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超 闫 晓
[摘 要] 在新时代,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中德治建设的成效得到广泛肯定和关注。这与广大民众长期的实践探索和经验积累有关,也与中央和地方持续有效的政策支持有关。基层德治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需要通过密针细线式的“缝补”和挖潜创新式的优化来解决。这一工作不仅可以为我国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提供新的特色和内涵,而且可以为世界贡献杰出的中国智慧。
[关键词] 城乡基层治理;德治;乡贤理(事)会;党的领导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城乡基层治理中的德治实践既承接传统治理资源又开拓新的治理模式,在基层治理体系中的功能越发彰显、影响日益提升。多种多样的德治创新建基于基层民众的实践探索和经验积累之上,并上升为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措施。本文拟考察我国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中德治的价值定位、实践机制、改进路径和保障系统。
一、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中德治的价值定位
我国城乡基层治理是一个庞大开放的动态体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起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1]全国城乡各地长期以来持续在“三治融合”的方向上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创新,德治也在新时代展现出自己的特征和功能。
(一)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中德治的特征和功能
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中,德治的特征是什么,实践领域和学术界有不同的归纳。道德作为一种精神现象和心理力量,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软性的、主要依靠自律的规范功能。当它成为一种治理模式,往往具有低成本、潜显结合运行、持续绵久的社会特征。所谓“低成本”指的是,比起法治和自治较强的外在强制力,德治主要借助社会个体心理的力量,因而直接明显的社会成本不高;所谓“潜显结合运行”指的是,虽然德治存在公开运行的内容,但还有一部分内容以别人看不到的形式运行,有时潜运行的力量更为强大;所谓“持续久”指的是,德治的功能展现有一个较大的“长尾”,也就是说如果条件允许,容易出现积少成多、久久为功的效果。有必要指出的是,这三个特征都具有一定的相对性,或者说偶尔也有相反的情况存在。关于德治的功能学界也有不同认识,“德治为基”[2]是较为流行的一个说法。这当然是可以成立的,但“德治如何为基”需要进一步申说。从当代中国实践来看,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中德治具有以下功能。第一,能够低成本地解决社会争端,促进社会和谐。第二,能够润泽干部群众身心,提升干部群众素质,有利于社会治理的顺畅实现。第三,能够为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划定道德界线,用软性力量限制这些行为的发生。第四,能够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推动良好社会秩序无碍且有机地实现。也就是说比起法治和自治,德治在更为基础、更为前期的环节发挥治理作用。
(二)城乡基层治理资源的变化和社会道德状况的变异需要创新和强化德治方式
改革开放推动我国城乡基层治理发生了巨大变异,治理领域扩大,治理内容复杂化,许多传统治理方式作用弱化,治理资源不足几乎成为基层的常态,[3]无论是人力资源还是物力资源,无论是城市基层还是农村基层,资源匮乏的现象都在一定程度存在。借助传统资源并在民间自然生发而出的“德治”方式,经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之后可以为应对这些变化提供新的模式。同时,城乡基层治理的道德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来自传统社会和革命传统的道德资源正在发生功能减弱,[4]新的道德资源开始出现但尚未成熟,社会道德规范出现了明显的调整,网络社会的到来进一步推动道德的开放性、个体性程度的提高、规范性的降低。在道德秩序出现动荡和调整的过程中,创新强化积极的德治方式可以给予应对和引导。正是由于新时代社会基层治理环境和道德资源的变化,在运用德治形态来应对的同时,也需要不断创新和改进。
(三)德治可以发挥单纯的治理功能
