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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丹:促进职育平衡是全球议题

2023年05月26日 06:41   来源:经济日报   

  从国际上看,近年来女性受教育程度和劳动参与率不断提高,在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影响力逐步增强,为提升国家竞争力和推动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环境、受教育水平和社会文化等因素影响,就业性别歧视依然是一个普遍现象,全球男女劳动参与率分别为72%和47%,平均相差25%,包括在一直致力于促进两性平等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也依然存在性别差异。因此,保障女性职业发展权益、消解就业性别歧视已成为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重要议题。

  在影响女性就业的诸多因素中,职育冲突是一个主要原因,不仅会影响女性选择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可能性,也会影响岗位类型、后续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和晋升机会等。因此,推动女性职育平衡成为发达国家女性就业促进政策体系的关键发力点,并在长期的政策探索和实践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是出台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为缓解职育冲突提供制度保障。在男女就业机会均等、同工同酬、管理层女性配额、产后女性继续教育与再就业、不可转让的男性“育儿假”、弹性工作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从法律上强调女性在家庭中独立的经济地位,极大地鼓励了女性参与有偿劳动的积极性。

  二是积极推动生育保障,避免因女性生育行为增加企业负担,避免女性收入受损、工作中断。例如欧洲高福利国家普遍采取强有力的财政支持、政府干预等方式大力推动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和产假津贴实施落地。

  三是积极推动托育服务,解决女性后顾之忧。欧洲高福利国家托育服务基本由政府主导,以公共托育为主,如日间全日制照顾中心、幼儿园、家庭托儿所等。托育机构覆盖面广,建设与管理、保育人员资质认定等由国家统一规定,保证服务标准的规范与协调,有效提升了制度成效。亚洲地区日韩等国家也积极扩大、提升托育服务数量与质量,创造了更多就业机会。

  四是在子女教育方面,欧洲国家教育资源优质且负担小,部分国家实行“托育服务+免费义务教育”政策,东亚部分国家女性因子女教育而难以维系职育平衡的问题在欧洲高福利国家并不常见。

  五是积极建设性别平等环境友好社会。设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性别平等机构,重新定义男性在社会与家庭中的角色,将父亲角色的概念扩展至“生命伙伴关系”,积极推动“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模式向“男女共同养家、共同照顾家庭”的现代模式转变,积极完善家庭友好型企业制度,保障男性的护理权。

  我国加快促进平等就业,努力消除就业歧视,妇女就业权益得到保障,全社会就业人员中女性比重保持在四成以上。然而,女性作为家务劳动的主力,每天从事家务劳动的比例和时长都远高于男性。同时,我国劳动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托育设施不够完善,女性职育冲突问题依然存在。

  与上述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财政能力、社会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政策制定需充分结合国情循序渐进。为进一步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优化妇女就业结构,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构建友好的就业环境,创造两性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通过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远程办公等方式,助力解决职育冲突。

  第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性别歧视监管,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完善促进女性就业制度,提高对生育再就业女性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提升男 性与女性共担家庭育儿的责任和能力,加大男性“育儿假”落实力度。

  第三,积极推动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制度改革。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制定激励措施,吸引灵活就业群体参保,保障女性生育期间工资待遇。建立合理成本分担机制,减轻女职工用人单位负担。在现有制度条件下,鼓励把生育保险返还给雇用女性职工的企事业单位。加强生育保险对家庭成员的保障力度,参保男性的配偶和本人可享受部分“陪护假”或“育儿假”待遇。

  第四,加强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量,减轻婴幼儿照护负担。发挥普惠托育机构保障作用,将托育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多元化托育服务体系,减轻女性照顾婴幼儿压力。完善托育服务综合监督机制,建立国家统一的托育机构与相关从业人员资质管理标准。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贺丹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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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丹:促进职育平衡是全球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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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际上看,近年来女性受教育程度和劳动参与率不断提高,在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影响力逐步增强,为提升国家竞争力和推动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环境、受教育水平和社会文化等因素影响,就业性别歧视依然是一个普遍现象,全球男女劳动参与率分别为72%和47%,平均相差25%,包括在一直致力于促进两性平等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也依然存在性别差异。因此,保障女性职业发展权益、消解就业性别歧视已成为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重要议题。

  在影响女性就业的诸多因素中,职育冲突是一个主要原因,不仅会影响女性选择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可能性,也会影响岗位类型、后续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和晋升机会等。因此,推动女性职育平衡成为发达国家女性就业促进政策体系的关键发力点,并在长期的政策探索和实践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是出台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为缓解职育冲突提供制度保障。在男女就业机会均等、同工同酬、管理层女性配额、产后女性继续教育与再就业、不可转让的男性“育儿假”、弹性工作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从法律上强调女性在家庭中独立的经济地位,极大地鼓励了女性参与有偿劳动的积极性。

  二是积极推动生育保障,避免因女性生育行为增加企业负担,避免女性收入受损、工作中断。例如欧洲高福利国家普遍采取强有力的财政支持、政府干预等方式大力推动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和产假津贴实施落地。

  三是积极推动托育服务,解决女性后顾之忧。欧洲高福利国家托育服务基本由政府主导,以公共托育为主,如日间全日制照顾中心、幼儿园、家庭托儿所等。托育机构覆盖面广,建设与管理、保育人员资质认定等由国家统一规定,保证服务标准的规范与协调,有效提升了制度成效。亚洲地区日韩等国家也积极扩大、提升托育服务数量与质量,创造了更多就业机会。

  四是在子女教育方面,欧洲国家教育资源优质且负担小,部分国家实行“托育服务+免费义务教育”政策,东亚部分国家女性因子女教育而难以维系职育平衡的问题在欧洲高福利国家并不常见。

  五是积极建设性别平等环境友好社会。设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性别平等机构,重新定义男性在社会与家庭中的角色,将父亲角色的概念扩展至“生命伙伴关系”,积极推动“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模式向“男女共同养家、共同照顾家庭”的现代模式转变,积极完善家庭友好型企业制度,保障男性的护理权。

  我国加快促进平等就业,努力消除就业歧视,妇女就业权益得到保障,全社会就业人员中女性比重保持在四成以上。然而,女性作为家务劳动的主力,每天从事家务劳动的比例和时长都远高于男性。同时,我国劳动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托育设施不够完善,女性职育冲突问题依然存在。

  与上述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财政能力、社会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政策制定需充分结合国情循序渐进。为进一步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优化妇女就业结构,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构建友好的就业环境,创造两性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通过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远程办公等方式,助力解决职育冲突。

  第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性别歧视监管,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完善促进女性就业制度,提高对生育再就业女性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提升男 性与女性共担家庭育儿的责任和能力,加大男性“育儿假”落实力度。

  第三,积极推动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制度改革。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制定激励措施,吸引灵活就业群体参保,保障女性生育期间工资待遇。建立合理成本分担机制,减轻女职工用人单位负担。在现有制度条件下,鼓励把生育保险返还给雇用女性职工的企事业单位。加强生育保险对家庭成员的保障力度,参保男性的配偶和本人可享受部分“陪护假”或“育儿假”待遇。

  第四,加强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量,减轻婴幼儿照护负担。发挥普惠托育机构保障作用,将托育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多元化托育服务体系,减轻女性照顾婴幼儿压力。完善托育服务综合监督机制,建立国家统一的托育机构与相关从业人员资质管理标准。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贺丹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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