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共享员工”受到不少招聘企业的青睐,“共享程序员”“共享设计师”“共享财务”成为不少企业的用工新选择。但相关争议也不少,有人认为“共享员工”还不如外包,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5月29日《法治日报》)
随着共享经济时代的到来,灵活就业已逐渐成为就业市场的新常态。“共享员工”这一新型用工模式悄然兴起,为劳动力市场带来了一抹亮色。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以“共享员工”的身份,参与到各个企业的生产和服务中。这一新兴用工模式不仅为企业提供了用工的灵活性,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然而,正如任何新兴事物都需经历成长的烦恼,这一模式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共享员工”作为劳动法认可的用工形式,本应是双方共赢的良策。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却利用这一模式的灵活性,将“共享”变成了“随意享”,导致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出现了模糊地带。企业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随意解除合作,出现争议不知向哪个单位主张权利,劳动者在遭遇意外或工伤时维权无门,这些都是当前“共享员工”模式中存在的痛点。对此,某大厂“共享员工”就深有体会:“相比于正式工,‘共享员工’的福利待遇要差一大截。组里的正式员工聚餐娱乐时从来不会邀请‘共享员工’,向他们请教问题也要小心翼翼。”
要理清“共享员工”模式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还应回归到劳动法的基石上。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在“共享”员工时,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劳动者在作过程中享有合理的报酬、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完善的保障措施。同时,企业还应积极履行对劳动者的培训、晋升和职业发展等责任,为劳动者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