道德作为一种单纯的治理方式自古就存在,我国历史上的儒家对此给予甚多论述并寄于较高期望。虽然其历史成就值得探讨,[5]但在今天仍然可以充分地予以开发和运用。这要求把道德作为一种治理资源、治理场域和治理方法共同发挥作用。其中的关键是,治理者可依靠自己的道德权威低成本地推动治理过程、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积极的治理效果;人们可依靠自己的道德素质更好地接受治理秩序、履行责任、参与治理过程。在理论上和极少的历史实例中,单纯的德治确乎存在且得到人们的久远褒扬。
(四)德治可以弥补自治和法治的不足
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已经有长达70年的历史,但是无论从机构到制度再到人员队伍都有需要提升之处。与此相伴随,我国基层法治工作有时存在法条建设滞后、执法效果不佳、民众法治素质仍显不足等问题①。而且,就法治本身来说,较高的交易成本和“靶向”治理的特点有时使它存在失效的情况,对于城乡基层一些较小纠纷尤其如此。通过强化德治的方式可以弥补和解决自治和法治中存在的不足,在自治和法治功能不足的社会空间中发挥作用。从我国的基层实践来看,德治对于自治和法治不足之处的补充是明显的。这也是其被发现并推广运用的根本原因。有的学者考察了浙江德清的乡贤参事会后指出,“相对于‘自治’与‘法治’,‘德治’的补位作用使其在‘三治’体系中举足轻重”,“乡贤参事会成为该运行机制中的核心力量,沟通‘自治’与‘法治’,填补两者之间的空隙,弥补‘自治’与‘法治’不足”。[6]作为“三治融合”发源地的浙江桐乡通过“道德评判团”“以德辅法”,有的学者通过考察后归纳出他们的做法:“对于在法治框架内难以达成共识的公共议题,通过借助区域内德高望重的老人、口碑好的企业家等贤达精英的力量,从道德伦理角度做出评判,以推进社会治理的纵深化发展。”[7]我国各地基层广泛的创新实践证明了德治对自治和法治的补充作用。
(五)德治可以提升自治和法治的效能
任何制度的执行都依靠较好道德素养的社会成员。具有自治性质的制度更需要成员能够自觉地予以维护和执行。同理,任何法律规章的落实都需要具有现代道德意识的社会成员的配合,法治必须获得德治的滋养才能更有效果。在新时代,通过德治的推行和强化可以很好地渗入自治制度和法律的执行,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意识提高自治和法治的效能。在我国一些地区的德治实践中,可以看到它对自治和法治的配合及提升自治和法治效能的事实。[8]
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城乡基层生活中德治确实有它的价值和功能。但是,对此功能我们既不可否认其存在,也不可过分高估。少数观点将德治拔高到不太恰当的地步,对此我们有必要注意。在中国历史上,它是封建专制制度的一个较为次要的组成部分,从属人治这个大的范畴。在当代治理实践中,它主要是作为自治和法治的补充而存在,在整个基层治理体系中,它基本上处于辅助地位。
二、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中德治的实践机制
在当代中国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中,德治如何展开自己的历程、如何实现自己的使命?这需要我们从三个方面考察其实践机制。
(一)德治的政策框架体系
在多年的探索基础上,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形成了庞大的德治政策框架体系。其中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关于德治的相关政策,二是服务于德治或和德治紧密联系的一些机构、形式的相关政策。前者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基本上是把德治和自治、法治放在一起予以规定。后者只有地方一个层面,主要是关于村规民约和乡贤参事会、红白理事会、道德银行、志愿者的政策。我们有必要全面梳理中央和地方上关于德治的政策体系,把握其中的政策重点和关键环节。
中央层面上关于德治最为重要的提法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其次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都提到“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在此前后,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许多文件都对此有过更为详细的论述。比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2017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1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2018年9月)、《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3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4月)等。这些文件充分反映了党中央推进城乡基层德治的决心和信心,设计了未来一段时间应该达到的目标,明确了工作的重点和必须采取的措施,规定了实现目标的保障条件。与中央层面相配合,各地从省市到地县都出台了大量的相关文件。
