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现共同富裕的几点思考

2022年06月28日 13:01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周绍朋

  [摘 要]   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面临的一项重大历史性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握发展阶段新变化,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现在,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现实选择。同时又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本文结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实现共同富裕的论述,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实现社会主义的共同劳动为基础、创新社会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等几个方面谈对实现共同富裕的思考。

  [关键词]    共同富裕;基本经济制度;共同劳动;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453(2022)06-0015-07

  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面临的一项重大历史性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握发展阶段新变化,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现在,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 [1]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现实选择。同时它又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不是一蹴而就就能实现的。本文拟结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实现共同富裕的论述,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实现社会主义的共同劳动为基础、创新社会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等几个方面谈谈对实现共同富裕的思考。

  一、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与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密切相关。但绝不是一个单纯的分配问题,而是一个涉及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社会生产、再生产全过程及全局性的根本问题。因此,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才能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它概括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概括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然而,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和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这种概括越来越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这一客观情况,《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一起并列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容,形成了“三位一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 [2]就实现共同富裕而言,则从所有制结构、分配方式和经济运行机制等多方面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三位一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体系中,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基础,它对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着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社会的收入分配形式,同时,社会的收入分配形式又是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具体实现。也就是说,所有制结构决定分配结构,分配结构是所有制结构的实现。只有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才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同时,只有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也才能建立起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总之,只有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才能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制度保证和物质基础。

  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归根结底,就是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大力发挥公有制经济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同时要强调先富带后富、帮后富,重点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靠偏门致富不能提倡,违法违规的要依法处理。” [3]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就有一个如何看待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非公有制“资本”,如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积极性问题。这涉及一系列复杂的理论、政策和实践问题。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就有可能,甚至必然会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拉大收入分配的差距。但只要这种差距是合法的和合理的,是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所能够承受的,是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就应当给予认可和保护。如果这种差距过大,超出了经济社会承受的范围,就应当通过各种政策加以调节。当然,如果这种差距是由于某种非法的行为造成的,就应当坚决给予打击。但不能因为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会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拉大收入分配的差距,就否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否定“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方针。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就有一个如何看待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资本”问题。所谓资本,就是用于投资得到利润的本金或财产,是人类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各种社会资源的总称。按照马克思《资本论》中的分析,资本就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任何资金或资产,一旦以盈利为目的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就转化为资本。马克思这里所说的资本,指的是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用来剥削工人的资本。因此他说:“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4]正是由于这一点,改革开放前,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我们一般是不采用“资本”这一概念的。直到改革开放后,我们要进行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才逐步引进了“资本”的概念,以便使其能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所用。由于我们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的资本主要是国有资本,因此,国家就设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并且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顶层设计中,提出并实施了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国有资本归国家所有,因此它所产生的利润归国家和全体人民占有和使用。至于非国有资本,则归各类资本的所有者所拥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这些非国有资本和非国有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但既然是资本,就具有资本的基本属性,如赚取利润是必然的,否则,也就不称其为资本了。此外,如果监管不力,还有可能会出现无序扩张、野蛮生长、侵犯社会和员工利益等现象,这些都需要通过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加以限制、规范和处置。有了“资本”,就很难回避“资本家”的概念。所谓资本家,简单地说,就是拥有资本并获取利润的人。由于国有资本属于国家所有,被派往国有企业从事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的人员,就被称为国有企业家。至于那些拥有私人资本并投资经营私有企业的人,也就相应地被称为民营企业家,而不称其为“资本家”。其实,资本、资本家和企业、企业家是两对具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近期,有人把某些非国有经济知名人士称为企业家,而把另一些人则称为资本家,这种称呼是不准确、不科学的。总之,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我们党的既定方针,任何不利于这一方针执行的言行都是错误的。可以肯定,在现阶段如果不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仅不能实现共同富裕,而且还会造成社会就业的巨大压力,使一部分人丧失工作岗位,失去收入来源。

  二、必须把共同富裕建立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统计学家威廉?配第认为,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和劳动是社会财富的真正来源。马克思主义认为,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没有人类劳动,就没有商品(产品)和价值,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财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了未来社会“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构想。他指出: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5]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实际上指的就是在自由人联合体的基础上,所建立的个人与社会联合起来的所有制。这种自由人联合体下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既能保证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使劳动者真正能够为自己而共同劳动,又能够冲破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从而冲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束缚。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每个劳动者都拥有劳动的权利。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又为每个劳动者提供了为国家、为集体、为个人劳动的可能性,也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只有建立在劳动者共同劳动的基础上,才能变成现实。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幸福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共同富裕要靠勤劳智慧来创造。” [6]

