究,2016(6).

  [10]吴春宝.基层治理中容错机制低效运转的生成逻辑与化解路径[J].探索,2021(6).

  [11]马晓黎,成为杰.改革创新中的干部容错机制研究[J].长白学刊,2018(3).

  [12]习近平.为实现党的二十大确定的目标任务而团结奋斗[J].求是,2023(1).

  [13]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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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视域下干部容错机制建设

2024年12月24日 14:35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王朋伟 孙晓莉

  [摘要]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情境下,继续完善和改革干部容错机制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内容。改革与容错机制间构成了复杂的辩证关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完善干部容错机制的现实情境,也是目的和意义,更是原则与方法。以改革为目标,推进深化改革必须重新审视和发扬容错机制的激励价值和意义;以改革为镜鉴,改革的目标任务是衡量容错机制具体运转实效的重要标准;以改革为锁钥,新时代容错机制的完善必须坚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原则和方法。

  [关键词]改革;干部;容错;机制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453(2024)11-0033-11

  干部容错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必须置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高度。2020年12月,在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激发创新活力同凝聚奋进力量结合起来,强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改革在新发展阶段打开新局面。”[1]2024年2月19日,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指出,要科学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聚焦妨碍中国式现代化顺利推进的体制机制障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称《决定》)中更是直接强调,提高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开拓进取、干事创业”。[2]2024年9月26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再一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树好选人用人风向标,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撑腰”。[3]改革需要创新,创新需要试错,也容易出错,可以说,建设和完善干部容错机制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意义重大,因而继续探讨干部容错机制的建设仍具有紧迫性,也具有显著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充分认识完善干部容错机制对于激励改革的重要意义

  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干部容错机制,既是过往改革实践的智慧成果,也是完成未来改革目标任务的必要举措,更是干部激励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蕴含着丰富的价值内涵。不管是上层设计还是基层探索,完善容错机制,首先应当回到改革的价值原点,充分认识到容错机制与激励改革的内在关联。

  (一)完善干部容错机制是遵循改革开放以来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决定》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总结和运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构建和改革干部容错机制的举措与改革开放在本质上是相容的,容错机制内在于改革开放之中,尤其是新时代以来的伟大实践之中。

  创立干部容错机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长期实践探索和经验积累的结果。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没有可供借鉴的蓝图,“摸着石头过河”本身就属于一种整体性的实验主义。我国正是通过各层级政府自行探索、共同学习、逐步推广、定期汇总等手段,逐步积累和开创出了独具特色的社会治理模式和发展路径。当然,在此过程中,容易出现失败和过失,进而导致领导干部被追责和处罚。为了消除干部干事创业的顾虑、激发社会探索改革正确道路的积极性,中国共产党秉持了允许试错、包容过错、宽容失败、有错必纠的思路和方针。一是敢于试错。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邓小平强调:“独立思考,敢想、敢说、敢做,固然也难免犯错误,但那是错在明处,容易纠正。”[4]只有鼓励试错,才能从失败中汲取宝贵的教训和经验。二是正确纠错。我们党向来以整体的、辩证的、具体的视角分辨个人错误,并以恰如其分的方式纠正错误。江泽民针对理论探索中出现的失误,说过“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装袋子”。[5]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党逐渐开启了容错纠错的制度化建设。从中央层面看,2009年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明确了要建立健全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容错”一词也开始频繁出现于党报和各类文献中。在地方实践中,2006年3月,深圳市在颁发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写入了容错规定,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相关人员的责任和过错,开启了地方实践探索。

  落实干部容错机制是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在制度创新方面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谋划长远,开拓新局,完善制度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强化“宽容改革失误”的基本理念,并且鼓励和推进基层容错试点工作的大胆尝试与有序开展,将不同历史阶段的容错做法、现象、传统和经验都融汇在新时代容错制度的建设之中,实现了容错机制的常态化和高效化,更实现了容错与激励的有机结合,激发了干部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在不断细化和规范容错机制的实施范围、条件和程序。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三个区分开来”后,各地各部门都相继出台了关于容错问题的意见和文件,将中央关于容错问题的政策文件精神纳入当地的社会治理之中。众多的有关政策文件和实践案例表明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已经构建起了从中央到地方多层次、多领域的干部容错机制,并且各地方还在持续地探索和激发容错机制的潜在效能。“容错”,无论是作为一种制度因素还是理念因素都已经与社会治理、干部激励的成效发挥密不可分。总之,干部容错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是我们党在多年奋斗实践中的重大创造。当然,完善和改革容错机制必然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也必然会随着未来的实践发展不断迈上更高的水平。

