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这两个阶段性框架指导文件和相关系统性制度安排,既从落实机构改革部署和调整优化制度规则层面统一了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也从发行主体层面和发行中介层面推动了信用债市场注册制改革全面落地。
我国债券市场正处在由“量的扩张”向“量质并重”转变的发展新阶段。优化完善债券审核注册机制和统一监管债券市场,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以偿债能力和风险管理为重点,突出功能监管、统筹监管、持续监管、贯通监管、整体监管,可以大幅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和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精度和效度,促进债权融资和股票融资有效互补、协同并进。
同时,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也可以通过统一监管标准、强化质量控制、加快廉政建设、重视风险防范、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严把“入口关”和畅通“出口关”,来减少监管套利、降低弱主体发债融资概率、提升监管效能,让优质企业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债券融资效率,让债券市场实现扶优限劣、优胜劣汰、规范透明、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生态,并持续优化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改革开放。
在扎实推进债券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的过程中,应从多方面着手。
其一,将坚持审核注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原则和市场化导向与全面深化债券市场功能结合起来。应以证券法为核心,以完善债券管理相关条例为契机,以优化完善债券注册制审核注册、发行承销、日常监管、质量控制、廉政监督全流程基础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安排为抓手,以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流程有序、高效衔接、权责清晰、制衡有效、公开透明可预期为导向,形成系统全面、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归位尽责的注册制规则体系和审核注册工作流程,强化对信息披露务求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这既有利于提高审核透明度和发行效率,增强债券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又有利于把企业债券能否发行、发行多少的决定权交给市场,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其二,将债券存续期全链条监管与加快推进监管转型、促进监管职能转变结合起来。在企业债发行审核责任主体变更后,为补位原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筛查、风险排查、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属地管理优势,对于各区域企业发行债券的监督工作,应通过强化派出机构一线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提高证券自律组织监管规范化水平、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和提升中介机构执业能力等方式,并结合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监管和风险监测、报告、处置等工作,形成债券日常监管合力。
其三,将健全完善债券违约风险处置机制与坚持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结合起来。坚持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方式和手段应对外部冲击、加强风险预警防控、促进条块协作、化解风险隐患,建立和发展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债券违约风险化解机制。完善债券回购、债券置换、回售转售、债券展期、债务重组、违约债券转让、破产重整等债券管理和违约债券有效出清的相关制度安排,综合考虑处置对象、风险成因、重大事件影响等因素,便捷、顺畅、高效地实现处置流程的程序化、合规化,以及实现处置成本、综合影响最小化,平衡好风险、收益与责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庞溟)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