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民政部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相比原条例,在登记程序上作了较大修改。根据草案的规定,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也取消了过去对登记的地域管辖的规定。结合《民法典》,草案新增了关于30天“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条例。(8月15日中新社)
此番修订草案变化颇多,但详加梳理还是会发现,其中的很多举措都属于早有定论或早有铺垫的。比如说,“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条款,在《民法典》中其实早有规定,《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将之顺势纳入,体现了立法的一致性和系统性。与之相较,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不再需要户口簿”等原创性举措,或许更值得关注。
需要厘清的是,《婚姻登记条例》作为专门的法规,其“覆盖面”实则比较狭窄。说到底,主要就是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明确对应的程序。鉴于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此次修改会主要集中于“登记程序”上了。
法定程序的设计,乃是基于法定权利的安排。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现实语境下,程序的设计会对权利的实现产生客观影响和微妙后果。因此优化婚姻登记程序,就是为了确保婚姻权利得到更充分保障。
“全国通办”“不再需要户口簿”,其背后传递的信号清晰而明确,那就是真正将婚姻还原为个人事务,将结婚登记还原为个人权利。对此,可以从两个维度理解:一是“公共影响”的压减,“属地”的框不再成为恋爱男女修成正果的阻碍;二是“家庭影响”的收缩,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领证在很大意义上全凭新人们自己拿主意,那么诸如“天价彩礼”之类的问题,或许也就有了不一样的解决思路。
婚姻,理应是最纯粹、最美好的。婚姻登记,理应是最小干预、最大便利的。应该说,在技术层面,实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早就条件具备。而今在多轮试点、打磨成熟的基础上,将之正式推出,实属顺势而为,合乎各方期待。
相信自此而后,婚姻登记更容易了,可找到那个对的人,依然需要勇气去开始、去经历、去成长,这才是“自己的幸福稳稳握在自己手上”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