  (二)完善干部容错机制是实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必要举措

  为了更好应对风险挑战,更好满足人民的期待,必须“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更复杂、更艰巨的改革任务迫切需要激发出更强的制度效能,才能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其中,干部容错机制作为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部分,是确保新时代改革任务和目标完成的必要举措。

  从应对风险挑战来看,进一步改革容错机制是走好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更好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挑战的有力保证。走中国式现代化的路,是我们自己的路,是一条康庄之路和必由之路,同时由于无迹可寻,这也是一条全新的路。可以说,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本身就是一项创举,是中国共产党创新能力和改革意识的集中体现。然而,新的道路必然是艰险和复杂的,当前世界正处于动荡时期,我国外部发展环境日益严峻,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迅速叠加。面对着更加难以摸索和确定的未来之路,必须要有一大批敢为人先的“改革者”,要充分汇聚起改革各方的合力。因而,不仅要为“改革者”营造宽容、积极的改革氛围,党和政府还要成为“改革者”背后的支撑力量,这样才能为共同推进探索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创造更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成就奠定坚实基础。

  从抓住机遇来看,进一步改革干部容错机制是抢抓改革机遇,助力改革大局的必要前提。当今社会发展节奏逐渐加快,信息、科技等要素加速流通,一些重大改革机遇,往往都只有极短的窗口期,如何抓住改革机遇、乘势而上,考验着每一个党员干部的改革意识和胆识能力。然而,当容错机制的激励效能没有充分发挥,面临的挑战风险大于收益时,党员干部难免会顾及自身、畏畏缩缩,进而错失宝贵的改革时机。如果不能在制度上打消干部改革创新的后顾之忧,抓住改革机遇便只是空谈。容错是允许改革出错,但决不允许不改革。不改革便会错失机遇,损害国家发展和人民利益。因而,进一步改革容错机制就是要充分释放激励信号,为改革创新者鼓劲撑腰,通过打响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发令枪”,让更多的党员干部敢于跨出改革的“第一步”,进而创造和抓住更多宝贵的改革机遇。

  从改革的系统性来看,干部容错机制的完善是实现其他领域改革,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进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举措。《决定》指出,要“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面临新挑战、新问题,只有充分激发全社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全面深化改革是要调整生产关系,实现生产力提升,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干部容错机制作为党的制度的一部分,属于上层建筑领域,通过影响改革事业推进的关键力量——党员干部,进而影响经济基础的变革。因而,只有确保容错机制的畅通运行,才能带动制度机制整体效能的提升,进而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三)完善干部容错机制是解决改革者“不敢为”的必需方式

  正确路线和政策的具体执行,关键是要“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其中干部的落实能力是关键因素。近年来,干部队伍出现的“为官不为”现象以及错误的心态,都使得容错机制的出场具有了必要性。《决定》指出要“着力解决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问题”。容错机制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解决严厉问责之下干部不敢为、不愿为的问题,只有让容错经验、做法上升至制度层面,才能从根本上激发干部改革创新的勇气和积极性,提升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水平。

  容错机制是有效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必要保障。相比于改革开放之初,当前的中国已然发生了巨变,社会的各项事业发展都有了较多经验遵循。然而,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依然严峻,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特点都需要持续不断地探索,例如城乡收入差距较大、民生保障力度存在短板等,这些都需要干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工作能力。但是,在事无巨细的基层工作中,往往容易陷入“能者多劳”“鞭打快牛”“多干多错”的不良循环,即一些干部在具体工作中凭借着出色的工作能力和积极的工作态度而成为“能者”,但由于上级领导的分配不当以及基层事务的临时性、紧急性特点导致了“能者”不断被“鞭打”,“能者”的潜能虽然不断被激发,但压力也越来越大,犯错的概率也陡然上升,陷入了“多干多错”的困境之中。相反,一些“庸者”或“闲人”则消极怠工、推诿责任、隔岸观火。因而,容错机制的构建,旨在为想干、能干、敢干、肯干的干部搭建舞台,抓住干部最真实的心理感受,为其撑腰鼓劲,排除后顾之忧,充分保障和激发干部创新探索的热情和积极性。

