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旅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严禁借“网红儿童”牟利,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无论是谁“打造网红儿童月入数万元”让孩子成为“有商业价值的工具”在法律上都站不住脚。现实中,APP里不乏“网红儿童”,正亟待整治。
大卫·奥格威提出广告学的3B原则,即Beauty美人、Beast萌宠、Baby萌娃,这三元素符合人类关注自身生命的天性,最容易赢得消费者的注意力。吃播博主“佩琪”,年仅3岁就被父母喂到70斤;不少3-8岁童模换装拍摄日均工时超10小时。这些“网红儿童”年收入频过百万甚至逼近千万元,高达城镇人均年收入的数十倍,这是硕士毕业生奋斗10年也难积累的财富,如此诱惑壮大了“啃小族”。
如果说“啃老”是道德问题,那么“啃小”则是社会问题。梁启超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之于家庭、社会、国家的意义不言而喻。“啃小”盛行的“网红儿童”产业链,给“网红儿童”寄生家庭带去短暂丰厚的经济收益,促成各方利益变现,资本收割一波红利。实际上,微观利益引诱暗藏未来隐忧,利用“网红儿童”牟利无异于涸泽而渔。父母应意识到“啃小”攫取浮财若漂萍,聚散都在倏忽间。人的成长要符合发展规律,每个阶段都有相适应的行为,切忌揠苗助长,时空错位的童年无法孕育出有序健康的人生。
好的童年可治愈一生,坏的童年需一生治愈。趋之若鹜的网红流量经济终会被新形式取代,普通“网红”转身便可投入新事业,“网红儿童”却不同,“三观”未立,身无长物又无傍身之技,恐难融入社会主流,“啃小”家庭便随之陷入困境。国家禁止利用“网红儿童”牟利,微观处利民,让每个孩子都享有健康成长的权利而不沦为“敛财工具”;宏观处利国,每个孩子健康成长才能造就更多栋梁之才。对待未成年人应悉心呵护其健康成长,正如梁启超所说:“纵有千古,横有八荒。前途似海,来日方长。”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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