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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身份探微

2023年02月21日 07:59   来源:深圳特区报   赵鑫

  引子:数字身份是指数字化方式呈现的身份。作为“连接着人类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唯一沟通桥梁”,数字身份拓展了人际交往的时间和空间,拓展了人的自由的边界,形成了各种新型的法律关系。但与此同时,技术的发展也给人带来了在虚拟世界中的种种“身份危机”。如何把握数字身份,并寻求相应的规范方案,成为当下数字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命题之一。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数字身份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汇予以汇编。

  对数字环境下人的身份建构的自主性和完整性加以保护

  陆青在《社会科学辑刊》2022年第6期《数字身份的多元面向及其法律保护》一文中认为,数字身份法律保护的重心在于对数字环境下人的身份建构的自主性和完整性的保护。换言之,就是要通过彰显数字时代个人的身份权益,以化解数字技术的不当应用可能带来的种种身份危机。但与此同时,数字化方式的自我呈现,不仅依赖于数字技术本身的发展,同时还关乎公私法层面多元利益的平衡问题。因此,完善数字身份的法律保护,还需要结合数字身份的不同面向,针对不同的权利诉求给出更有针对性的回应。

  在身份识别面向上,现行法的规范重心始终是确保数字身份的可信和安全。一方面,法律调整的手段和机制始终是围绕着现实主体所展开的。只有明确了网络行为背后的现实主体,才能在法律上确立相应的权利义务的承载者。在此意义上,身份信息被采集得越多,个人身份识别的可信度就越强;另一方面,身份信息被过度采集以及非法利用,不仅会给作为身份采集对象的个体带来人身和财产上的安全隐患,也会给社会治理造成诸多难题,因此需要平衡可信和安全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

  为数字身份配置民事权利

  肖潇在《兰州学刊》2021年12月《论数字身份的民事权利配置》一文中认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是构建以数字信任为基础的数字身份。不同于法定身份,数字身份是由数据和信息组成,以数字形式存储和传输的新型身份形态。数字身份的治理面临如下难题:数字身份虚拟性导致侵权法介入困难、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假名性导致了网络空间的不信任、现行法中关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难以契合以数字身份为核心建构的新型网络互动模式。因此,应当通过网站经营者利益的让渡、最大化平台自治约束力、建构数字身份的主体性等途径,为数字身份配置民事权利。具体而言,个体凭借在特定社群中建立的数字身份形象,能够享受人格尊严、获取人格自由,数字身份对应的数据潜在财产利益、数字身份积极财产利益、数字身份消极财产利益等构成数字身份的财产利益能够得到保护。

  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的可信数字身份发展

  于锐在《信息安全研究》2022年第9期《各国数字身份建设情况及我国可信数字身份发展路径》一文中认为,我国地域广阔,网民数量世界第一,互联网业态、模式丰富,数字经济、数字政务、数字城市快速发展,数字身份体系建设必须要适应中国国情。既要考虑线上业务也要顾及线下应用;既要满足便捷操作也要保证应用安全;既要服务国内网民也要支持境外用户;既要满足近期互联网需求也要为数字身份体系长远建设打好基础;同时要兼顾老年人等不会使用智能手机的特殊群体。

  因此需要在充分吸取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利用我国以居民身份证为代表的国家法定基础身份证件和国际标准的机读旅行证件等重要资源,创新应用人工智能、网络安全、数据保护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的可信数字身份发展。

  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是指引技术健康发展的指针

  王敏、胡钰在《青年记者》2022年1月下《“价值镜”:理解数字身份之间的社会交往》一文中认为,我们需要思考的是,数字身份的建构对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意义。不论数字媒介与人的关联将会升级到何种程度,数字身份的构建和治理始终都要有利于人的生存与发展。一方面,以数字身份为代表的“身份镜”,可以是“我”,反映出“我”和他人的关系;另一方面,数字身份是人为的技术形式,是虚拟空间的存在符号,其意义决定于现实空间的状态。在个人交往与商业活动中,都要坚持理性、有序的原则,尤其是不能把技术上升到决定性地位,忘记了“价值镜”的基本判断,即人的现实性存在和社会性关系。不论技术如何发展,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都是指引技术健康发展的指针。(栏目主持:赵鑫)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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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数字身份配置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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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需要在充分吸取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利用我国以居民身份证为代表的国家法定基础身份证件和国际标准的机读旅行证件等重要资源,创新应用人工智能、网络安全、数据保护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的可信数字身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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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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