  容错机制是优化干部管理制度的必要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及选拔“好干部”的意义时强调:“用人得当,就要科学合理使用干部,也就是说要用当其时、用其所长。”长期以来,一些有能力、有热情的干部由于“忙闲不均”、问责压力大等原因,要么被埋没在大量琐碎繁杂的事务之中,要么因为一些较小的错误而被惩戒,长此以往,这些干部不仅失去了提升自身工作能力的机会和时间,也在压力和惩罚面前逐渐失去信心和热情。容错机制的施行,明确了“容”与“不容”的边界,树立起了鼓励实干创新的正确用人导向,同时也约束和鞭策了乱作为者和不作为者,让真正有能力、有抱负的干部在宽容的环境中实现成长、敢于作为、实现晋升,让碌碌无为的干部得到警示和惩戒。可以说,容错机制的施行使得基层政治生态得到极大净化和改善,破除了干部“多干多错”的不良循环,提升了干部队伍的素质水平。

  二、影响干部容错机制实施效果的多维因素

  对干部既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又给予真诚关心和激励,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激励干部不是权宜之计,我们党通过容错机制激励干部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呈现出将干部队伍建设状况与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理论自觉和行动自觉。自干部容错机制提出以来,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和出台了相关规定,积累了一些典型做法,具有启发思考和实践借鉴的价值,具体可见表1。

  容错机制虽在制度设计、基层探索等诸多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但在实际运行中,却经常遭遇“名实背驰”的难题,一些重要领域激励效能还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具体体现在未能充分解放改革者的思想认识、未能充分满足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关于掣肘容错机制激励成效的原因,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容错机制和问责机制的平衡不够

  从对干部的总体激励成效来看,容错机制与问责机制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实践中,容错的具体尺度难以把握,宽容与严治、纵容的“度量衡”难以确定,是困扰干部改革积极性的首要问题。目前的上层设计中,在容错机制和问责机制的原则、执行程序、标准等方面都存在着争议和模糊地带,边界和尺度难以把握。有的学者认为,容错机制话语试图寻求问责与容错合理均衡的内在诉求在实践应用中没有很好体现。[6]有学者将其称为“激励与惩戒二律背反的两难境地”。[7]

  具体而言,在实践中,两大机制有时互不相干,单独启动,有时又一并施行,相互冲突,甚至形成同时被问责与容错的混乱局面。一些人不理解容错机制实施的真正要义,认为探索建立容错机制是不是就意味着全面从严治党“严”过了头?与此同时,一些干部将宽容当作纵容,将容错机制当成谋取私利的“挡箭牌”,小错不断,最终铸成大错。诸如此类的问题始终困惑着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影响了基层干部的工作态度和党的整体形象。

  这种结构失衡也体现在“重容错、轻纠错”上,容错与纠错构成了辩证统一的关系,容错是纠错的前提条件,纠错是容错的目的和意义。为了防止出现更多失误和更严重后果,在容错后必须配合必要的纠错机制进行补正。但是,一些基层政府推进容错工作,在详细深入地指出容错干部的问题之后,却对纠错重视不够,既没有常态化的纠错机制,也没有将纠错的结果反馈上级和群众,致使容错干部形成了错误的意识。

