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反就业歧视 立法之外有工夫

2022年03月15日 07:21   来源:经济参考报   张淳艺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高校毕业生超过1000万人,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双一流’高校毕业”、“研究生学历”、“不招女生”、“35周岁以下”、“没有慢性病”……近年来,不少青年尤其是大学生在就业时,往往遭遇就业歧视。

  现行法律、法规中,其实不乏反就业歧视条款。比如,《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现实生活中,就业歧视依然屡见不鲜,成为顽疾。

  究其原因,法律不是万能的,当就业歧视成为一种普遍的“集体无意识”,法律难免陷入“法不责众”的尴尬。根据《就业促进法》,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劳动者在遭遇就业歧视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不愿耗费时间和精力去和用人单位计较。因此,专门制定一部反就业歧视法,固然有必要,但要想全面彻底消除就业歧视,工夫还应下在立法外。

  首先,政府率先垂范。反就业歧视,必须发挥好政府“风向标”作用。多年来,报考公务员的年龄限制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于是,不少企业也纷纷仿效。政府应带头遵循“最少够用原则”,废除不必要的就业门槛,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其次,加强科普宣传。前些年,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往往谈乙肝色变。其实,很多慢性病,既不会传染,也不会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很多慢性病,可以通过药物治疗控制,确保患者正常履行职责。有关部门应加强科普宣传,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疾病,不盲目剥夺劳动者的就业资格。

  此外,社会共担成本。随着三胎政策的放开,企业招聘歧视女性的问题愈发凸显。由于无法预期新招女性生育情况,也不能非法限制其生育,一些企业索性以“本岗位只适合男性”为由拒绝招录女性求职者。这一问题,显然不能单靠立法来解决,必须切实考虑用人单位的合理诉求,通过发放补贴奖励、延长男性陪产假等多种方式,实现生育成本社会共担,解决企业后顾之忧。

(责任编辑:臧梦雅)

鍒嗕韩鍒帮細
延伸阅读
涓浗缁忔祹缃戠増鏉冨強鍏嶈矗澹版槑锛�
1銆佸嚒鏈綉娉ㄦ槑鈥滄潵婧愶細涓浗缁忔祹缃戔€� 鎴栤€滄潵婧愶細缁忔祹鏃ユ姤-涓浗缁忔祹缃戔€濈殑鎵€鏈変綔鍝侊紝鐗堟潈鍧囧睘浜�
銆€ 涓浗缁忔祹缃戯紙鏈綉鍙︽湁澹版槑鐨勯櫎澶栵級锛涙湭缁忔湰缃戞巿鏉冿紝浠讳綍鍗曚綅鍙婁釜浜轰笉寰楄浆杞姐€佹憳缂栨垨浠ュ叾瀹�
銆€ 鏂瑰紡浣跨敤涓婅堪浣滃搧锛涘凡缁忎笌鏈綉绛剧讲鐩稿叧鎺堟潈浣跨敤鍗忚鐨勫崟浣嶅強涓汉锛屽簲娉ㄦ剰璇ョ瓑浣滃搧涓槸鍚︽湁
銆€ 鐩稿簲鐨勬巿鏉冧娇鐢ㄩ檺鍒跺0鏄庯紝涓嶅緱杩濆弽璇ョ瓑闄愬埗澹版槑锛屼笖鍦ㄦ巿鏉冭寖鍥村唴浣跨敤鏃跺簲娉ㄦ槑鈥滄潵婧愶細涓浗
銆€ 缁忔祹缃戔€濇垨鈥滄潵婧愶細缁忔祹鏃ユ姤-涓浗缁忔祹缃戔€濄€傝繚鍙嶅墠杩板0鏄庤€咃紝鏈綉灏嗚拷绌跺叾鐩稿叧娉曞緥璐d换銆�
2銆佹湰缃戞墍鏈夌殑鍥剧墖浣滃搧涓紝鍗充娇娉ㄦ槑鈥滄潵婧愶細涓浗缁忔祹缃戔€濆強/鎴栨爣鏈夆€滀腑鍥界粡娴庣綉(www.ce.cn)鈥�
銆€ 姘村嵃锛屼絾骞朵笉浠h〃鏈綉瀵硅绛夊浘鐗囦綔鍝佷韩鏈夎鍙粬浜轰娇鐢ㄧ殑鏉冨埄锛涘凡缁忎笌鏈綉绛剧讲鐩稿叧鎺堟潈浣跨敤
銆€ 鍗忚鐨勫崟浣嶅強涓汉锛屼粎鏈夋潈鍦ㄦ巿鏉冭寖鍥村唴浣跨敤璇ョ瓑鍥剧墖涓槑纭敞鏄庘€滀腑鍥界粡娴庣綉璁拌€匵XX鎽勨€濇垨
銆€ 鈥滅粡娴庢棩鎶ョぞ-涓浗缁忔祹缃戣鑰匵XX鎽勨€濈殑鍥剧墖浣滃搧锛屽惁鍒欙紝涓€鍒囦笉鍒╁悗鏋滆嚜琛屾壙鎷呫€�
3銆佸嚒鏈綉娉ㄦ槑 鈥滄潵婧愶細XXX锛堥潪涓浗缁忔祹缃戯級鈥� 鐨勪綔鍝侊紝鍧囪浆杞借嚜鍏跺畠濯掍綋锛岃浆杞界洰鐨勫湪浜庝紶閫掓洿
銆€ 澶氫俊鎭紝骞朵笉浠h〃鏈綉璧炲悓鍏惰鐐瑰拰瀵瑰叾鐪熷疄鎬ц礋璐c€�
4銆佸鍥犱綔鍝佸唴瀹广€佺増鏉冨拰鍏跺畠闂闇€瑕佸悓鏈綉鑱旂郴鐨勶紝璇峰湪30鏃ュ唴杩涜銆�

鈥� 缃戠珯鎬绘満锛�010-81025111 鏈夊叧浣滃搧鐗堟潈浜嬪疁璇疯仈绯伙細010-81025135 閭锛�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

反就业歧视 立法之外有工夫

2022-03-15 07:21 来源:经济参考报 张淳艺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高校毕业生超过1000万人,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双一流’高校毕业”、“研究生学历”、“不招女生”、“35周岁以下”、“没有慢性病”……近年来,不少青年尤其是大学生在就业时,往往遭遇就业歧视。

  现行法律、法规中,其实不乏反就业歧视条款。比如,《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现实生活中,就业歧视依然屡见不鲜,成为顽疾。

  究其原因,法律不是万能的,当就业歧视成为一种普遍的“集体无意识”,法律难免陷入“法不责众”的尴尬。根据《就业促进法》,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劳动者在遭遇就业歧视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不愿耗费时间和精力去和用人单位计较。因此,专门制定一部反就业歧视法,固然有必要,但要想全面彻底消除就业歧视,工夫还应下在立法外。

  首先,政府率先垂范。反就业歧视,必须发挥好政府“风向标”作用。多年来,报考公务员的年龄限制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于是,不少企业也纷纷仿效。政府应带头遵循“最少够用原则”,废除不必要的就业门槛,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其次,加强科普宣传。前些年,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往往谈乙肝色变。其实,很多慢性病,既不会传染,也不会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很多慢性病,可以通过药物治疗控制,确保患者正常履行职责。有关部门应加强科普宣传,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疾病,不盲目剥夺劳动者的就业资格。

  此外,社会共担成本。随着三胎政策的放开,企业招聘歧视女性的问题愈发凸显。由于无法预期新招女性生育情况,也不能非法限制其生育,一些企业索性以“本岗位只适合男性”为由拒绝招录女性求职者。这一问题,显然不能单靠立法来解决,必须切实考虑用人单位的合理诉求,通过发放补贴奖励、延长男性陪产假等多种方式,实现生育成本社会共担,解决企业后顾之忧。

(责任编辑:臧梦雅)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