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5月23日、25日报道,近年来,共享员工这一新型用工模式引发广泛关注。有人认为,此模式可以给劳动者增加收入,给企业降本增效;也有人将其视为劳务派遣、外包或临时工的变相形式,担忧背后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共享员工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其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二是单个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的方式与多个企业或不同项目签订短期合约。总体看,一人供职多企业、多项目,是共享员工模式的典型特征。
共享员工并非新鲜事物,几年前,此类用工模式就被运用于餐饮、物流等行业,以及用人高峰与低谷互补的不同企业之间。如今,这种用工模式扩展到更多行业,尤其是在信息技术、设计、会计等“无需坐班”的领域较为常见。
共享员工模式能够迅速发展起来,主要原因是方式灵活、企业降本增效明显、劳动者收入增加。共享员工与企业签订的不是传统的劳动合同,而是与多家企业或多个单独项目开展短期合作。从客观结果上看,为企业“节约”了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等成本,企业往往以红包转账等形式发放劳动者的工资,能绕开个人所得税。
然而,这种模式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一个员工给多个“东家”服务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如何保护就变得更加复杂。比如,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劣势,在工伤鉴定、生育保险等相关待遇保障等方面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再如,共享用工往往涉及多方协议,这种复杂的合作关系增加了责任归属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