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别把竞业限制变成职业“枷锁”

2023年03月31日 07:15   来源:南方日报   高维

  “我一个普通推销员,签哪门子竞业协议!”据报道,北京的王女士在入职前,被公司要求签订竞业协议。按照协议,她一旦离职,不得进入同类型公司或竞争对手企业,否则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引发社会关注。

  竞业限制的立法本意,是平衡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利益。如互联网、高端制造、金融等行业,由于普遍技术壁垒高、竞争激烈、人才流动频繁,为避免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泄露,企业有限度地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同时支付相应补偿。基于权责对等原则,这种要求合情合理。

  然而,竞业协议的滥用势头亟须重视。多个方面均有体现:一是限制主体滥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现实中,部分企业却要求全员签订,甚至保安、厨师、剪发师都曾被竞业限制;二是限制范围滥用,协议中对核心竞争领域大而化之,所规定的竞争企业囊括了同行业的几乎全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三是限制手段滥用,为了增加谈判“筹码”,部分企业将竞业协议当作了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或是声称员工不签协议就不开离职证明。

  这样的“霸王条款”,俨然成了打工人的职业“枷锁”。暂且不论它的实际法律效力如何,企业手握一纸协议发号施令,本就违背了公平原则;一把莫须有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悬于员工头顶,带来的困扰是实实在在的:是支付违约金还是换个行业?员工一旦萌生去意,就不得不有所顾虑。

  人才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强留只会造成“多输”。从企业发展来看,用不当手段限制员工流动,难免削弱其工作积极性,最终反噬自身声誉;从人才效用来看,那些不应宽泛地被“圈”住的人,明明能在本行业继续发光发热,却可能被迫要另起炉灶,显然违背竞业限制初衷。事实上,哪怕基于合理的商业保护目的,有些国家或地区也并未允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涉及的要点繁多,目前存在模糊地带,压缩其被“随意发挥”的空间,法律追责要进一步细化、长出“牙齿”来。比如,在新旧用人单位“竞争关系”认定方面,“原万得员工跳槽被索赔200万元”案件二审改判,传达出清晰信号:不单看纸面上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综合判断;在适用对象方面,作为一个兜底性表述,“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何认定,不能企业自己说了算;对滥用竞业限制、胁迫劳动者等侵权现象,也要强化监督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好聚好散,也是一种格局。“竞业限制”不是“就业限制”,用人单位的手,可别伸太长了。

(责任编辑:武晓娟)

鍒嗕韩鍒帮細
延伸阅读
涓浗缁忔祹缃戠増鏉冨強鍏嶈矗澹版槑锛�
1銆佸嚒鏈綉娉ㄦ槑鈥滄潵婧愶細涓浗缁忔祹缃戔€� 鎴栤€滄潵婧愶細缁忔祹鏃ユ姤-涓浗缁忔祹缃戔€濈殑鎵€鏈変綔鍝侊紝鐗堟潈鍧囧睘浜�
銆€ 涓浗缁忔祹缃戯紙鏈綉鍙︽湁澹版槑鐨勯櫎澶栵級锛涙湭缁忔湰缃戞巿鏉冿紝浠讳綍鍗曚綅鍙婁釜浜轰笉寰楄浆杞姐€佹憳缂栨垨浠ュ叾瀹�
銆€ 鏂瑰紡浣跨敤涓婅堪浣滃搧锛涘凡缁忎笌鏈綉绛剧讲鐩稿叧鎺堟潈浣跨敤鍗忚鐨勫崟浣嶅強涓汉锛屽簲娉ㄦ剰璇ョ瓑浣滃搧涓槸鍚︽湁
銆€ 鐩稿簲鐨勬巿鏉冧娇鐢ㄩ檺鍒跺0鏄庯紝涓嶅緱杩濆弽璇ョ瓑闄愬埗澹版槑锛屼笖鍦ㄦ巿鏉冭寖鍥村唴浣跨敤鏃跺簲娉ㄦ槑鈥滄潵婧愶細涓浗
銆€ 缁忔祹缃戔€濇垨鈥滄潵婧愶細缁忔祹鏃ユ姤-涓浗缁忔祹缃戔€濄€傝繚鍙嶅墠杩板0鏄庤€咃紝鏈綉灏嗚拷绌跺叾鐩稿叧娉曞緥璐d换銆�
2銆佹湰缃戞墍鏈夌殑鍥剧墖浣滃搧涓紝鍗充娇娉ㄦ槑鈥滄潵婧愶細涓浗缁忔祹缃戔€濆強/鎴栨爣鏈夆€滀腑鍥界粡娴庣綉(www.ce.cn)鈥�
銆€ 姘村嵃锛屼絾骞朵笉浠h〃鏈綉瀵硅绛夊浘鐗囦綔鍝佷韩鏈夎鍙粬浜轰娇鐢ㄧ殑鏉冨埄锛涘凡缁忎笌鏈綉绛剧讲鐩稿叧鎺堟潈浣跨敤
銆€ 鍗忚鐨勫崟浣嶅強涓汉锛屼粎鏈夋潈鍦ㄦ巿鏉冭寖鍥村唴浣跨敤璇ョ瓑鍥剧墖涓槑纭敞鏄庘€滀腑鍥界粡娴庣綉璁拌€匵XX鎽勨€濇垨
銆€ 鈥滅粡娴庢棩鎶ョぞ-涓浗缁忔祹缃戣鑰匵XX鎽勨€濈殑鍥剧墖浣滃搧锛屽惁鍒欙紝涓€鍒囦笉鍒╁悗鏋滆嚜琛屾壙鎷呫€�
3銆佸嚒鏈綉娉ㄦ槑 鈥滄潵婧愶細XXX锛堥潪涓浗缁忔祹缃戯級鈥� 鐨勪綔鍝侊紝鍧囪浆杞借嚜鍏跺畠濯掍綋锛岃浆杞界洰鐨勫湪浜庝紶閫掓洿
銆€ 澶氫俊鎭紝骞朵笉浠h〃鏈綉璧炲悓鍏惰鐐瑰拰瀵瑰叾鐪熷疄鎬ц礋璐c€�
4銆佸鍥犱綔鍝佸唴瀹广€佺増鏉冨拰鍏跺畠闂闇€瑕佸悓鏈綉鑱旂郴鐨勶紝璇峰湪30鏃ュ唴杩涜銆�

鈥� 缃戠珯鎬绘満锛�010-81025111 鏈夊叧浣滃搧鐗堟潈浜嬪疁璇疯仈绯伙細010-81025135 閭锛�

精彩图片
鍏充簬缁忔祹鏃ユ姤绀� 锛� 鍏充簬涓浗缁忔祹缃� 锛� 缃戠珯澶т簨璁� 锛� 缃戠珯璇氳仒 锛� 鐗堟潈澹版槑 锛� 浜掕仈缃戣鍚妭鐩湇鍔¤嚜寰嬪叕绾� 锛� 骞垮憡鏈嶅姟 锛� 鍙嬫儏閾炬帴 锛� 绾犻敊閭
缁忔祹鏃ユ姤鎶ヤ笟闆嗗洟娉曞緥椤鹃棶锛�鍖椾含甯傞懌璇哄緥甯堜簨鍔℃墍    涓浗缁忔祹缃戞硶寰嬮【闂細鍖椾含鍒氬钩寰嬪笀浜嬪姟鎵€
涓浗缁忔祹缃� 鐗堟潈鎵€鏈�  浜掕仈缃戞柊闂讳俊鎭湇鍔¤鍙瘉(10120170008)   缃戠粶浼犳挱瑙嗗惉鑺傜洰璁稿彲璇�(0107190)  浜琁CP澶�18036557鍙�

浜叕缃戝畨澶� 11010202009785鍙�

别把竞业限制变成职业“枷锁”

2023-03-31 07:15 来源:南方日报 高维

  “我一个普通推销员,签哪门子竞业协议!”据报道,北京的王女士在入职前,被公司要求签订竞业协议。按照协议,她一旦离职,不得进入同类型公司或竞争对手企业,否则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引发社会关注。

  竞业限制的立法本意,是平衡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利益。如互联网、高端制造、金融等行业,由于普遍技术壁垒高、竞争激烈、人才流动频繁,为避免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泄露,企业有限度地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同时支付相应补偿。基于权责对等原则,这种要求合情合理。

  然而,竞业协议的滥用势头亟须重视。多个方面均有体现:一是限制主体滥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现实中,部分企业却要求全员签订,甚至保安、厨师、剪发师都曾被竞业限制;二是限制范围滥用,协议中对核心竞争领域大而化之,所规定的竞争企业囊括了同行业的几乎全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三是限制手段滥用,为了增加谈判“筹码”,部分企业将竞业协议当作了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或是声称员工不签协议就不开离职证明。

  这样的“霸王条款”,俨然成了打工人的职业“枷锁”。暂且不论它的实际法律效力如何,企业手握一纸协议发号施令,本就违背了公平原则;一把莫须有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悬于员工头顶,带来的困扰是实实在在的:是支付违约金还是换个行业?员工一旦萌生去意,就不得不有所顾虑。

  人才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强留只会造成“多输”。从企业发展来看,用不当手段限制员工流动,难免削弱其工作积极性,最终反噬自身声誉;从人才效用来看,那些不应宽泛地被“圈”住的人,明明能在本行业继续发光发热,却可能被迫要另起炉灶,显然违背竞业限制初衷。事实上,哪怕基于合理的商业保护目的,有些国家或地区也并未允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涉及的要点繁多,目前存在模糊地带,压缩其被“随意发挥”的空间,法律追责要进一步细化、长出“牙齿”来。比如,在新旧用人单位“竞争关系”认定方面,“原万得员工跳槽被索赔200万元”案件二审改判,传达出清晰信号:不单看纸面上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综合判断;在适用对象方面,作为一个兜底性表述,“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何认定,不能企业自己说了算;对滥用竞业限制、胁迫劳动者等侵权现象,也要强化监督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好聚好散,也是一种格局。“竞业限制”不是“就业限制”,用人单位的手,可别伸太长了。

(责任编辑:武晓娟)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