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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审核细则需要更详细

2021年12月17日 07:52   来源:南方日报   笃鲜

  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禁止短视频“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被认为是给短视频对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划下了版权监管红线。

  短视频二创的版权问题早已进入各方视野。《2021中国短视频保护白皮书》显示,12426版权监测中心从2019年到今年5月共监测到300万个侵权账号,删除1478万条二创侵权短视频。一些账号直接把影视作品剪切成短视频连贯地发到网上吸引流量,这无疑是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今年4月9日,七十多家影视传媒单位联合发声,抵制短视频未经授权的“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

  但紧接着,当月26日,七十多家单位又联合发表倡议书,抵制“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矛头指向“X分钟看电影”。这不免让人疑惑,仅凭三五分钟的概括,能够对一部时长两小时的电影,甚至数十集的电视剧发挥替代作用吗?如果观众看了这种短视频就不愿去看原作,那么原作也太没有吸引力了。如果观众被介绍挑起兴趣去观看原作,短视频就相当于给原作免费打了广告,版权方何不坐享其成?

  问题关键在于,我国著作权法在这里留下了“合理使用”的空间: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引用多少是“适当”、是否影响“正常使用”、什么是“不合理”损害,要交给法院具体分析。

  模糊措辞并非偷懒。各国法律之所以普遍规定合理使用条款而且在措辞上留下余地,意在实现利益的均衡——著作权得不到良好保护,将挫伤作者创作积极性,不利于文化发展;可是一旦把这道红线定得太高、规范得太严,又可能导致作品传播受限,不利于文明成果的传播交流,阻碍文化繁荣、社会进步。因此,这道红线划在哪里,怎么执行,非常考验治理者的智慧。在这方面,一些国家推广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把开放哪些授权的选择权交给作者的做法很有借鉴价值。

  回到现实,姑且不论协会是否有权出台监管细则,至少其内容值得进一步商榷。比如,改编权确实属于著作权人,但是人们基于对作品的喜爱,希望为它创作更多衍生作品,放到网上供同好品鉴、吸引更多人来观看原作,因此使用了一些影视片段,这真的是值得动用法律和政策去打击的吗?花费很多心血制作视频收到点赞投币,和以流量变现为目的简单粗暴地切分原作上传,能够一概而论吗?关于短视频二创的版权问题或许需要一份细则作为指引,但这份细则应当更加详细、稳妥、贴近实际。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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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审核细则需要更详细

2021-12-17 07:52 来源:南方日报 笃鲜

  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禁止短视频“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被认为是给短视频对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划下了版权监管红线。

  短视频二创的版权问题早已进入各方视野。《2021中国短视频保护白皮书》显示,12426版权监测中心从2019年到今年5月共监测到300万个侵权账号,删除1478万条二创侵权短视频。一些账号直接把影视作品剪切成短视频连贯地发到网上吸引流量,这无疑是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今年4月9日,七十多家影视传媒单位联合发声,抵制短视频未经授权的“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

  但紧接着,当月26日,七十多家单位又联合发表倡议书,抵制“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矛头指向“X分钟看电影”。这不免让人疑惑,仅凭三五分钟的概括,能够对一部时长两小时的电影,甚至数十集的电视剧发挥替代作用吗?如果观众看了这种短视频就不愿去看原作,那么原作也太没有吸引力了。如果观众被介绍挑起兴趣去观看原作,短视频就相当于给原作免费打了广告,版权方何不坐享其成?

  问题关键在于,我国著作权法在这里留下了“合理使用”的空间: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引用多少是“适当”、是否影响“正常使用”、什么是“不合理”损害,要交给法院具体分析。

  模糊措辞并非偷懒。各国法律之所以普遍规定合理使用条款而且在措辞上留下余地,意在实现利益的均衡——著作权得不到良好保护,将挫伤作者创作积极性,不利于文化发展;可是一旦把这道红线定得太高、规范得太严,又可能导致作品传播受限,不利于文明成果的传播交流,阻碍文化繁荣、社会进步。因此,这道红线划在哪里,怎么执行,非常考验治理者的智慧。在这方面,一些国家推广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把开放哪些授权的选择权交给作者的做法很有借鉴价值。

  回到现实,姑且不论协会是否有权出台监管细则,至少其内容值得进一步商榷。比如,改编权确实属于著作权人,但是人们基于对作品的喜爱,希望为它创作更多衍生作品,放到网上供同好品鉴、吸引更多人来观看原作,因此使用了一些影视片段,这真的是值得动用法律和政策去打击的吗?花费很多心血制作视频收到点赞投币,和以流量变现为目的简单粗暴地切分原作上传,能够一概而论吗?关于短视频二创的版权问题或许需要一份细则作为指引,但这份细则应当更加详细、稳妥、贴近实际。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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