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误读“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2022年08月18日 09:09   来源:羊城晚报   王石川

  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据报道,近日,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前期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将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这份《指导意见》将从8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消息一出,叫好者有之,质疑者有之,乃至还有一些反对的声音。比如个别网友称:“那就是有法不依了?”“这是鼓励违法行为了?”“说好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呢?”这些声音很有代表性,但充满着误读,经不起推敲。

  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非上海的“创举”,而是于法有据。《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今年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规范交通、税务、应急等领域执法,科学制定裁量基准,对轻微交通违法、一般交通违法初犯偶犯等更多采取警告方式,慎用或不适用罚款,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由此可见,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是不讲法,而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彰显法治精神。

  近年来,多地都在践行这一规定。比如,广东公安机关自2021年7月1日起,对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对10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首次违法给予警告处罚。再比如,此前有报道称:“近两年来,江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形势,先后对6000余家轻微违法经营者实施免罚”。早在2019年,上海率先开展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探索,推出了国内首份省级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如今,上海印发《指导意见》,意味着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适用的领域越来越多,也意味着在长达3年的实践过程中,上海积累了丰富经验,完全有理由全面推进。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9年3月15日首份清单实施,至2022年8月14日,上海市已适用清单对5000余家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如果以单行法罚则的最低罚款金额来计算,减免的罚款金额就超过5.95亿元。也许,并不能简单以减免了多少罚款金额来衡量一项制度是否可行,但可以确定,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可实现多赢。正如上海有关人士所称,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在减少企业经济负担,避免企业因轻微违法背上“信用污点”,在体现“有温度的执法”等方面,都有积极的促进意义,对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厘清的是,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是乱开口子,更不是挑战法律尊严。不予行政处罚,有几个前提,比如是轻微的违法,再比如没有造成危害,此外,还要积极改正。举个例子,身为一名广东车主,你在机动车上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按说可以对你处罚。但是广东出台规定,这种交通违法行为是轻微的,只要改正了可不予处罚。像这种规定,既尊崇了法治,也彰显了执法温度,对车主也有警示意义,何乐而不为?难道非得对车主依法狠狠执罚,才能体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人担心,在执法过程中,会否出现该罚而不罚,若有人利用政策的善意徇私舞弊怎么办?对于这种担心,相应的制度设计已有安排。据报道,对执法部门而言,不予处罚并不是免予调查取证,恰恰相反,《指导意见》要求执法部门要更加重视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相关配套完善了执法办案系统,以实现检查记录留痕、全市信息共享、不予行政处罚记录查询等。也就是说,罚或不罚,不能拍脑袋,都得有依据。

  其实,那些担心有法不依的网友,更应该担心的是一些执法人员以法重罚。再举个例子,此前有报道称,合肥一些餐馆因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售卖凉拌黄瓜,分别被罚5000元,备受诟病。超过经营范围售卖凉拌黄瓜,确实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罚是没问题的。问题是,《行政处罚法》设有“首违不罚”的条款,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在民众谋生艰难的语境下,非要依法处罚,未免不近人情,缺乏应有的执法温情。

  上海发布《指导意见》,值得点赞。可以预料,随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全面推进,广大中小微企业和相关人员将获得更多的容错纠错空间。从根本上说,这是对法律真谛的精准把握,不仅有利于塑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更能带给公众更丰富的法治获得感。

  (作者是北京知名时事评论员)

(责任编辑:臧梦雅)

精彩图片

莫误读“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2022-08-18 09:09 来源:羊城晚报 王石川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