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网信办获悉,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国家网信办起草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8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8月9日 《法治日报》)
有人担心“刷脸新规”会影响“刷脸支付”,笔者认为,大可不必担忧。
此次出台的“刷脸新规”涉及范围很广,《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规定:宾馆、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经营场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强制、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由于“刷脸新规”涉及的约束面比较多,也因此有人将其和“刷脸支付”联系在了一起,认为“刷脸新规”会影响“刷脸支付”的发展,担心“新规定”会制约了“新技术”的使用。众所周知,科技公司是最早劝说用户使用刷脸技术的一批人。自从苹果公司首度在全球范围内发布了成熟的人脸识别“刷手机”之后,支付宝、微信等小消费型科技公司纷纷开通了刷脸支付的功能。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甚至可以说是“杞人忧天”了。
据财联社此前报道,目前大平台使用的人脸识别技术,其后台都是通过公安系统调用的,自身并不会存储用户的脸部数据。也就是说,“刷脸数据”并不掌握在科技公司手里,而是依靠公安系统平台传输和储存的。这基本上不存在“泄露面部信息”的情况。退一万步说,即便“刷脸支付”存在一定漏点,也会通过改进而达到新规的要求。
“刷脸新规”出台的目的,在于保障大众的安全,在于保障技术的安全,在于维护合法的权益,其强调的是“刷脸技术不能滥用”,而不是“刷脸技术不能使用”。例如,此前出现的“94岁老人被抬进银行进行人脸识别”“广西十多名业主刷脸买房被骗超千万”“进入小区必须刷脸”等等就是属于技术滥用。“刷脸支付”显然并不属于技术滥用范畴,而是促进了人们的美好便捷生活。
“刷脸新规”是保障权益的,不可能是限制科技发展的。“刷脸新规”,是为了让“科技干正事”的。而“刷脸支付”的方式就是让“技术干正事”的,就是促进交易和便捷的,因此对于所谓的“刷脸新规”影响“刷脸支付”一说,何必杞人忧天?“刷脸新规”只会让“刷脸支付”更好更安全。
(责任编辑:臧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