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1月26日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为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1月28日 人民网)
如今,许多人将电子烟当作卷烟的替代品来吸食,被捧为“戒烟神器”。然而,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同样有害健康和容易上瘾,不少青少年也深受其害。由国家层面通过立法方式,加强对电子烟进行监管,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让电子烟管控有法可依,但关键在落实,否则将沦为一纸空文。
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电子烟同样含有尼古丁、甲醛等有害化合物,有害公共健康。目前,全世界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将电子烟纳入管控范围。然而,在我国电子烟一直被不良商家宣传为“戒烟神器”,大肆推销电子烟。而一些戒烟者或青少年往往不知内情,普遍认为吸食电子烟,可以起到戒烟作用,对身体健康也没有任何危害,于是便把电子烟当作卷烟的替代品,肆无忌惮地在各种公共场合吸食电子烟,造成了公共卫生和健康的安全隐患。
我国在公共场所全面控烟后,一些戒烟者和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吸食电子烟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在公共场所禁止使用电子烟一事,此前没有相关法律作为依据,管理人员的劝阻,一般没有多大的实际效果。此次,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作出修改,通过立法形式强化电子烟监管,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卷烟同样对待,能让控烟管理者或执法者有更高法律效力的依据,在公共场所严格管控电子烟,这对在全国范围内管控电子烟具,将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电子烟参照卷烟管控,各地控烟监管和执法部门就必须动真格,按照卷烟标准严格管控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在电子烟产品上,须标注“吸食有害健康”的警示语;对在公共场所违反控烟规定的,零容忍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才能有效遏制在公共场所吸食电子烟的现象;严禁商家售卖电子烟给未成年人,违反规定的则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等。这样,电子烟真正纳入卷烟管理,电子烟乱象才能杜绝。
此外,还要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生产等环节严格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消除隐患。一方面,控制电子烟生产规模,防止电子烟泛滥成灾;另一方面,制定相关标准严格把控质量关,尽可能减少电子烟中尼古丁、甲醛等有害化合物的含量,坚决杜绝劣质或有害化合物含量过高的电子烟流入市场。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