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私设“景点”,隐患多多

2022年09月21日 07:30   来源:工人日报   何勇海

  据央广报道,近年来,一些地方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私设“景点”,违规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地今年9月至11月开展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景区景点显然不是想设就能设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该条例还规定了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和程序。各省市区制定的本地《风景名胜区条例》,也对景区景点的设立作出了明确规定。而私设“景点”,显然与上述规定和要求相违背。

  具体来说,私设“景点”,往往不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等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各地设置景区景点应进行必要的规划,包括旅游业发展、监督管理方面的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还有拟设立景区景点的详细规划。否则难以保障所设景区景点的出游安全以及资源、生态和文物安全。

  在旅游服务方面,私设“景点”极有可能因不具备正规景区的条件而出现安全漏洞。近年来,有的网红景点曾发生野泳溺亡、突发山洪等事故,有的野游乐园设施坠落……此外,私设“景点”的旅游服务往往不规范,可能滋生诸如虚假宣传、欺客宰客等行为,进而破坏旅游市场秩序、损害游客合法权益。

  可见,文旅部针对私设“景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是保护资源、生态和文物安全的需要,是促进各地旅游业健康发展、科学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捍卫相关法律法规尊严,保障广大游客合法权益的必须。

  整治私设“景点”问题,首先要压实地方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对辖区内是否存在私设“景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私自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等问题,相关部门应不难发现,重要的是,发现之后要有真作为,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试图蒙混过关。

  其次,要严管旅游推广平台。如今,一些网络平台上充斥大量“未开发景区”“小众旅游目的地”等文章,往往无任何安全提示。对此,发布者有安全提醒义务,平台有内容审核义务。强化这些义务,也是从源头上减少相关隐患和风险。

  此外,消费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某些野景点套路多、风险大,切莫盲目跟风打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相关破坏行为。

  景点可能是私设的,但资源和安全是公共的。以生命安全、生态文明的名义,人们应当合力抵制不合规的旅游开发行为。

(责任编辑:邓浩)

分享到:
延伸阅读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

私设“景点”,隐患多多

2022-09-21 07:30 来源:工人日报 何勇海

  据央广报道,近年来,一些地方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私设“景点”,违规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地今年9月至11月开展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景区景点显然不是想设就能设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该条例还规定了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和程序。各省市区制定的本地《风景名胜区条例》,也对景区景点的设立作出了明确规定。而私设“景点”,显然与上述规定和要求相违背。

  具体来说,私设“景点”,往往不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等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各地设置景区景点应进行必要的规划,包括旅游业发展、监督管理方面的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还有拟设立景区景点的详细规划。否则难以保障所设景区景点的出游安全以及资源、生态和文物安全。

  在旅游服务方面,私设“景点”极有可能因不具备正规景区的条件而出现安全漏洞。近年来,有的网红景点曾发生野泳溺亡、突发山洪等事故,有的野游乐园设施坠落……此外,私设“景点”的旅游服务往往不规范,可能滋生诸如虚假宣传、欺客宰客等行为,进而破坏旅游市场秩序、损害游客合法权益。

  可见,文旅部针对私设“景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是保护资源、生态和文物安全的需要,是促进各地旅游业健康发展、科学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捍卫相关法律法规尊严,保障广大游客合法权益的必须。

  整治私设“景点”问题,首先要压实地方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对辖区内是否存在私设“景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私自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等问题,相关部门应不难发现,重要的是,发现之后要有真作为,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试图蒙混过关。

  其次,要严管旅游推广平台。如今,一些网络平台上充斥大量“未开发景区”“小众旅游目的地”等文章,往往无任何安全提示。对此,发布者有安全提醒义务,平台有内容审核义务。强化这些义务,也是从源头上减少相关隐患和风险。

  此外,消费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某些野景点套路多、风险大,切莫盲目跟风打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相关破坏行为。

  景点可能是私设的,但资源和安全是公共的。以生命安全、生态文明的名义,人们应当合力抵制不合规的旅游开发行为。

(责任编辑:邓浩)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