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售卖机不该有侵犯隐私“小心机”

2024-08-30 09:05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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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晓倩)

自动售卖机不该有侵犯隐私“小心机”

2024年08月30日 09:05   来源:扬子晚报   何勇

  近日,上海高校教师刘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通过对上海28所高校内的45台自动售卖机实地测试发现,仅有5台未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另外40台中,多数需要绑定手机号码,有的要在关注公众号的同时,还需要绑定微信号,有的还存在诱导消费者使用微信或支付宝刷脸支付的情况。(8月29日澎湃新闻)

  自动售卖机,作为移动支付的一种智能化设施,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种场景,大学校园、地铁站、城市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均有自动售卖机,给市民消费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成为现代城市生活的一部分。

  但是,人们通过自动售卖机购物,只是花几块钱买瓶饮料,却需要绑定手机号码、微信号等,甚至消费者被诱导刷脸支付,把个人信息交给自动售卖机。否则,就无法付款,不能成功购物。这明显属于过度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因为按照现在的互联网技术,消费者其实直接扫描二维码就可以成功付款,并不必须绑定手机号码、微信号。

  自动售卖机过度获取用户个人信息操作背后的“小心机”不言而喻,就是以此建立数据库,对消费者进行用户画像,进而对用户进行精准推送,增加用户黏性,增强用户消费欲望,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自动售卖机过度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合法、正当、必要是商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任何时候都不可以突破和逾越,必须时刻遵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决不允许商家滥用技术手段过度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对过度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商家、APP,监管部门不能视而不见,应当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督促商家整改。其次,工信、网信等主管部门为规范商家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立规矩、定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办法标准,明确商家不得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参考。再者,畅通举报通道,设置一键举报功能,方便用户及时举报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商家。

  总而言之,科技是为了让生活更美好,而不是作为侵犯个人信息的工具。

(责任编辑:朱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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