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技能人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是我国产业升级和产业链提升的人力资源保证。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具体要求。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关键之一在于加快完善、落实高技能人才的激励政策体系。
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传统观念、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下,目前,部分技术工人仍面临劳动工时长、环境差、风险高,以及工资待遇低、职业荣誉感不强等问题。
第一,我国高技能人才工资待遇一直偏低。调查显示,企业员工的工资收入、福利待遇与岗位职务或技术职称挂钩,生产一线技能人才的岗位等级一般比管理、工程技术岗位低,收入和福利待遇均相对较低。目前,不少企业未按照技能等级对生产岗位进行细分。企业自行按照岗位性质、薪点等标准划分等级,未区分技术技能水平的高低。同时,技能岗位津贴制度执行力度不足,很多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仍未享受到较高的津贴待遇。
第二,技能人才职位上升难度较大。一是企业内部干部、工人双元化管理体制还没有彻底打破。虽然制度上提倡不唯身份、不唯学历,但一线技术工人任用到管理岗位、中层干部岗位的仍然较少。二是技术管理与高技能岗位双向互通困难。虽然国家已出台相关的贯通政策,但从目前实践看,高技能人才担任技术管理职务,进入技术管理序列仍较困难。三是技能岗位纵向晋升制度不健全,上升空间存在“天花板”。
第三,技能人才岗位的吸引力较小。虽然近年来技术工人的待遇有所提高,但“学而优则仕”“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等传统观念仍然存在,从事工业生产的技术工人等同于苦、脏、累的思想仍根深蒂固。加上现阶段技能人才在整体待遇、工作环境、个人提升空间等方面与其他行业仍存在差距,导致很多年轻人不愿进工厂当工人。
完善我国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多部涉及激励高技能人才的政策。据笔者初步统计,2001年以来,有30余个文件涉及技能人才激励。这些政策中既有综合性政策,也有专项政策和具体政策,从福利待遇、奖励机制、收入分配、职称职级等方面,多维度、多层次提高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
但从多年的实施情况来看,目前,社会上还没有形成良好的落实措施和激励机制,导致这些政策在落地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阻碍。一是缺乏系统性的专项激励政策。各项措施散布在不同的文件中,且很多不是文件的核心内容。二是缺乏精准性的企业实施细则。不同地区、不同企业落实程度各不相同,实施进程不够统一。三是缺乏确定性的评价考核办法。一些政策发布后,由于缺乏统一标准,难以进行评价考核。
树立正确人才观,营造人人皆可成才的良好环境,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要继续不断完善激励机制。
第一,健全高技能人才的激励政策体系。参考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等现有制度,制定专门的技能人才激励制度。一是更好落实国家现有激励政策。系统设计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或操作细则,确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发展的配套激励政策体系。二是创新高技能人才激励工作手段,加大激励力度,加强国家和地方的统筹协调。三是重视对激励措施的监测评估。加大对地方政府高技能人才激励措施的督导规范力度,妥善解决激励不足和激励不公等问题,对相关工作进行科学评估。
第二,不断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岗位吸引力。一是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结合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职业教育活动周等重大赛事、活动,广泛宣传高技能人才先进事迹。二是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提升技术工人职业发展空间。三是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在各级各类表彰中的倾斜力度,引导全社会确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观念,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鼓励更多年轻人走技能成才之路。
第三,完善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一是落实提高技能人才待遇的相关政策,结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二是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试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制,鼓励企业制定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三是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
第四,抓紧清理针对技能人才的歧视性制度。一是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的制度,打破职业技能等级和专业技术职务之间的界限,解决技术工人发展“天花板”问题。二是扩大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领域,推动融合发展。三是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取消用人和人才流动中的单位、部门、学历、性别等限制。推动落实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不断提高技能人才的收入水平和社会地位。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社会工作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