德治的推动必须有具体的机构和形式作为抓手和载体。全国各地对此的创新非常多。具有较大普遍性的是乡贤参(理)事会、红白理事会、道德银行、村规民约、家训族规和志愿者组织。对于这几种形式各地出台了大量政策,加强对其管理和促进功能的发挥。值得关注的是,有些“政策”是村这一级基层单位制定的。例如,2015年5月10日,山西临汾的一个乡村村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红白理事会章程》,这一章程被挂到该村的网站上②,并明确说明“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中共北张村党支部”。大量“村级政策”一个方面说明了德治机构的普遍性,也说明了最为基层的单位和人民对于这些机构的重视。当然应该看到,在某种意义上对村级政策的效率和稳定性不宜高估。从现实操作性视角上,还是县级政策水平更高、影响更大、稳定性更强一些。而且,在县这一级更容易出台配套的政策文件,使相关政策形成一个体系,从而产生更为全面的现实功能。
(二)德治实践的机构和形式
任何治理方式都必须要有合适的机构与形式与之相配合,否则只能流于理念而没有实际效果。经过数年的摸索,再加上借鉴和运用传统形式,德治建设中形成了乡贤理事会、道德银行的机构,运用了历史上早已存在的村规民约。在城市基层治理中德治主要体现为志愿者功能的发挥。
1.乡贤理(参)事会:这是由乡村成员推举的新乡贤组成的议事组织,在2011年已经开始设立。理事会成员包括本村的老党员、老干部、复退军人、经济文化能人,早期确定的职能是结对帮扶、修订村规民约、调解矛盾纠纷等活动。经过近十年的运行,乡贤理事会发挥了主导的道德治理功能,同时也发挥了推动经济等其他职能。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形式在全国广泛辐射开来,许多地方成立了乡贤理事会。
2.道德银行:早在新世纪之初,许多地方探索推进道德文明建设的新形式。2002年1月,湖南长沙一社区创建的“道德银行”引起一定的反响。其职能是在储蓄卡上把社区志愿者的服务记录下来给予一定的奖赏。此后,全国各地陆陆续续有新的“道德银行”开张。有的地方把道德分数和银行信贷结合起来,分数高的用户可以在优惠条件下获得贷款。道德银行的运行机制最为重要的是志愿者、社区、银行、政府四方的配合和互动,这四者互相激发的格局展示出较强的德治功能。需要指出的是,有的道德银行仅仅针对学生、农民等特殊性的人群。
3.红白理事会:红白理事会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已经在一些方出现,其主要职能是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移风易俗的工作,整治农村婚丧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攀比、索要高额彩礼、落后低俗习俗等不良民风。红白理事会一般由农村中公道正派、热心服务群众、威望较高的人士组成,大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红白理事会对于提升农村道德水平、改善农村风俗习惯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4.村规民约:我国的村规民约有较长的历史和较为广泛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一些乡村自发地制订了村规民约。村规民约的主要功能在于优化村庄的人际秩序、规范村民的行为、解决村民间的矛盾,其发挥功能的领域比较多,但主要还是集中在伦理领域,具有较强的德治价值。不过,各地村规民约真正发挥的功能参差不一,有的村规民约形同虚设,有的村规民约则有较强的规制作用。其价值之所以能实现,往往因为采用了监督、奖惩及与利益挂钩有关。[9]
5.家训族规:家训是教育训导家庭成员(主要是晚辈)行为的规范,族规则是扩大到家族的行为规范,二者有较大重合面但也有所区别。无论古今,家训族规在社会生活中都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在当代城乡基层治理中,良好的家训族规可以发挥积极正面的作用。一个方面它可以和基层的自治秩序、法治秩序相互对接、贯通,为后二者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和前提;另一个方面它们可以为培育守法守德的人才提供助力,适应时代、积极进步、科学文明的家训族规构成基层德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6.志愿者:志愿者活动具有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的特征,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配合力量,较为集中地体现出城市基层德治的特点。一个方面志愿者可以配合政府及社区的许多工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志愿服务的功能;另一个方面在政府公共服务难以覆盖、市场失灵的领域,志愿服务可以发挥渠道宽广、手段灵活的优势,解决百姓难题、替政府分忧,成为优化基层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补充力量。在这两方面的实践中,志愿者都可以通过道德方式发挥道德示范作用,因而成为德治非常重要的推动力量。为了更好地实现志愿者的德治作用,全国许多城市通过规章制度确定对志愿者的崇高礼遇,这样可以更好地起到治理效果和引导效果。
