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过罚相当”,官方再次发声。
在7月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近年来,“小过重罚”频频引发争议。从老人卖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到卖份“拍黄瓜”被罚5000元,再到耳部护理店“获利500罚款22万”……“小利”和“重罚”的巨大反差,拉扯着公众神经。部分小摊小贩、小微企业本就经营不易,也没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对相关法规不甚了解,却遭遇“罚你没商量”,不仅情理上说不过去,还容易产生“以罚代管”“罚款式创收”之嫌,影响营商环境和政府形象。
不枉不纵,方能以理服人。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明确提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等三种不予处罚情形。但出于种种主客观原因,行政执法人员或是机械运用相关条款,不能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或是在行政处罚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没有正确处理其适用关系,部分行政处罚违反比例原则,食品安全领域较为多发。
对此,既要进一步细化执法规范,也要依法开展法律监督。2022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特别强调“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针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不当罚款行为,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此番最高检表示,将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运用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深化“小过重罚”系统治理,显然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