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评的言论界限在哪

2022年01月18日 07:05   来源:南方日报   笃鲜

  考研机构文考网怎么样?2020年4月,研究生张铭(化名)在知乎上写下匿名回答,提到“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被文考网起诉侵犯名誉权。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法院认为该措辞系侮辱或诽谤,一审判决张铭向文考网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原被告双方近日都已提起上诉。

  经此一诉,相信广大网友都对“文考网怎么样”心中有数了。企业乐于收到好评而不愿接受差评,但消费者想看到真实评价,很多人在下单前都会特意翻看差评,汲取前车之鉴。人们也希望真正拥有给差评的言论自由,不必为说真话而惹上麻烦。文考网固然可以通过打官司来维权,但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张铭,个中是非得失值得企业省思。

  企业包容差评或维权到底,说到底属于个体选择,而法院判决对全社会有示范效应,不能不慎重。最高法曾出台司法解释,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除外。具体而言,侵害名誉权包含四个构成要件:行为人违法、受害人名誉被损害、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放在本案,文考网客服曾把说“文考垃圾”的同学微信账号、头像、聊天信息等截图发到500人微信群里,名义上是督促同学“好好说话”,可这种公开宣扬他人隐私并隔空喊话的行为,在公众眼中多半和网暴无甚区别。张铭据此指责网暴并没有捏造事实进行诽谤,形容人“虎视眈眈”更不至于达到侮辱地步。

  要知道,我国各地法院的判例中,“垃圾、无赖”“骗子机构”等言辞都曾被认为可以接受。当消费者觉得权利受到侵害,难免情绪激动口不择言,司法机关采取宽容态度并非偏袒,而是充分考虑事实情理与立法本意,让法律制裁更有针对性——一些恶意差评逾越了言论自由边界,才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实践中,可以从差评者有没有实际购买、差评和交易的次数、差评是否基本真实等方面辨识恶意。消费了课程后不满意于是写一条简短回答,其中措辞略微激烈,这是每个人都有可能做的事。如果被判侵权,大家又该怎样写负面评价呢?

  至于名誉受损,截至2020年10月公证时,张铭的回答只有16个赞同、3条评论,并且已在2021年初被平台删除。难以想象,这条回答是怎么拉低企业社会评价、造成较大损失的。事实上,张铭在知乎回答里还称赞文考网是“方便的好选择”,有关网暴的批评仅针对客服的恶劣态度,如果怀有侵权故意,根本没必要如此有一说一。

  可见,虽然法院有对于言论是否侵权的裁量空间,但在法律和实践中都有规矩可循。令人不解的是,本案一审判决书载明了四个要件,却得出了张铭构成名誉权侵权的结论。只有赞美的自由而没有批评的自由不是自由,听不到中肯批评无法不断进步,双方坦诚而平等地沟通对话才有助于实现利益最大化。如今购物平台上已经封禁了“好评返现”,正确行使差评权成为全社会共同期待,司法裁判能够、也应当发挥好恰当指导行为和引领舆论的作用。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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