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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全红婵”商标,应依法予以驳回

2021年08月19日 07:03   来源:红网   江德斌

  近日,企查查APP显示,全红婵商标被多方申请注册,最早申请日期为8月5日。据悉,8月5日全红婵在东京奥运会女子10米台跳水夺冠,打破了世界纪录。律师表示,注册“全红婵”商标,损害了全红婵的姓名权。如果有企业成功注册了“全红婵”商标,则全红婵可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8月17日 经济观察网)

  全红婵一跳成名,连续多日上热搜榜,虽然年仅14岁,可在高知名度、高人气指数的加持下,未来商业价值潜力可期。按照以往的市场规律,全红婵已是炙手可热的“当红炸子鸡”,各种代言广告将接踵而至,身价也会随之上涨,代言商品亦将大卖。所以,在全红婵刚拿到奥运冠军,就有多个商家瞄准机会,在第一时间申请注册“全红婵”商标,试图借此牟取丰厚利益。

  据报道,“全红婵”商标从8月5日起就遭抢注,国际分类涉及食品、服装鞋帽、日化用品等,申请人包括深圳市奔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潘雄伟等,目前商标状态均为申请中。显然,这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商家此举就是为了蹭热点,通过抢注、囤积“全红婵”商标,投机倒卖商标获利,并非真正为了经营所需。更何况,恶意抢注商标的做法,亦侵犯了全红婵的姓名权。

  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自2021年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明确7类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抢注情形将被严厉打击,其中就包括“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显然,在全红婵一跳成名后,商家抢注“全红婵”商标的行为,就属于恶意抢注,在被严厉打击之列。

  恶意抢注商标是不合法的行为,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恶意抢注商标并非为了直接使用,而是在抢注成功后,通过转让许可牟利、或维权诉讼索取高额赔偿,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还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去年新冠肺炎疫情肆虐武汉期间,就有人蹭热点抢注“钟南山”“李文亮”等人名商标和“火神山”“雷神山”等地名商标,遭遇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最后不但未获准注册商标,相关申请人及其申请代理机构还被行政处罚。

  名人商标本身是利用名人效应,乃是市场稀缺资源,不应遭到随意注册、滥用。因此,对于恶意抢注“全红婵”商标的行为,应依法予以驳回,并对申请人施以处罚,以儆效尤。监管部门应加大宣传,普及注册商标的相关知识,让社会公众知晓,注册商标是拿来善用的,不是拿来恶炒的,不要妄图投机取巧牟利。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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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全红婵”商标,应依法予以驳回

2021-08-19 07:03 来源:红网 江德斌

  近日,企查查APP显示,全红婵商标被多方申请注册,最早申请日期为8月5日。据悉,8月5日全红婵在东京奥运会女子10米台跳水夺冠,打破了世界纪录。律师表示,注册“全红婵”商标,损害了全红婵的姓名权。如果有企业成功注册了“全红婵”商标,则全红婵可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8月17日 经济观察网)

  全红婵一跳成名,连续多日上热搜榜,虽然年仅14岁,可在高知名度、高人气指数的加持下,未来商业价值潜力可期。按照以往的市场规律,全红婵已是炙手可热的“当红炸子鸡”,各种代言广告将接踵而至,身价也会随之上涨,代言商品亦将大卖。所以,在全红婵刚拿到奥运冠军,就有多个商家瞄准机会,在第一时间申请注册“全红婵”商标,试图借此牟取丰厚利益。

  据报道,“全红婵”商标从8月5日起就遭抢注,国际分类涉及食品、服装鞋帽、日化用品等,申请人包括深圳市奔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潘雄伟等,目前商标状态均为申请中。显然,这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商家此举就是为了蹭热点,通过抢注、囤积“全红婵”商标,投机倒卖商标获利,并非真正为了经营所需。更何况,恶意抢注商标的做法,亦侵犯了全红婵的姓名权。

  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自2021年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明确7类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抢注情形将被严厉打击,其中就包括“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显然,在全红婵一跳成名后,商家抢注“全红婵”商标的行为,就属于恶意抢注,在被严厉打击之列。

  恶意抢注商标是不合法的行为,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恶意抢注商标并非为了直接使用,而是在抢注成功后,通过转让许可牟利、或维权诉讼索取高额赔偿,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还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去年新冠肺炎疫情肆虐武汉期间,就有人蹭热点抢注“钟南山”“李文亮”等人名商标和“火神山”“雷神山”等地名商标,遭遇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最后不但未获准注册商标,相关申请人及其申请代理机构还被行政处罚。

  名人商标本身是利用名人效应,乃是市场稀缺资源,不应遭到随意注册、滥用。因此,对于恶意抢注“全红婵”商标的行为,应依法予以驳回,并对申请人施以处罚,以儆效尤。监管部门应加大宣传,普及注册商标的相关知识,让社会公众知晓,注册商标是拿来善用的,不是拿来恶炒的,不要妄图投机取巧牟利。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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