除了上面六种机构和形式,慈善组织、公共信用系统也有较强的德治功能,它们的制度设计和作用发挥对于基层来说也是其中一部分。
(三)德治的运行特征
我国新时代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德治已经经历了一段时间的探索,取得了一些较为明显的成果,表现出较为鲜明的运行特征。第一,从运行方向来看,德治具有自下而上、上下呼应的特征。德治本来起自农村农民的自我创新,具有典型的基层探索特征。由于这一探索的现实效果和积极意义,得到了中央层面和学术界的支持和宣传推广。第二,从全国分布来看,德治实践进展参差不齐。在城市基层治理的形式不太丰富,有时作用似乎不太彰显。在一些农村地区情况要丰富得多,影响要大得多。对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城市基层德治由于融合在其他治理形式和社会运行秩序之中因而不易辨别,不甚引人注目;农村由于治理形式相对少一些,作为特色鲜明且与历史资源衔接的德治更易为社会关注。第三,由于经济和文化基础较为发达,德治在东南沿海地区、中西部个别地区发展得较为迅速,相关政策也较为到位。其他地区多处于模仿阶段,或者刚刚起步。第四,从总体上看,德治具有明显的现实问题解决能力,对于化解基层矛盾、教育干部群众、帮扶困难人群、提升社会文明水平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第五,德治功能的发挥虽然在单纯的道德伦理领域也有体现,但更为重要的体现在对自治和法治的补充和配合。从总体上观察,其辅助色彩较为明显。
三、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中德治的改进路径
在城乡基层党建的引领下,在“三治融合”的框架之中,在取得已有成绩的基础上,德治工作还有大量需要改进之处。寻找综合性的改进路径是从学理到实践两个层面都要思考的问题。
(一)顶层设计
站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上,新时代城乡基层德治的顶层设计是一个学术上和政策上都有必要深入考虑的问题。这一设计需要考虑的要求有:第一,在总体上,统筹考虑全国城乡基层德治建设的各个层次和各种领域、各类环节和各种问题,既要统揽全局的总体框架,又要关照各个局部的特殊性,既要追根溯源,又要着眼现实,在政治和哲学层次上寻求德治建设诸多问题的解决之道、德治水平的提升之道。这一设计的特点在于全局性、长远性与根本性。第二,在重点上,有必要从党和政府工作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城乡基层德治建设的现实抓手和重点工作进行深入把握和准确定位。尤其对制约现实进展、正在发生障碍作用的问题进行处理,寻找出有效的解决办法。第三,在方法关照上,既要考虑基层治理的德治结构是过往组织资源有效性的延展与应用,同时又要能够对新的秩序安排和制度建构形成重要支撑。而且,作为城乡基层治理的一个方面,德治建设既要解决本领域的问题,又不可避免地考虑辐射到其他层次和领域的问题,考虑到多层次治理构架和治理景观全局。
(二)优化政策
作为城乡基层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德治建设必须得到各级政府政策的支持和保障。近年来,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基层治理的政策,从多个方面对于德治工作予以推动。不过,由于道德建设本身的难度,由于现实生活中一些复杂情况,由于一些政策制定的不周密不准确,德治政策有时流于表面和形式,真正发挥的推动力量不甚强。还有一种情况,有的德治政策混杂在其他政策的内容之中,得到执行的力度较为有限。在当前的形势下,这些问题应该可以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得到具体的、可操作化的解决。目前有两个政策优化的现实问题。第一,首先在地方层面,其次在中央层面,在政策上对德治的机构及其职能予以清晰的规定和细致的设计,在必要的条件下甚至应该在法律层面上予以明确。同时,在德治已经取得一定成绩的地区,在借鉴人民群体丰富经验的基础上,可以在政策上确定德治机构的权责边界和权责清单。第二,确定基层德治机构与其他机构的配合关系,构建精简高效的基层治理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10]这种设计是较为全面系统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适当精简。比如,村民议事会和村民监事会就可以和乡贤理事会、红白理事会合并,形成“一套人马、几块牌子”的形式。在条件允许的地方,甚至可以把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事会合并进来。这样,德治机构和自治机构相贯通,既可以发挥多方面的职能,又可以适当节减人员精力和经费,同时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三)机构配套
