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光污染首次入法,让光污染不再“风光无限”

2022年07月25日 07:39   来源:红网   吴睿鸫

  7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光污染治理是此次修法重点之一,填补了这方面法规空白。(7月21日《北京青年报》)

  光污染是继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等污染之后,社会各界备受关注的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源。它不仅隐藏了满天星斗,人为增加了能源消耗,打破了自然环境的平衡,也会影响人们的视力,甚至会严重损害生命健康。

  基于这一背景,上海市将光污染入法,从光污染对市民日常生活影响较大的方面重点做出重大修改,设置了城市照明源头管控、照明限值技术要求、居住环保等条款,以此来保障光污染不再扰民。

  纵观新《条例》,对光污染所有涉及居民日常生活的“源头”,主管单位以及处罚标准,均做出具体清晰的规定。譬如,在居民住宅区及周边设置照明光源时,要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光照射向住宅居室窗户外表面的亮度、照度;又如,禁止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又如,在外滩、北外滩和小陆家嘴地区因营造光影效果确需投射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合理控制光照投射时长、启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为了让光污染治理取得成效,新规首次还明确了对光污染的具体处罚标准。对于违规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直以来,我国并没有针对光污染的专门立法。尽管北京、深圳、杭州等多个城市先后出台了照明设施或景观灯的管理规定,做出不少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管部门不明确,涉及市场监管、电力等多个职能部门,经常遇到推诿扯皮的现象。再加上没有法律法规约束,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且无明晰的处罚手段,即便遇到市民投诉光污染事件,只有用“和稀泥”的办法,通过协调、调解,来平息争端,破解民怨。

  要想真正实现让光污染不再扰民,一方面,要强化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于造成光污染的单位或责任人,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条款,严厉查处并予以经济处罚。同时,要加强光污染入法宣传。通过多渠道、多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让杜绝光污染成为一种社会各界的自觉行为。

  当然,防治光污染还要从治本做起。作为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与管理进行科学筹划,合理布置光源,加强夜晚灯光的日常管理,禁止销售和使用大功率强光源和激光装置,规范使用反射系数大的装饰材料,对已建成的玻璃幕墙内侧,要有吸光措施,从根源上让光污染不再“风光无限”。

(责任编辑:武晓娟)

分享到:
延伸阅读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

光污染首次入法,让光污染不再“风光无限”

2022-07-25 07:39 来源:红网 吴睿鸫

  7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光污染治理是此次修法重点之一,填补了这方面法规空白。(7月21日《北京青年报》)

  光污染是继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等污染之后,社会各界备受关注的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源。它不仅隐藏了满天星斗,人为增加了能源消耗,打破了自然环境的平衡,也会影响人们的视力,甚至会严重损害生命健康。

  基于这一背景,上海市将光污染入法,从光污染对市民日常生活影响较大的方面重点做出重大修改,设置了城市照明源头管控、照明限值技术要求、居住环保等条款,以此来保障光污染不再扰民。

  纵观新《条例》,对光污染所有涉及居民日常生活的“源头”,主管单位以及处罚标准,均做出具体清晰的规定。譬如,在居民住宅区及周边设置照明光源时,要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光照射向住宅居室窗户外表面的亮度、照度;又如,禁止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又如,在外滩、北外滩和小陆家嘴地区因营造光影效果确需投射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合理控制光照投射时长、启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为了让光污染治理取得成效,新规首次还明确了对光污染的具体处罚标准。对于违规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直以来,我国并没有针对光污染的专门立法。尽管北京、深圳、杭州等多个城市先后出台了照明设施或景观灯的管理规定,做出不少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管部门不明确,涉及市场监管、电力等多个职能部门,经常遇到推诿扯皮的现象。再加上没有法律法规约束,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且无明晰的处罚手段,即便遇到市民投诉光污染事件,只有用“和稀泥”的办法,通过协调、调解,来平息争端,破解民怨。

  要想真正实现让光污染不再扰民,一方面,要强化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于造成光污染的单位或责任人,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条款,严厉查处并予以经济处罚。同时,要加强光污染入法宣传。通过多渠道、多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让杜绝光污染成为一种社会各界的自觉行为。

  当然,防治光污染还要从治本做起。作为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与管理进行科学筹划,合理布置光源,加强夜晚灯光的日常管理,禁止销售和使用大功率强光源和激光装置,规范使用反射系数大的装饰材料,对已建成的玻璃幕墙内侧,要有吸光措施,从根源上让光污染不再“风光无限”。

(责任编辑:武晓娟)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