  作为一项适用于多方位、宽领域的政治性制度,容错机制在不同地域、层级、领域的效能发挥也存在不平衡的情况。从地域方面来看,干部容错机制在不同经济环境下的制度效果存在差异。[8]例如,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容错力度要显著高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所展现出的容错效果也有明显差异。从层级方面来看,中央的顶层设计离不开基层的试点探索和实践经验。但是,当前基层容错机制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与中央政策不符或脱节的情况。问题在于地方政府对容错机制的使用面临着“合理的自主灵活性行动与机会主义行动之间的边界难以界定”。[9]从领域方面来看,亟须改革并容易改革的领域,如自贸区、审计、科技等领域容错力度更大,而医疗、公共安全、教育等民生和社会治理方面,以及改革深水区则由于牵扯更多利益、受到更多约束和牵绊,导致容错机制难以与之衔接,容错的力度也较小,表现更为谨慎。

  (二)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协同作用发挥不够

  影响干部容错机制效能发挥的客观因素复杂多元,容错机制作为一个完整系统,其运转成效既依赖于制度、执行等内部要素,又与外在制度环境密切关联,共同构成了掣肘容错机制效能的综合要素体系。

  从核心要素来看,影响容错机制发挥作用的原因表现在容错情形和标准、容错主体、容错程序、容错执行等环节。一些基层政府在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时,惯于相互借鉴,导致制度设计趋于同质化,与当地具体实践脱节;认定和执行主体的权责不明导致了自由裁量权不受控制,引发不透明和不公平现象;容错文本的模糊性和宽泛性导致了容错的标准和边界难以把握,难以实现精准判定,也容易忽略对改革创新错误类别的特殊关注;容错程序的简化和混乱影响了制度本身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愈加背离服务改革的初始本意。

  从外在关联要素来看,影响容错机制发挥作用的原因在于缺乏必要的容错氛围和配套机制。客观而言,人民群众的认知反馈和意见建议正是政治制度或机制产生社会影响大小、好坏的重要参考指标,是构建容错机制必须格外重视的一环。但是,目前的容错氛围还不够浓厚,基层政府缺乏日常宣传,导致人民群众对于犯错干部及行为缺乏正确认识和包容态度。再者,网络媒介的快速发展也使得“小错”极易传为“大罪”,部分基层政府如若没能及时引导好舆情热点的发展,会导致社会舆论走向严苛化和极端化,无疑会损伤基层干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也会增添基层政府进行容错工作的顾虑和压力,最后使得改革事业和社会利益受到损害。此外,干部容错机制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宣传教育、防错纠错、回访反馈、舆论引导等配套机制的通力配合。然而,目前很多地方在落实容错机制时还很难形成相关机制间的衔接,导致单项机制难以体现独特价值,也破坏了激励干部工作的整体成效。

  (三)干部容错机制的政策认同和角色认同落实不到位

  在各地的容错实践中,上级领导干部和干部自身对容错的态度和观念会直接影响容错的落实效果,能否树立起正确的价值导向和责任观念是关键。[10]

  然而,容错机制的激励在实践中却容易出现一定张力。有的主管容错机制实施的领导干部出于逃避责任、躲避风险的心理,对待容错工作敷衍了事,不能实事求是地开展容错工作,“一刀切”现象突出,“冷处理”情况频发,导致容错工作缺乏透明度,也让容错干部感觉遭遇了不公平待遇。改革创新既意味着收益,也存在着风险,只有当收益大于风险之时,才能建立起激励干部创新的导向。[11]在此过程中,各地政府需要通过完善容错机制,主动帮改革者分担压力和风险,才能让干部无所顾虑地干事担当。

  有的干部有意避责,缺乏担当。犯错就意味着风险,因而,实现改革创新对于干部来说实属不易,同样,容错工作在面对重大事件时,也存在着被追责的风险,所以一些实施容错机制的干部往往在新生和繁杂的容错风险前产生出畏难情绪和排斥心理。容错机制的有效实施,必须考虑到行为主体的角色、利益动机等主观因素,只有激发主体的内在驱动力,才能带动容错机制高效运转。

  三、完善干部容错机制的原则和方法

  用改革成效观照干部容错机制,不是为了否定容错机制、消解容错机制,而是透过分析和反思,找寻到其更好衔接改革实践的改进方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系统阐述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包括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系统观念。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下,这些改革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容错机制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方法指引。

  (一)完善干部容错机制要发挥党的全面领导作用

  《决定》中强调,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只有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加强党的建设,建立起强有力的领导核心,才能确保容错改革工作落实到位;只有通过全面从严治党,才能更好地做好容错工作,以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只有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才能带动和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投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创新实践之中。