  将共同富裕建立在劳动者共同劳动的基础上,一方面要使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够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喜好选择自己的工作或劳动岗位;另一方面,还要能够使每一个劳动者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只有这样才能既增加社会财富,又能使劳动者个人获得相应的财富,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物质条件,而这些又都需要通过建立和实行科学的劳动制度、就业政策和培训、激励机制加以实现。

  第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要求的劳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保障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劳动仲裁制度等。其中,劳动合同制度是最基本的劳动制度。劳动合同与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它是每个劳动者走上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必须签署的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关于权利和义务事项的各项条款。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破除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就业由国家统包统揽、工资由国家统级统调的大统一的劳动和分配制度,在国有企业曾全面开展了被称之为“破三铁”的三项制度改革,即人事制度、劳动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这种改革一方面大大发挥了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为建立现行的劳动制度奠定了基础。当然,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造成了一些职工的下岗。20世纪90年代初,理论界曾对到底建立什么样的劳动制度才能既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又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进行过深入讨论。笔者与著名经济学家蒋一苇教授于1992年11月10日在《经济日报》上联名发表了《评我国现行企业劳动制度》一文,指出当时的企业劳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完全符合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利于发挥职工的主人翁精神,不符合现代企业管理的一般原理,并提出了改变劳动合同的基本形式,突出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实行正式工、合同工和临时工相结合,并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和意愿在不同的用工形式之间进行转换的建议。[7]现在看来,这些建议对于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是有积极意义的。

  把实现共同富裕建立在劳动者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劳动制度中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中的合法权益。这种地位和权益必须在国家的劳动制度,特别是劳动合同制度中得到具体体现,为此就需要对现有的劳动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

  第二,要实行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实现共同富裕建立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就必须能够保证劳动者的充分就业。只有实现充分就业,才能使每个劳动者都能取得相应的劳动收入,从而把共同富裕建立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之上。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斗争中,党中央、国务院把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分别置于“六稳”和“六保”之首,就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就业的重视。

  保证劳动者充分就业,就必须实行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优先战略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具体国情制定的一项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的一项重大战略。积极的就业政策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一项长期经济社会政策。所谓就业优先战略,就是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的时候,要把促进和实现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放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措施的优先位置。在选择不同的发展战略和不同的发展路径时,要更加注重选择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发展路径,当就业目标与其他目标发生矛盾时,其他目标要服从就业目标。在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实现就业目标时,要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把实现就业目标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最近几年,《政府工作报告》在处理就业和其他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关系时,实际上就是这样做的。所谓积极的就业政策,就是宽松、灵活有利于就业的政策。要根据经济结构、就业形势和就业重点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充实和完善各项就业政策与就业方式,并加强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策措施与就业政策的协调与配合,特别是要加大公共财政对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加大财税、金融对就业的扶持力度,大力扶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在通过各项政策措施努力解决好一般人员就业的同时,还要对残疾人、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体的就业给予特殊政策支持,对接收他们就业的单位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或税费方面的优惠。通过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把社会统计失业率(包含摩擦性失业)控制在尽可能低的水平。解决好就业问题,就可以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要健全对劳动者的教育培训和激励机制。把共同富裕建立在共同劳动基础上,除了完善劳动制度和就业政策外,还必须健全对劳动者的教育培训和激励机制,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提升全社会人力资本和专业技能,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增强致富本领”[8]的要求,并充分发挥广大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国家和社会层面,要不断完善和提升国民教育和成人教育体系,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基本素质和就业、创业、创新能力;各级政府要通过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颁发“五一劳动奖章”、评选“三八红旗手”等,奖励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者,积极营造劳动伟大、劳动光荣的氛围。在企业层面,要把职工个人的成长、职业生涯和企业的发展密切结合起来,通过表彰先进、强化培训、合理使用、职务晋升、增加薪酬等各种方式强化对员工的激励,使他们在为企业、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同时,也为自己获得更多的荣誉和经济收入,成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的劳动者。

  三、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创新社会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

  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社会主义“三位一体”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为实现共同富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制度基础。但是如何具体地贯彻落实这一基本制度,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创新。

