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其中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其实,只要文身图案不违背公序良俗,就不应对其有偏见或者歧视,但涉及未成年人则应另当别论。
现实中,未成年人文身往往带有较强的盲从性。在不少寻求刺激的青少年心目中,与众不同的文身就是“很酷很帅”的象征。尤其是结交了一批有文身的“兄弟”之后,更会忍不住“轻狂”一把。
文身虽然与犯罪没有直接联系,但确实给一些未成年人带来了不良影响。比如,去年,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梳理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后发现,47名涉罪未成年人中,23人身上有不同程度的文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也曾对39名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调查,发现其中28人有文身,第一次文身的平均年龄为16岁。在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文身甚至成为结成帮派的一种象征,属于某个团伙的人要拥有同样的文身。
未成年人文身,并不必然走上“邪路”,但一时冲动往往会埋下诸多隐患。文身行业的从业人员鱼龙混杂,操作不当不仅容易导致被文身者皮肤受损感染,还可能传播各类疾病。同时,有文身还会对未成年人以后的学业、就业、社交等造成一定影响。而事后清洗不仅费用高耗时长,而且对皮肤的损害大,效果也难以保证。
年少轻狂,留下的很可能是悔不当初。正因为文身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一系列不好的影响,这一问题逐渐引起各界关注,一些地方以地方立法等形式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关部门出台上述办法,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按照“六大保护”的思路,从如何控、如何防相结合的角度推出了一系列举措,以切实解决引导、教育、监管等方面问题。这赢得了舆论普遍称赞,不少公众发出“早该如此”之类的感慨。
毫无疑问,上述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更好地呵护“少年的你”,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未成年人的文身问题。须知,法律明文禁止未成年人抽烟、酗酒、上网吧等,可现实中依然有不少未成年人对此置若罔闻,一些商家为了利益也往往倾向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换言之,父母师长的事先引导,讲清利害关系,让孩子们充分了解文身可能造成的身心伤害以及一系列后续困扰,更显重要。相较于“堵”,做好一些“疏”的工作,同样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