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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考验的不仅是卖方的信誉

2023年06月06日 13:57   来源:东方网   余明辉

  近日,山西某大学搞活动,学生们在一家网店统一购买了一批表演服,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活动举办完学生们就集体退货。店家把这件事发到社交网站,怒斥学校:“这就是你们教出来的当代大学生吗?”(海报新闻6月5日)

  据该学院公开信息显示,确实刚举办了文化艺术节,其中有一场健美操比赛,学生穿的是一款红色T恤,和商家晒出的购物记录相似。事发后,学校回应表示,已经接到了卖家的投诉,因为事情发生在学前教育学院,所以将由学院与卖家协商,现在卖家已经和学院联系上了。换句话说,这件事已经被证实。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也就是从现有法律的角度审视,依据法律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这些大学生在收到表演服七天期限内予以退货,是合法之举。但这却并不意味着一定就合理。

  首先,从法理上讲“七天无理由退货”适用的是在网络、电视等远程购物。而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远程购物消费者无法近距离接触商品,对商品的了解只能通过商家的远程介绍,其介绍的文字和图片可能与消费者的预期有所不同,可能导致消费者做出与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的选择,给予“七天反悔权”是为了更好保护消费者利益。

  但是,这样规定也不是一味只维护消费者利益,同时也兼顾了经营者利益。该法也规定了消费者退货要确保商品必要的完整完好性等。比如,对于表演服装,就应该确保吊牌等起码的完成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法132条更是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就现有信息看,这些学生在一个商家统一购买所谓的完全样式、颜色等的演出服,并非出于真实的买卖交易,也就是真正想买这些服装,而是利用法律规定的的空隙“薅羊毛”剪掉吊牌、一次性使用后再退款,不符合基本的市场诚信要义,与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等权益的初衷,本质上并不在一个频道上,是在恶意滥用法律和过度用权,虽然并不直接违法,但却让大学生应有的诚信和道德节操,在不经意间碎了一地。

  事实上,关于利用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过度用权,从而损害商家权益和正常交易秩序的事件,此前已经有发生,并引发了社会的巨大质疑。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虽然社会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但也同样重视市场诚信等秩序的平衡。毕竟,如果消费者过度用权,经营者权益得不到保障,长此以往必然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由此可见,“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是完全毫无条件的想退就退,而是还有一定的隐形条件限制的,比如诚信、道德、法律精神等。针对此次一些大学生集体过度使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引发风波,已经介入调查和协调的当事院校,当然要不偏不倚公正推进解决,既维护当事商家的权益,也要从道德的高度对相关大学生的行为进行审视和纠偏。

  此外,作为司法、执法等部门,也要从这一事件中看到“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并及时通过修法、完善法规配套、法条解释等手段,及时补上被恶意利用的漏洞,保障网购市场买卖双方权益的平衡。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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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考验的不仅是卖方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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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西某大学搞活动,学生们在一家网店统一购买了一批表演服,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活动举办完学生们就集体退货。店家把这件事发到社交网站,怒斥学校:“这就是你们教出来的当代大学生吗?”(海报新闻6月5日)

  据该学院公开信息显示,确实刚举办了文化艺术节,其中有一场健美操比赛,学生穿的是一款红色T恤,和商家晒出的购物记录相似。事发后,学校回应表示,已经接到了卖家的投诉,因为事情发生在学前教育学院,所以将由学院与卖家协商,现在卖家已经和学院联系上了。换句话说,这件事已经被证实。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也就是从现有法律的角度审视,依据法律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这些大学生在收到表演服七天期限内予以退货,是合法之举。但这却并不意味着一定就合理。

  首先,从法理上讲“七天无理由退货”适用的是在网络、电视等远程购物。而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远程购物消费者无法近距离接触商品,对商品的了解只能通过商家的远程介绍,其介绍的文字和图片可能与消费者的预期有所不同,可能导致消费者做出与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的选择,给予“七天反悔权”是为了更好保护消费者利益。

  但是,这样规定也不是一味只维护消费者利益,同时也兼顾了经营者利益。该法也规定了消费者退货要确保商品必要的完整完好性等。比如,对于表演服装,就应该确保吊牌等起码的完成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法132条更是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就现有信息看,这些学生在一个商家统一购买所谓的完全样式、颜色等的演出服,并非出于真实的买卖交易,也就是真正想买这些服装,而是利用法律规定的的空隙“薅羊毛”剪掉吊牌、一次性使用后再退款,不符合基本的市场诚信要义,与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等权益的初衷,本质上并不在一个频道上,是在恶意滥用法律和过度用权,虽然并不直接违法,但却让大学生应有的诚信和道德节操,在不经意间碎了一地。

  事实上,关于利用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过度用权,从而损害商家权益和正常交易秩序的事件,此前已经有发生,并引发了社会的巨大质疑。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虽然社会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但也同样重视市场诚信等秩序的平衡。毕竟,如果消费者过度用权,经营者权益得不到保障,长此以往必然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由此可见,“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是完全毫无条件的想退就退,而是还有一定的隐形条件限制的,比如诚信、道德、法律精神等。针对此次一些大学生集体过度使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引发风波,已经介入调查和协调的当事院校,当然要不偏不倚公正推进解决,既维护当事商家的权益,也要从道德的高度对相关大学生的行为进行审视和纠偏。

  此外,作为司法、执法等部门,也要从这一事件中看到“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并及时通过修法、完善法规配套、法条解释等手段,及时补上被恶意利用的漏洞,保障网购市场买卖双方权益的平衡。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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