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9周岁的辛某,于2012年5月入职某配件公司从事车间工作。2023年春节假期后,辛某通过微信、电话方式补请假,但公司并未告知准假与否,后以辛某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为由宣布解除劳动合同。从江苏省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到一审的太仓市人民法院、二审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支持了辛某的请求,用人单位被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须向辛某支付赔偿金10万余元。(《法治日报》3月17日)
站在公司的角度,开除辛某似乎是按章办事。早在2019年4月,公司就发布了一则公告,要求所有员工请假需通过企业微信线上操作,如无请假流程而自行不来上班的,视为旷工处理。但从种种迹象看,辛某并非有意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1月28日当天晚上,辛某即给代组长发微信,告知其于1月31日返岗;1月29日下午,辛某又在公司主管来电时称,其不会线上操作请假,再次以口头方式提出返岗后补请假。客观而言,他同样完成了员工与公司之间的信息反馈,完整表达了请假的意向。而且,从性质和后果来看,辛某的所作所为,也不足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如何能扣上一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大帽子呢?
老实说,拿着大龄劳动者请假手续不规范来说事,任性将其开除的做法,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大龄员工的实际情况。对于一个年轻人,通过企业微信线上操作,并不是一件多难的事情,但对于一个上了年纪的员工,这样的线上操作,或许就是一座横亘在前、难以跨越的大山。考虑到之前辛某还在春节休假中,让他独自操作企业微信,完成补请假的操作流程,的确是有些勉为其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