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暑假时,不少在校的学生选择利用这段时间提前感知社会,走进企业实习或做兼职。然而,被欠薪、无福利等权益遭遇“缺斤少两”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少劳动合同,难以认定劳动关系,许多暑期工面临维权难题。(7月7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许多大学生和“准大学生”们热衷于打“暑假工”,从而获取社会经验,赚取生活费,增长见识。这对于学生、企业和社会来说,是一件多赢的好事。然而,少数无良企业往往利用学生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的缺乏,预设“地雷”,侵害暑期工合法权益。
其一,不签合同。一些企业以暑期工是学生为由,不与其签订书面合同。面对这种情况,暑期工多数也会选择接受,殊不知为日后维权埋下了巨大隐患。诚然,学生在校期间受学校管理,服从学校安排,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在本质上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是冲突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过,尽管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但暑期工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地点、支付报酬方式、劳务范围等。如果不能签订书面合同,则应通过聊天记录或者录音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权益受损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其二,扣押证件。一些企业以暑期兼职时间太短为由,要求扣押暑期工的身份证、学生证,并承诺用工到期后归还。这其实是一种套路,如果暑期工对工作不满意想提前离职,企业手里的证件就成了制约暑期工的“法宝”。对此,《身份证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法》也专门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对于企业的无理要求,暑期工可以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
其三,受伤不管。近年来,一些暑期工打工期间不慎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校大学生不具备有合法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暑假打工不算就业,与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畴,不能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往往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尽管不以就业为目的,但暑期工仍受《民法典》关于劳务关系的相关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暑期工应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要求其承担应负的责任。
面对暑期工权益频频遭遇“缺斤少两”,社会各方应共同努力,用法律帮暑期工“排雷”护航。首先,学校应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做到学法、守法、用法。尤其在寒暑假到来之前,给有意兼职的学生上一堂岗前法律培训课,指明常见的侵权陷阱,引导暑期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其次,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企业雇佣暑期工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