德治机构主要针对的是基层工作,但仍然需要配套措施和辅助力量。有的地方乡贤参事会配合有乡贤服务队,根据“只要乡亲需要,服务队就在”的原则工作。有的地方建立基金会和乡贤参事会配合,应该说是较有现实感和操作性的做法。有的地方建立了“乡贤参事顾问团”“乡贤和事会”,主要目的是在某些具体领域具体问题上发挥乡贤的作用。浙江部分乡镇组建的“乡贤和事会”专题开展“新乡贤说事”,为当地重点工程征迁项目破难解困。与此类似,浙江部分乡镇建立有乡贤帮忙团,在调节乡里矛盾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11]这说明,由于乡村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乡贤理(参)事会建立专门性配套机构,更能发挥出其德治功能。这些配套机构一般由乡贤理(参)事会内部人员组成,不宜再另招人马、另挂牌子。
(四)人员培训和提升
城乡基层德治涉及极为广泛的社会群体和人员,仅就从事德治工作的人员来说,就涉及基层党政干部、新乡贤、红白理事会成员、志愿者、道德银行工作人员、配套机构人员等等。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培训和优化非常必要。培训应该在德治机构和人员调查的基础上分类别、分职能提出培训理念和培训课程体系。培训理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是要讲清今天在党建指引下的德治不同于传统社会的德治,突出强调当代德治是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上。这些培训可以由各级党组织或政府部门组织,也可以由培训承担单位出面组织。这些培训一般由各级党校、社会主义学院承担为宜,具备条件的高校也可以承担部分工作。这些培训可以单独设置体系化的课程和班次,也可以和其他培训结合进行。
(五)挖掘运用传统文化资源
作为一种传统治理形式,德治天然地与传统文化具有亲和力,因而可以从优秀传统文化中得到滋养。挖掘运用传统文化资源对推动城乡基层德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深入挖掘乡村熟人关系蕴含的同气连枝、扶弱助残等道德规范和陌生人或半熟人社会中仗义疏财、一诺千金等道德传统;另一方面,还要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在今天的社会制度和法律框架下活化优秀传统美德。有必要指出的是,传统德治实践中虽然有许多落后错谬的内容,但也有许多有价值有启发的内容,有些略加调整可以直接运用到现实德治实践中去。比如,以个人道德威望优化一方社会伦理秩序,中国古代一些杰出的清官往往在这方面有所表现。
(六)与自治法治的配合
“三治融合”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德治和自治、法治的配合,对此学术界曾有较为广泛的考察研究。但是,由于各地做法的差异和各位研究者视野的差异,在这一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这就需要在理论上梳理清德治和后二者的关系,尤其是厘清三者的边界,清理在这个问题上一些似是而非的看法。在实践上考察德治和后二者的配合方式,尤其是探寻德治真正能长期持续地提升二者效能的方法。其基本原则在于,通过德治赋予后二者正义的力量和底色,通过法治赋予德治强力的支撑,通过自治赋予德治基层秩序层面的载体。而这需要在当代中国实践中寻找到具体实现方式。一方面有必要调查和归纳总结一些地方的有效成功做法,提升到一定理论层次和政策高度;另一方面也要关注个别地方的无效和失败做法,甚至可能产生相反的效果。从现实中来看,这两个方面的例证都不少。
四、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中德治的保障支持体系
城乡基层德治具有较强的软性特征,同时也具有较为重要的基础性地位,特别需要各个方面的长期配合和有效保障。
(一)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城乡基层党组织是基层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党对城乡基层德治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为政治领导,即由党的基层组织把握好德治工作的政治方向,确定好德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保证好德治工作的积极政治效果。在城乡基层德治工作中真正贯彻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基层德治工作中,发挥党的领导最为切实有效的方法,是让党员干部在德治机构中拥有领导职位,承担主导工作。例如,部分乡村《红白理事会章程》明确规定:理事会的“理事长由支部成员担任”。
(二)基层群众支持
城乡基层德治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当地的居民和村民。这就要求充分尊重居民和村民意愿,切实了解他们的各类需求。在德治的过程中注重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调动广大群众在基层治理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实践效果来看,德治工作获得基层群众支持的途径有多种。基层德治要得到群众支持必须因地制宜,同时也要有准确的政治思想引领。
(三)城乡基层治理制度的健全优化
