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法定权利不能被不公平格式条款掏空

2022年08月24日 09:08   来源:深圳特区报   然玉

  清仓商品是否支持七日无理由退换货?对于缺货、价格标示错误等情况,商家有权自行取消订单吗?根据近期网络购物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调查,中消协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几类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其中专门强调,远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法定权利,经营者不能以“清仓”“尾货”“特殊商品”等名义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

  “尾货不退”,几乎算是一种市场潜规则了,不少消费者对之早就司空见惯,甚至误以为这是零售行业的通例。久而久之,这使得消费者拥有的法定“退货权”无法得到完整兑现。不少商家藉此投机取巧、损人自利,客观上扰乱了市场的规则秩序。

  应该说,“清仓不退货”惯例很具有迷惑性。因为“清仓货”相对比“标品”都是要便宜不少的,不少商家以此为条件,来明示、暗示、诱导买方“不得退货”;某些消费者自认为得了便宜,也就乖乖配合了。这貌似是你情我愿,但其实在法理层面是存在“硬伤”的。须知,无理由退货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是不可以通过合意排除的。换而言之,就算买卖双方达成某种交易,这一权利也是不能否定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放弃退货”,但不可以“放弃退货权”。

  至于说商家拒绝退货,更是赤裸裸的违法。“清仓低价出售,售出概不退货”,此类口头约定或者格式条款,本身就是无效合同——此举明显限缩了消费者的退货权,故而本身就是不成立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少数特定商品,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包括“无理由退货权”之内,所有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权利,都应该是稳定完整的、不折不扣的,是容不得讨价还价、便宜行事的。现实中,各式各样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长期以来正在蚕食、扭曲、掏空消费者的法定权利,这显然是必须充分警惕,予以系统治理的。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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