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柴先生在上班途中乘地铁,为了救助一位在自动扶梯上失足摔倒的老人而不幸受伤。事后,当他试图联系老人核实相关情况时,却遭到了老人的拒绝。尽管柴先生因此行为获得了“普陀好人-见义勇为”的荣誉证书,但他随后起诉老人,要求经济补偿。2024年10月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被告老人应支付柴先生补偿款7000元。对此,有网友表示异议:“既然已经被评为见义勇为了,怎么还能向老人索要钱呢?”(10月11日澎湃新闻)
事实上,这种认为见义勇为者不应当索取补偿的观点并不成立。索取补偿并不意味着见利忘义,也不违背见义勇为的精神。柴先生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既合法也合情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自身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侵权人不明确或无力承担责任,受益人也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一条款为“善举”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那些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失的人能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在本案中,柴先生为了救助老人而导致自己骨折,自行承担了医疗费用。他作为救助人,有权依据法律向被救助的老人提出经济补偿,弥补因善举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见义勇为者通常秉持无私奉献的精神,面对社会不公或危急情况,他们选择挺身而出。然而,本案中的老人被救助后,非但未对柴先生表示感谢,反而拒绝核实救助事实。更为不妥的是,老人或许意识到承认被救助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因而选择了拒绝,这种行为反映了某种程度的自私与见利忘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