  人们通常说,社会主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因此实行按劳分配;资本主义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因此实行按资分配。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准确、不科学的,因为这里所说的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所分配的对象是不一致的。按劳分配所分配的对象是“必要劳动时间”生产的产品,而按资分配所分配的对象是“剩余劳动时间”生产的产品,二者没有可比性。法国经济学家萨伊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概论》中曾提出了经济学中“三位一体”,即“资本—利润,劳动—工资,土地—地租”的分配公式。[9]当然,这是为资本主义辩护的分配公式 。正如季陶达先生在其中译本序言中指出的,“萨伊认为分配的对象是价值,因而他首先说明价值、收入的来源和价值的变动,然后指出分配怎样进行,并分别阐述三要素相对应的三种收入”“这三个要素所有者由于它们的服务而取得相应的报酬 ——工资、利息和地租。这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曾经予以全面分析批判的‘三位一体’的公式:劳动—工资;资本—利息;土地—地租”。[10]“三位一体”公式掩盖了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源泉,抹杀了资本关系的基本性质,是根据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表面现象而制造出来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七篇“各种收入及其源泉”的第四十八章“三位一体的公式”中指出:“资本—利润(企业主收入加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就是把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切秘密都包括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形式。” [11]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还对拉萨尔的“铁的工资规律”的谬论进行了深入批判,并第一次提出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把共产主义分为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指出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只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才能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在讲到按劳分配原则时,他指出:“每一个生产者,在做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给予社会的一切。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 [12]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各项扣除,包括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此外,作为消费资料的部分,还要扣除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等。[13]很显然,马克思所说的“按劳分配”是在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个人消费资料的一种分配形式。那么,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创新传统的分配制度和分配体系,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原则具体化并落到实际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生活中去。

  创新分配制度和分配体系,关键是要调整分配对象,提高劳动参与分配的比重。在现行的分配制度下,无论是国有经济还是非国有制经济,对“必要产品”的分配都是“按劳分配”的,而对“剩余产品”的分配,则都还是“按资分配”的。其最大的区别是,国有经济的“剩余产品”归国家所有,由国家和社会所支配;而非国有经济的“剩余产品”(税收除外),则归非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即股东所有。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情况下,按照这样的分配体系进行分配,要实现共同富裕是比较困难的。要改变这种状况,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调整分配对象,提高劳动参与分配的比重。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时,曾把商品价值W分解为C、V和M三个部分,其中,C是转移的生产资料的价值,V是工人的工资,即劳动力的价格,M是被资本家占有的剩余价值。[14]在传统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实行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劳动者的工资不再是劳动力的价格,而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M也不再归资本家所有,而是归国家,即全体劳动者所有。而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条件下,这一问题就变得比较复杂了。但不管怎样,商品的价值在形式上也还是由C、V、M三个部分组成。这里所说的调整分配对象,就是除了税收(这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扣除的一部分)之外,在剩余的V+M中要提高劳动参与分配的比例。即劳动除了取得工资V,也就是必要产品以外,还要和资本共同参与M,即剩余产品的分配。具体地说,就是在现有的核算体系下,无论是国有经济还是非国有经济,凡是有利润的企业,年终劳动和资本(包括其他生产要素)都要按一定比例进行分红。至于劳动和资本参与分配的比例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只有这样的分配办法,才真正能够体现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基本含义,既更加接近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按劳分配的基本要求,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实际,同时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收入,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当前,一些知名民营大企业所实行的职工持股(干股)、期权制、年薪制、年终大奖和年终分红等就是在企业分配制度方面所进行的有益探索(其中职工干股就是劳动参与剩余产品分配的有效形式),取得的效果总体上看是很好的。当然,要在原有的V+M中提高劳动参与分配的比例,特别是劳动要参与M的分配,就有一个V和M比例关系的科学计算和重新平衡问题,其前提是既要保证国家财力的需要,又要为企业的经济能力所承受。此外,除了对一次分配进行改革、创新外,还要有二次分配、三次分配的改革、创新与配合。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要求,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体系。这个问题十分复杂,既涉及相关基本理论问题,又涉及复杂的实践和具体操作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

  [ 参 考 文 献 ]

  [1][3][6][8]习近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J].求是,2021(20).

  [2]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11.

  [4][5]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

  [7]蒋一苇,周绍朋.评我国现行企业劳动制度[N].经济日报,1992-11-10.

  [9][法]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7

  [10]季陶达.政治经济学概论中译本序言[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7.

  [11]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

  [12][13]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12.

  [14]周绍朋.试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J].经济管理,1986(8).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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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现共同富裕的几点思考

2022-06-28 13:01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周绍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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