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强化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衔接协作,实现全链条打击、一体化网络治理。
互联网时代,公众苦个人信息泄露久矣。明星等公众人物固然是信息泄露的重灾区,每个普通人也都可能随时遭遇。比如,买房登记了个人信息之后,接下去隔三岔五就会接到各种商家的推销电话,令人不胜其烦。
更可怕的是,现代社会是一个大数据的社会,只要在网上留下痕迹,都会产生数据并被收集存储。一旦泄露,个人信息就会面临被“裸奔”的窘境,《楚门的世界》完全可能真实上演,令人不寒而栗。
通常情况下,个人信息泄露除了黑客入侵之外,更常见的是内外勾结、狼狈为奸,公众对这种“监守自盗”的行径尤为痛恨。《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依法打击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工作,可谓切中要害。
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刑法》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的规定虽然很清晰,但因为情节通常比较“轻微”,不太有人会去较真,“内鬼”的违法成本并不高。
为了有效打击“内鬼”,《通知》提出要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开展监督办案,具体包括容易产生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的重点行业;金融、电信、互联网、就业招聘行业中容易产生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风险的重点领域;以及容易受到侵害的老年人、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
值得一提的是,检察机关对“内鬼”的严打早已付诸行动。考虑到出售公民信息的行为同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一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已经在相关案例中对被告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今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获取、买卖明星航班信息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被告人秦某伙同李某出售公务舱舱单以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数千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秦某、李某三年内被禁止从事航空客服代表类职业。一朝泄密,除了坐牢罚款之外,还要面临几年“禁入”,无疑对“内鬼”起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护航个人信息安全,相关企业也要完善行业机制建设,让“内鬼”没有上下其手的机会。否则,一旦出了问题,不仅可能对客户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也会给企业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在个人信息安全面临严峻的挑战的情形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已越来越成为很多人忧心的问题。铲除行业“内鬼”,是筑牢个人信息保护屏障的关键所系,如何进一步做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还需要综合施治,群策群力。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