  发挥党在顶层设计、统一部署中的领导核心作用。鉴于当前基层容错机制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与中央政策不符或脱节的情况,在对容错机制的进一步优化中,要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起到对地方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第一,在制度建设和设计之初,要提升科学设计制度的能力。在制度运行到一定阶段之时,也要具备及时反馈和调整制度的能力。为此,上级党委(党组)可以在文本、制度、法规层面通过清单形式推进容错机制的细化,指引基层容错机制工作关注重点领域。第二,建立起严格的容错机制文件审查制度。针对当前基层容错机制规范参差不齐的问题,当下级根据中央或上级有关要求建起符合自身的容错机制后,还需要在出台之前向上级组织或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上级组织或相关部门也需要就机制是否符合制度初衷、是否程序科学完善等问题进行审查,充分保障机制的适用性。

  深入落实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如何确定容错的具体尺度、把握好宽容与严治的“度量衡”,是一直以来都存在的难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和鼓励担当作为是内在统一的,不是彼此对立的”。[12]“严治”与“宽容”原则并不冲突,在逻辑和内涵上都具有一致性,并蕴含于容错机制构建的全方面和全过程之中。要把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和要求贯彻到构建和改革容错机制的方方面面,真正做到宽容与严治结合。只有构建起宽严相济、张弛有度的制度,才能为真正有担当和作为的干部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以组织担当带动干部创新。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之中,上级组织和领导不应只是容错机制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不应分裂地将自身看成攻坚克难的局外者和旁观者或是实施惩处的管理者。如果上级党政部门以及“一把手”不能主动担当作为,为下级干部分担创新的风险,那么下级干部自然也失去了创新的动力。因而,上级要完善容错工作的部署落实机制,确保令行禁止。另外,党政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走近基层干部,扎根一线,深入调查研究,以组织担当促进干部担当,主动帮改革者分担压力和风险。

  (二)完善干部容错机制要充分体现人民至上的重要理念

  《决定》中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人民群众的评价和看法是衡量容错工作的重要参考标准。当前,人民群众,包括基层干部对于该机制的评价整体不高,还存在着较多误解和质疑。为此,需要重点从以下方面贯彻好容错工作中的群众路线。

  强化民主和公开的容错原则。首先,民主原则必须体现在容错机制的核心环节和关键内容里。例如,在认定主体的选择上,可以扩大人群范围,通过邀请专家和群众广泛参与、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提升容错机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在容错机制的公开度方面,也可以设立由法律人士、利益关联方、群众代表、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共同组成的容错委员会,对容错干部的犯错行为进行综合、专业评估与认定,这样便可增强容错工作的公正性。其次,要实现从程序性公开到主动性宣传的转变。容错工作中,容易出现一种误区,即把容错工作视为党内的“自己事”,而把向外界公布容错信息视为“无关紧要的事”或“随手事”,这种轻视的态度极易导致舆情出现,最终伤害容错干部。为此,未来的容错工作不仅要坚持信息透明公开,还需要充分发挥主动性,注重方式方法,加强容错案例的宣传和阐释,着力改变群众舆论氛围和偏见误解。

  强化保护和培养干部的容错立场。从价值内涵的层面上说,容错机制体现着包容,是一种保护机制,因而,容错机制的优化更要处处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组织要珍视对年轻干部的保护和培养。此外,民主氛围对于基层干部是必不可少的。在容错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容错干部合理的申辩权利、及时反馈相关认定结果、注意为容错干部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这样才能提升容错机制的认可度,引导基层干部保持昂扬向上的工作状态。

  强化对秉持改革创新“初心”干部的容错纠错力度。坚持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是党员干部进行改革创新的“初心”。除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硬性标准,还要格外考察和分辨干部错误行为中的人民立场,将其量化到容错的标准和内容中。各党政部门和组织部门也要重点做好人民群众所重点关注的改革工作,充分、及时、有效地跟进这些改革工作,做好出现失误后的容错工作。在容错之后的纠错阶段,各组织部门还要强化对容错干部的人民立场和责任担当的教育和指导,确保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摆脱不担当、不作为的错误思想,不断锤炼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三)完善干部容错机制要坚持守正创新的实践路径

