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过重罚”不可取,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024-07-09 16:40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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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年巍)

“小过重罚”不可取,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024年07月09日 16:4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新闻背景:

  在7月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良法不应“强小民所难”

  “因销售一瓶78元的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且首次违法被罚4万元”……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以“小过重罚”为代表的争议性行政处罚案件,屡屡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梳理相关事件不难发现,公众质疑的从来不是执法行为本身,而是“过罚不当”乱象及其带来的严重影响。【详细

  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良法不应“强小民所难”,更不应当让小民“不堪重负”。一个良善的法治体系,不仅要给社会公众生命健康安全以保障,也一定要给众多普通的小微经营主体留出足够的空间和政策包容度。小过不重罚,正是一个良治社会应有的发展自信和人文温度。【详细

  以法律监督落实“过罚相当”

  为什么“小过重罚”之类的现象屡禁不止?一方面,源自思维惯性。“管理就是处罚,严管就是重罚”的错误理念,在有的地方、有些部门和有的执法人员中还很流行。这导致“顶格处罚”“小过重罚”不时发生。另一方面,源自治理惰性。在执法实践中,亟须对“过”与“罚”的各种因素进行统筹考量和精细化处理。【详细

  为此,既要进一步细化执法规范,也要依法开展法律监督。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针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不当罚款行为,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此番最高检表示,将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运用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深化“小过重罚”系统治理,显然很有必要。【详细

  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事实上,近年来已有不少地方推进“先教育规范、后限期整改、再依法处罚”的柔性执法程序。一些地方对无心之失先给予一些合法范围内的容错空间,对失范行为先给予一份力度得当的教育提醒,这种柔性而灵活的方式、不失刚性的姿态,传递出执法的温度,理应成为更多执法者的参考样本。【详细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处罚的主要目的是教育,旨在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执法的力度和温度,统一于“服务”二字。从这个角度看,以法治力量为小摊小贩、小微企业提供坚实后盾,激活经济运行中的“毛细血管”,既是“护民生”,也是“拼经济”。【详细

  (以上综合新华每日电讯、农民日报、南方日报、广州日报)

  V视角:

  @同行:不枉不纵,方能以理服人。

  @雪吾心:需要刻度精细的法律标尺。

  @闲人观景: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自由裁量的基准。

  @问路之心:小过重罚,该管管了。

  @天天:对于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有关部门也要拉出详细的清单。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处罚只是执法的手段,监管的目的在于促进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小过重罚”,还要确保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趋利性执法。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它们营造更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发展环境,良法和善治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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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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