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以前,患者每换一家医院就诊,往往被要求重新做一次检查。被告知的理由不一,有的医疗机构称先前检测不准确、不科学,有的则说是先前的检查不符合医生诊疗病理依据,有的则是为了明确医疗责任,等等。检查结果不互认,导致患者出现重复检查、过度检查情况,加重患者就诊负担甚至影响身体健康。按照四部门此次印发的文件规定,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框架下,重复检查、过度检查现象将得到遏制,诊疗减负成效值得期待。
据报道,为促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在明确检查检验结果范围的基础上,明确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显然,这一思路在执行层面较具可操作性,不仅能够让个别医生不乱来,而且患者自己也可知道哪些检查可以不再做,有利于加强监督。同时,《管理办法》也考虑到了现实情况复杂性,规定了几种可以重复检查的特殊情形,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应看到,统一互认标识和明确互认范围,对于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意义重大。根据《管理办法》,凡是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才可以达到全国范围内互认,而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且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不同地区可以通过签署协议在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基础上,进行地区协议互认。这需要预防另外一种情况——如果医疗机构不满足国家评价指标、未达到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标准,就可以不互认,一些地方医疗机构可能会以凭借没有参与互认协议或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不满足条件为借口,或者干脆拒绝参加检查检验协议等,让自己游离于互认框架之外。事实上,面对检查检验有关收入,有些医疗机构可能不愿意主动放弃这部分利益。这样一来,落实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效果就会打折扣。
因此,落实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须从解决“互认不了”的深层次诱因入手,加快推行统一“HR”体系,即加快互认条件的达标和互认要求的落地。当务之急是督促基层医疗机构按照“HR”标识要求,加入互认协议团体,尽快达到“HR”认定有关标准。操作中,可按照分级分类实施的思路在各地予以推进,这样才有助于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美好期待,实现医疗资源共享,为患者减轻负担。(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许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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