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顺”来灭火、“苏炳添”成婚纱品牌……东京奥运会落幕后,不少商家将注意力再次转移到了奥运健儿身上,争相抢注奥运健儿牌商标。
近日,中国奥委会针对近期奥运健儿姓名被恶意抢注发表郑重提示,告诫社会各界人士在开展商业活动时要保持理性,尊重运动员合法权益,不得以奥运健儿名字恶意抢注商标,否则将会追究法律责任。
据了解,截止8月15日,东京奥运会含集体项目在内的50位金牌获得者中,有20位姓名被申请注册成功商标,且注册时间基本在东京奥运会举办之前。
近年来,商家恶意抢注商标的现象愈演愈烈,将屠呦呦、钟南山等作为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已然殷鉴在前,如今再次将此等蹭热度行为施加到奥运健儿身上,不仅侵害奥运健儿姓名权等合法权益,而且还恶化企业间竞争关系,扰乱社会经济活动秩序,产生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由此来看,此等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当休矣!
要知道,商家恶意抢注奥运健儿姓名作为商标,无非是蹭奥运健儿的流量,来实现商业推广和产品营销,此举不仅可以降低商家品牌宣传成本,还可以为商家积攒人气,达到品牌引流的目的。
但是,商标申请一般包括两个原则即先申请和先使用原则,这两个原则需要同时具备才证明该商标合法可行,然而,此次奥运健儿姓名被恶意抢注,显然不符合商标申请原则,尽管某些商家会在众多企业申请注册之前进行抢注,从而满足“先申请”原则,但是,奥运健儿姓名终归是其最先使用,因此,不可能满足“先使用”原则,如若奥运健儿申请起诉,必然会使得该商标被停用。
同时,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很容易导致公众对于商品的认识混淆。就拿此次事件来说,“杨倩”商标被用于酒、纽扣拉链等品牌之中,“汪顺”作为灭火器材的商标以及“苏炳添”作为婚纱品牌进行广告宣传等等,很显然这些与公众对于运动员们的认知有所偏驳,必然会影响消费者对于商标与商家之间的联系的认知度与粘合度,导致对于该商标的品牌认知存在歧义。商标的商业价值在于商品销售和使用上,如此存在认知混淆的商标,很显然不利于商品销售与品牌推广。
更重要的是,不告知即为侵权。商家在奥运健儿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申请其姓名作为商标,此等行为已然与我国《商标法》中,“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的有关规定背道而驰,并且,我国《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姓名权乃公民的基本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和非法使用,因此,商家将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注册成商标,违反上述法规,由此可见,商家精打细算的“如意算盘”只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商标法》中对于禁止他人将姓名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有所提及,但是《商标法》中对人名并没有特别的保护,仅仅是提到不得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姓名作为商标注册,这才导致一些企业得以钻法律的漏洞,使得部分商家抢注体育明星商标很大概率会成功。
另外,正是因为有市场才有需求,部分商家如此明目张胆地蹭奥运健儿热度,掀起恶意抢注之风,从侧面也反映出相关部门缺乏监管,对于此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把关力度不够,才导致商家恶意抢注行为得以肆意,进而衍生出一条灰色甚至黑色的产业链。
鉴于此,对于商标注册乱象,还需全面开花,层层发力,从法律法规上落实具体,补足漏洞,实现有法可依到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坚决做到“零容忍”。企业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勿动用“歪心思”,避免本末倒置。
东京奥运会中国代表团取得88枚奖牌,这一成绩离不开包括奥运健儿们在内的所有人的努力,“英雄”应该用来铭记和尊重,而非用来消费。
(责任编辑:臧梦雅)