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权探析

2023年05月23日 07:30   来源:深圳特区报   

  引子

  明明退订却还是会收到营销电话短信,或者退订后暂时得到了安宁,过段时间营销电话短信又卷土重来,尤其在“双11”这样的电商促销节点,营销电话短信更是会轮番轰炸。这样的“狗皮膏药”,往往还没办法揭掉,让人无可奈何。近日,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民法典施行后的首起安宁权纠纷案件。营销电话短信“轰炸”是否侵犯消费者的安宁权?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安宁权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汇予以汇编。

  不能不加区分地将商业主体只要拨打电话进行营销活动即认定为侵权

  王金利在《人民司法》2022年第17期《电话营销侵害他人生活安宁权的程度判断》一文中认为,生活安宁权虽系自然人固有的民事权利,但在行使该权利时仍需具备一定条件和限度,不能不加区分地将商业主体只要拨打电话进行营销活动即认定为侵权。从法理角度来看,侵权行为的构成需具备四要件:存在加害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其中存在损害事实即要求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需达到一定程度,造成被侵权人受损害的事实。对于生活安宁权而言,也即侵权人对于自然人的电话联络以进行商业推销的行为达到侵扰程度,否则不宜认定构成侵权。从现实角度来看,电话营销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信息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应运而生的时代产物,在方便商业主体进行市场推广的同时,对于潜在的消费者而言,也是一种便利的获取所需信息的途径之一,对此不可一味地给予否定。

  应进一步明确安宁权侵权行为的判断规则及其救济手段

  范玉吉、过怡安在《未来传播》2023年第30卷《精准推送中的安宁权侵权责任认定》一文中认为,数字经济时代,精准推送在商业利益推动之下以电话、短信、广告等方式给被推送人造成了信息侵扰,并由此引发多起侵权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增加“私人生活安宁”为隐私权的重要内容,将安宁权保护纳入隐私权保护体系,使被推送人的安宁权保护变得有法可循。但《民法典》仅为安宁权保护提供了原则性指引,受相关部门法衔接不紧密、被推送人自身限制等因素限制,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安宁权侵权行为定性、“主观过错”要件厘定等方面的诸多争议,被推送人难以对自身安宁权享有积极的支配权利。面对安宁权保护在立法与司法两个维度上的双重需要,应进一步明确安宁权侵权行为的判断规则及其救济手段,以期解决传播过程中精准推送中的安宁权侵权问题。

  应当实施一系列的措施,进一步规范侵权标准的认定

  韩波在《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23年03期《论网络空间下的个人生活安宁权》一文中认为,互联网侵犯生活安宁权的现象大量存在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很多侵权人都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导致其更加肆无忌惮。而侵权人未得到惩罚的原因有很多,一个是互联网侵权事件一般涉及的人数较多,很难去惩罚所有人;另一个则是侵权标准的难以认定,很难准确界定出谁是侵权事件中的主要侵权人。毕竟大量侵权人的存在,加上网络用户真实身份的认定等问题都给主要责任人的确定带来了较大的困难。所以我们应当实施一系列的措施,进一步规范侵权标准的认定,在打击主要侵权人的同时也能够对其他人产生一定的警醒作用。而侵权标准的认定我们是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来进行的,通过对典型性案例的透彻分析,严格界定出侵权认定标准,以此来为类似案例提供可行性参考是具有很大的可行性的。面对网络行为侵犯生活安宁权的现象,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责任的追究与处罚,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发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注重网络教育,加强道德法制宣传,从根本上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

  应构建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权妨害认定标准

  郭红伟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论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权及其保护限度》一文中认为,《民法典》颁布后,其第1032条第2款隐私条款加入了私人生活安宁的表述,引起了学界的热议各方争论的焦点是私人生活安宁是一项权利还是一种利益。私人生活安宁权通常受到公共利益、言论自由权、自动化算法决策、容忍义务等的限制,存在保护限度难题,其中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权的限度问题尤为突出。应界定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权为特殊的隐私权,设置公共利益限制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权的基本原则,构建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权妨害认定标准,建立以算法透明为中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问责体系,划定权利人容忍义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边界,实现权利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互动与平衡。如此,方能在保证网络健康发展的同时,切实保障权利人和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栏目主持:王玥)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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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3 07:30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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