  《决定》强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守正”就是要守正容错工作的方向道路和立场使命,为容错工作的创新守住根本、稳住根基。容错的“创新”是“守正”的发展路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容错机制的创新必须因时而进。

  毫不动摇坚持社会主义改革方向。改革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正确方向的,改革容错机制作为制度改革的一项,必须服务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正确方向。具体而言,在容错机制的构建中,要站稳政治立场,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工作,确保党的领导贯穿容错工作的全过程,通过明确正确政治方向,助力形成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另外,不与改革实践相脱离还意味着改革容错机制必须要紧盯改革创新的新领域、新思路、新内容,改革创新进展到哪一步、哪一块,容错工作也需要持续跟进和改变。

  不断强化问题意识,突出改革的问题导向。容错机制的提出和践行已有多年,无论是上级还是基层都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和示范案例。坚持守正创新的原则为我们进一步完善改革容错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各地行业部门和组织部门要及时总结过往改革和容错经验做法,继承、发扬、推广过往优秀做法和经验。另一方面,还要着眼于容错机制具体环节中的具体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符合各行业、各领域的操作性强、适用性广的容错准则。因此,为了让改革创新不抽象,增强容错机制的运行实效,必须化抽象为具体,在“三个区分开来”的总要求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更加树立鲜明用人导向,充分理解和考量每一项改革工作的难度和风险,营造激励担当作为的政治氛围。要更加合理把握政策界限,全面考察和分辨容错者的立场、目的、错误行为类别、错误的影响程度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推动制度创新。激发基层政府自主探索和创新的意识和潜力。新时代对容错机制的进一步优化,不单纯局限于部分地方的试点试水,还需要探索上下互动的建构模式,即要将中央的顶层设计与地方基层的探索实践相结合,形成从归纳到演绎、从主体到客体、从试点到推广的上下互通、系统完整的优化路径。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改革开放在认识和实践上的每一次突破和发展……无不来自亿万人民的实践和智慧”。[13]为此,顶层设计要为基层独立探索留下合理制度空间,中央(省、市)政策不能太刚性,基层要充分保有政策转化空间。各地区在制度探索中要因地制宜地做到分级决策、分类制定、分级评估,增强容错机制在基层的现实操作性,也要在实践中正确把握自主性的程度,过宽时收紧,过窄时放松,处理好容错机制的政策稳定性、统一性与基层治理的个性化、变化性的复杂关系。同时,地方的容错机制探索要敢于创新,敢于试错,为上层设计贡献更多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不断适应国家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

  (四)完善干部容错机制要遵循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容错不是纵容,必须设置严格的底线。《决定》指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这意味着,那种“改革要上,法律就让”的逻辑已经不适用新形势下的改革容错,必须以更加完善的容错机制明确试错犯错的空间和界限,使得试错容错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关键是要将容错的基本逻辑放置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之中。

  坚持于法有据。法治原则体现在立法、执法等各环节。首先,地方性容错机制的制定和改革要严格按照中央和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进行。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在制定和改革地方性法规,包括容错机制时,在不抵触国家各类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和完善相关法规,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和行政决策程序机制。其次,地方性容错机制的设计和执行也要遵循法治原则。要通过法治途径严格明确容错的适用情形和适用范围,减少地方在实施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当容错机制确立后,就要严格按照机制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科学操作,避免上级政策在基层实践中的无效性和形式化,维护机制的权威性。最后,广大党员干部要树立起正确的改革观,坚守底线思维,避免出现各类“违法式改革”,只有在推进和实现重大改革时做到于法有据,方能正确体现改革创新的魄力和能力。