城乡基层治理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中法治和自治的制度内容更多、功能更强。德治的开展必须以自治和法治为载体框架和主要支撑。忽略自治和法治的德治只能具有空想的意义。因此,自治法治的制度和机构能否具有较高的水准和发挥应有的功能,直接影响到德治的效能和水平。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机制和法治体制目前仍然是一项重要工作。德治本身也有制度规范,相对法治、自治内容少些、功能弱些,但也必须在新时代的条件下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健全优化。
(四)城乡基层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从根本上说,德治的效果决定于社会的整体文明程度。传统社会德治往往流于虚伪和形式主义,和当时整个社会文明程度较低有关。反之,今天一些地区德治效果较为彰显,显然和这些地区社会文明程度有正相关性。全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道德,提升城乡基层社会文明程度,可以为德治的推动和提升提供良好的环境。其中最为关键的是,通过系统的教育、宣传工作,建构适应新时代要求和城乡基层需要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城乡基层德治并不仅仅是一个轻轻松松的过程,还需要埋头苦干、密针细缕和挖潜创新、开拓进取的大量工作。从总体上看,这一工作不仅正在为中国式的现代化国家治理提供崭新的民族特色和内涵,而且可以为当代人类治理贡献中国经验、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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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此德.“三治融合”创新优化基层治理[J].四川党的建设,2017(20);黄浩明.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J].行政管理改革.2018(3).
[3]王文彬.农村基层治理困局与优化路径:治理资源运转视角[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3).
[4]马戎.罪与孽:中国的“法治”与“德治”概说[J].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02).
[5]李德顺,余涌.法治与“德治[J].广东社会科学,2003(2).
[6]郭夏娟,秦晓敏.“三治一体”中的道德治理——作为道德协商主体的乡贤参事会[J].浙江社会科学,2018(12).
[7]胡洪彬.乡镇社会治理中的“混合模式”:突破与局限——来自浙江桐乡的“三治合一”案例[J].浙江社会科学,2017(12).
[8]刘婷婷,俞世伟.乡村德治重构与归位:历史之根和现代之源的成功链接[J].行政论坛,2020(1).
[9]苏运勋.村规民约的社会基础及其运作机理——以鲁中D村为例[J].兰州学刊,2021(3).
[10]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8-02-05.
[11]诸暨积极探索“乡贤参事会”乡村建设治理模式[EB/OL].中国文明网http://www.wenming.cn/syjj/dfcz/zj/201701/t20170112_40036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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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研究”(21ZDA109)。
[作者简介] 刘东超,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文史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闫晓,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
①闫玲《基层法治建设的现状与对策研究》(《法制与社会》2021年3月下)一文提出基层法治建设存在“公民法律素质不足”“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执法过程缺乏规范”“法治环境需要完善”四类问题。钱弘道、窦海心《基层民众的法治尊崇状况研究——基于余杭法治指数12年的数据》(《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一文以余杭市为例,肯定了基层民众守法意识的提高,同时也指出:“民众对法治的尊崇与法治目标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且其提升过程中遭遇一些因素的干扰,存在一些障碍。”
②红白理事会章程http://127047.cnlhzb.com/article49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