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由一瓶过期酸奶引发的风波。
据泾渭视频报道:近日,在浙江宁波,顾客小李在超市买了一瓶标价4.9元的酸奶,结账后发现,酸奶保质期截至当晚8点28分,而结账时间为8点29分。“就算是一分钟,也是过期了呀”,小李提出索赔1000元的要求。但超市却表示,“退货可以,赔偿没有”。小李认为,超市没有发现酸奶临期,一直放置到过期,就是超市的责任,遂提起诉讼。经过调解员的劝说,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
在网上,关于这起风波的讨论十分火热。有人认为,作为顾客,小李过于苛刻,过期一分钟也揪住不放,还敢问别人要1000元,最后还真拿了400元,这是借机发财,让人看不起。也有人力挺小李,认为售卖过期酸奶就是超市的问题。临近过期了,超市要打“提前量”,顾客要1000元赔偿,是让商家长点记性。
其实,从法律上看,小李索赔1000元并无不妥。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括过期食品在内,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的确,一瓶酸奶也就值几块钱,但消费者可以据此要求经营者赔够1000元。
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显然是为了给消费者“撑腰”。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纠纷属于小额买卖,即便是买一赔一、退一赔三,拿到这笔经济赔偿,对消费者而言,也很难有实质上弥补损失的作用,对生产者或经营者来说,更缺乏震慑和教育作用。《食品安全法》为小买卖设定了小额交易的赔偿“上限”,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现实意义。
不同于义务,个体权利可以放弃。消费者固然可以选择不要这笔经济赔偿,但并不代表努力争取或者拿了这笔钱就不合时宜,就不那么“高尚”。小李向出售过期酸奶的超市索赔,从客观上讲,给其他公众昭示了维权路径,也教育了商家规范经营,这是一举多得的维权做法。反倒是,如果消费者对危害自身权益的违法行为熟视无睹,任凭权益被他人侵蚀,这样的“鸵鸟”做派和“短视”行为,才更不利于其他公众。
人类文明的历史,就是一部权利觉醒的历史。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以史上最严的标准规制违法行为。但是,与立法的突飞猛进相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还没有跟上。老实说,在现实生活中,买到过期商品的并非少数,但并非人人都有小李那样的勇气和能力,为合法的权利而斗争。从这个意义上讲,小李为过期酸奶索赔千元的行为其实具有一定进步性。(作者为法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