  及时将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实践成果及时转化为法律制度是事物客观发展的规律。当前容错机制还存在着操作性差、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等问题,面对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艰巨任务,中央需加强统筹干部容错机制的法治化建设,如考虑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干部容错机制和法律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与《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文本基础,一旦容错机制具备了进一步制度化、法治化的坚实基础后,要尽快加强民主科学立法,把容错机制和“三个区分开来”的方式方法、机制内容、价值内涵纳入到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使其获得法治层面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聚焦容错机制落实情况。在基层或地方的容错工作开展中,上级往往是真正的“决断”者和“推进”者,而且,干部的错误多发生在执行党委(党组)的任务过程中,故而党委(党组)对于部门干部的任务分配、职责明确是否合理都与后续容错机制的实施密切相关。所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原则,中央必须进一步强化对各地方、各部门改革与落实容错机制的督察力度,注重开展容错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抓严抓实容错机制落实中的“关键少数”。同时,要健全问责机制,对落实不力或错判误判,以及在容错中触犯法律法规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从而确保容错机制的有效运转。

  (五)完善干部容错机制要加强系统观念的思维引领

  增强系统观念,可以提升容错机制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决定》强调,改革要“坚持系统观念……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新时代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发扬钉钉子精神,必须着力解决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问题,容错机制改革着力要解决的是干部不敢为的问题,然而,这些问题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往往具有复杂的联系,进一步改革容错机制不仅要立足容错本身思考容错,还需要跳出容错本身观察容错。坚持系统观念,就是要在容错工作中正确处理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以容错的过程为整体,正确处理好容错主体、程序、内容、标准等部分的关系。进一步细化容错的制度内容与界定标准,区分容错机制的适用情形,合理设定容错基本形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容错价值观和社会共识,培育与容错机制契合的社会氛围,澄清干部思想认识误区;进一步构建和规范容错运行流程,优化各环节程序运行效果;进一步明确容错主体职责和对象范围,规划和明确容错机制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的权责和范围,积极引入“第三方”评判和认定主体等。

  以容错机制为整体,正确处理好防错、试错、容错、纠错机制等之间的关系。容错机制的设置和改革,最终目的并不是容错,而是重在让干部不犯错、少犯错、不犯同样的错,这就需要更好地将“防、试、容、纠”机制有机统一起来。防错机制考验的是组织和干部自身如何避免轻易陷入错误,提升其提前识别和规避风险的能力;试错机制是为了给予改革者更多尝试的机会;纠错机制在于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不犯同样的错误。

  以干部激励效应为整体,正确处理好容错、问责、考核、奖励机制等之间的关系。除了合理设置和完善“容错”机制外,要真正形成干部激励的合力,还需要同步推进包括严格规范的监督问责机制、多方参与的考核评价机制、多元充分的奖励表彰机制等一整套制度建设,这样才能真正让改革者放下顾虑,营造更加适合干部创新创业的制度环境,也更好地促进容错机制成效的发挥。

  当然,正如《决定》指出的,坚持系统观念还需要特别处理好“经济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用系统观念指导容错机制改革,要求不能仅仅将容错机制改革看成是制度改革的一小部分,更要从社会效益、国家稳定、经济发展等宏观高度思考和衡量容错机制改革的影响和具体举措。要将干部容错机制改革融入党和国家整体改革的大局中,找准容错机制改革的定位和重点,增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协同性和系统性。

  [作者简介] 王朋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师;孙晓莉,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图书和文化馆馆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 参 考 文 献 ]

  [1]习近平.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3:396.

  [2]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N].人民日报,2024-07-22.

  [3]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N].人民日报,2024-09-27.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2.

  [5]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2.

  [6]陈朋.容错机制话语的演进过程、内涵意蕴与实践景观[J].探索,2022(4).

  [7]刘明定.构建容错机制的逻辑悖论与破解之策[J].领导科学,2016(6).

  [8]雷玉琼等.干部容错机制能够促进政府创新吗?——基于地方政府数据开放的经验研究[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

  [9]梅立润.全面深化改革情境的“容错机制”[J].政府治理研究,2016(6).

  [10]吴春宝.基层治理中容错机制低效运转的生成逻辑与化解路径[J].探索,2021(6).

  [11]马晓黎,成为杰.改革创新中的干部容错机制研究[J].长白学刊,2018(3).

  [12]习近平.为实现党的二十大确定的目标任务而团结奋斗[J].求是,2023(1).

  [13]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68.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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