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近日发布通知,明确到2024年3月底前,基本消除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的药品(“四同药品”)省际间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推动医药企业价格行为更加公平诚信,促进省际间价格更加透明均衡,维护患者群众合法权益。(1月9日《光明日报》)
当前在不同的省份,“四同药品”价格相差悬殊已成普遍现象。比如某药企生产的常用药叶酸片,在全国大部分省份的挂网价格都是每瓶12元,但完全相同的这种药,在个别省份的挂网价格竟然高达30余元,药企对多出20余元的价差无法说明其合理性、必要性。这样的药品还有很多,细心的患者或许会发现,自己常用的一种药,可能存在比较明显的同药不同价现象,甚至比外地亲戚那里的售价高出好几倍。
药企有合理确定药价的自主权,并且不同省份的运输距离、市场规模、交易条件、回款效率等都存在一些差异,省际间的价格略有起伏,这完全可以理解。但市场价格波动有其规律,出现部分地区价格畸高等情形,就不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而是以地区差异为幌子进行恶意涨价。药企标价“看人下菜碟”,明摆着带有价格歧视,将加大这些地区民众的药费负担。
过去部分药企之所以敢于如此“神操作”,是因为价格监管存在一些短板。比如,长期以来,各省份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相互独立、孤网运行,数据没有互联互通。少数药企利用省际间的信息差制定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但限于信息技术手段,价格主管部门监管价格的效果不够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